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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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07.15

导语: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7月12日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其女儿微博抗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一微博被网友斥责为“冷血、无情”,但更令人担忧的是,为什么在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死刑犯会见亲属还这么难?[详细][网友评论] 分享按钮

曾珊

“鸟之将死,其鸣也哀;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基于对生命的敬畏,临刑之前让死囚见上家属最后一面,是司法应有的人道精神,这也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刑前会见权”是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对于一个死刑犯来说,其首先是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人的这种社会性很大程度上是以与家庭成员的密切联系为特征的,无论死刑犯的主观恶性有多深,其社会危害性有多大,都不可能割裂与其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与其家庭成员的联系是其基本的需要。因此,临行前会见亲属是死刑犯的基本权利。

这种权利符合人的正当天性的需求,因而理应得到满足。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做到以人为本,就是看它是否满足了人的需求。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取决于它满足人的需要的程度和范围。不满足人的需要,以人为本则成了一句空喊的口号。”

在曾成杰案中,这项基本权利却被忽视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释是:“罪犯曾成杰在死前并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但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没有告知其亲属,亲属有没有提出会见的要求。从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质疑法院不通知她们,可以看出曾成杰的女儿是很想见父亲一面的,否则不可能发微博质疑,那么法院有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告知了家属有提出要求,法院又没有安排他们会见呢?[详细]

从曾成杰的女儿在微博发布消息,质疑法院不通知她们,可以看出曾成杰的女儿是很想见父亲一面的。

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死刑犯可以与亲属临终告别;腐朽没落、四分五裂的国民政府时期,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也可以实现。而偏偏在我们如此进步的司法体制下,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咋就这么难?

中国古代法律强调“循天理,顺人情”,刑前会见有其历史传统

中国古代社会,是特殊的“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以亲情为支撑的伦理规范,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控制工具的重要作用。因此,中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视亲情。“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与其亲属的临终告别的法律设计。

唐《狱官令》就有明确的规定:“诸决大辟罪,皆防援至刑所,囚一人防援二十人,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决,宣告犯状,仍日未后乃行刑。”

1949年后受到苏联法律制度影响,死刑犯大多失去了这项基本权利

由于1949年之后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和受苏联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加之主