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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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7.17

导语:7月17日,李某某涉嫌强奸案再起波澜。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发布微博,其中提到“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立即激起了舆论的反弹与争论。易延友的说法究竟有没有道理?舆论狂欢中有些人又是否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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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女

易延友的一条微博差点让自己成为“李玫瑾第二”,这话本身表达也不妥当,一是显示良家女、陪酒女的不平等,二是背后透着男权“贞洁崇拜”的味道,让人想到《金陵十三钗》里秦淮妓女代替良家女学生去被日本鬼子糟蹋。

任何人的性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

陪酒女就活该被轮奸吗?其实,关于陪酒女,近年北京、广东、湖南等地都发生过陪酒女被强奸的案件,强奸者也都受到强奸罪的追究。因为违背陪酒女的意愿,动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这个没有争议。

其实,用受害者是否陪酒女来论证李天一是否涉嫌轮奸,毫无意义。因为,强奸也好,轮奸也罢,这一罪名并不过问受害者具体身份,它只问,发生性行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方法,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正如受害者律师声明所说,“纵然是那极少数以出卖自己身体为生的妓女,她们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权”。

“强奸成立与否”与身份并无关系

对于所有法律问题的分析首先要依据现有规定来。从法律角度看,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这其中没有任何与身份有关的规定,所以“强奸成立与否”与受害者从事的职业压根就没关系。

而且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在1984年即有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换言之,无论妇女的年龄、职业、身体状况等存在何等差异,其均平等受到保护。

强奸陪酒女比良家妇女受得伤害少,更无从谈起

易延友教授所说的“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应该是指的社会危害小,而不是很多人在微博上讨论的“对受害人本人伤害的大小”。而无论是强奸“陪酒女”还是强奸良家妇女,刑法对二者的社会危害性认定是相同的,在量刑上也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并不存在“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而很多讨论者所认为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对受害人本人伤害小”则更是一种与法律无关的谬论,将在下文分析。

调查

  • 1.你如何看待清华教授易延友的微博?(此问必选)
  • 2.你是否同意“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妓女社会危害性更大”?(此问必选)
  • 3.你是否同意“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妓女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更大”?(此问必选)
  • 4.你认为网民围绕“强奸良家妇女和强奸妓女的比较”发生争论原因是什么?(此问必选)

被害人如果是陪酒女或者妓女,而案件又是发生在被害人工作期间,那么被害人职务行为可能确实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及是否存在引诱获致行为人误解等方面对案件认定会有影响。但如果强奸已经确定,刑法处罚时无法设定不同受害人性自主权受到伤害的严重性因婚否、职业而有所区别,未成年人另当别论。

如坚持认为职业对强奸罪的影响,法庭需排除合理怀疑

中国政法大学教师仝宗锦认为:良家妇女和性工作者当然都有人格尊严和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但强奸罪定罪量刑方面,后者提出控告完成举证可能要比前者更困难。因为两人当时的关系状态更容易被辩方视为性的合意证据。从这个角度上说,法律在性权利的保护方面的确更倾向前者(我是说实际上更倾向于而非应该)。

而在李某某案中,李家提出“陪酒女”说,并非没有作用,李某某的辩护人可以进一步提出他们是要求“陪酒女”出台,是嫖娼而不是轮奸,那么这种辩护的意见将大大提高检方的举证难度:因为证明强奸,只需证明发生了性关系,女方不同意;而以嫖娼抗辩,则要排除更多的可能性。 所以,如果辩方坚持认为陪酒女或者性工作者的职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有影响,那么法庭需要去排除这种怀疑。

女性若有不检点,嫌犯确有可能从轻处罚,但也与身份无关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女性确有不妥或者不检点的行为,被证明存在过错,那么施暴者时候可能减轻罪责的。比如,2011年9月,南通某会所,商人张某和朋友各自找了一名小姐陪酒,期间被害人主动拥抱、亲吻张某,并说喜欢张某。当张某被撩拨得欲火正旺时,提出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却遭到被害人的拒绝。次日凌晨,张某将已喝得烂醉如泥的被害人带至某大酒店,被害人反抗,张某还是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最终张某获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为强奸罪的起刑点是3年,显然对张某的处刑是从轻的,有理由认为法院考虑到了受害者自身的不妥、不检点的地方。

法律不可能完全禁绝公序良俗等社会价值因素的影响

杀地痞流氓和杀手无缚鸡之力的小孩,法律的态度肯定是不同的,虽然从法条上来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但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是可能存在的。而关于性权利保护,强奸对象是性工作者、幼女、处女、妻子等,法律的态度是否可能有区别?上述区别有些是规范层面明确区分的,有的体现在实体规范,有的体现在程序规范,有的没有在规范层面明确区分,但可能藏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当中。人生而平等,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些枷锁也包括法律。

法律对不同人的态度当然是不同的,只是有些是规范上直接说的,有些潜藏于价值中在暗地里起作用。例如偷穷人一千块和偷潘石屹一千块可能是不同的,尽管规范层面没有也很难这么区分规定。法律不可能完全禁绝社会公序良俗等价值因素的影响。

易延友

易延友的一条微博差点让自己成为“李玫瑾第二”,这话本身表达也不妥当,一是显示良家女、陪酒女的不平等,二是背后透着男权“贞洁崇拜”的味道,让人想到《金陵十三钗》里秦淮妓女代替良家女学生去被日本鬼子糟蹋。

仅仅以“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而论,性工作者或者陪酒女所遭受的伤害未必会少。在莫泊桑著名的小说《羊脂球》中,被牺牲的羊脂球受到的伤害会比其他遭受强奸的女性少吗?

“强奸陪酒女危害性要小”确有不妥

前文已经说过,易延友教授“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的这一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即使它在现实的司法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道理。

易延友的一条微博差点让自己成为“李玫瑾第二”,这话本身表达也不妥当,一是显示良家女、陪酒女的不平等,二是背后透着男权“贞洁崇拜”的味道,让人想到《金陵十三钗》里秦淮妓女代替良家女学生去被日本鬼子糟蹋。

简单的以身份判定危害性的大小确实有不妥之处,这个问题事关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如何处理平等问题等等复杂问题,并且随着时空变换可能有不同的回答,都不是简单能够比较的。

选择了一个并不适合探讨专业问题的公共平台发声

相比于“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这个观点,易延友更大的问题是选错了发言的平台。如果是一篇论文,或者是一篇文章,可以较为详细的阐述这个观点,易延友教授或许不会遭此待遇。

但是在140字的微博平台,一句话很容易断章取义,而且这种碎片化的平台不但不利于讨论问题,反而会放大某一个耸人听闻的观点。小众学术专业讨论,与大众传播不在一个频道上,不适合在大众传播平台上简单地释放。很多领域的专业人士都深有体会。

比易延友错得更离谱的是那些或“拍砖”或“力挺”的媒体人

在易延友的这个观点背后,则有着更多更离谱的观点。首先是易延友的微博遭到了谩骂和围攻,这已经是微博这一平台的常见现象,在这样不理性的平台上确实很难理性的讨论问题。

其次,则是有评论者认为,“实质正义上来说,强奸妓女与强奸良家妇女,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大不同”,且不论这本身就误读了易延友原本的意思,这观点也更站不住脚。难道性工作者对强奸感受到的伤害应该比普通女性轻微的多?这显然是一种谬论,而且这种主观感受无关社会危害,也无关量刑。

况且,仅仅以“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而论,性工作者或者陪酒女所遭受的伤害未必会少。在莫泊桑著名的小说《羊脂球》中,被牺牲的羊脂球受到的伤害会比其他遭受强奸的女性少吗?

所以,这本质上是这些媒体人或者评论者因为自身知识结构的缺乏,而且讨论中的一种跑偏,是一种错得不能再离谱的错误。

羊脂球

仅仅以“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而论,性工作者或者陪酒女所遭受的伤害未必会少。在莫泊桑著名的小说《羊脂球》中,被牺牲的羊脂球受到的伤害会比其他遭受强奸的女性少吗?

无论李某某的律师怎么说,学者怎么说,都需要庭审之后听法官怎么说。嫌疑人的生杀大权,在依法判断的法官,而不是在律师、学者的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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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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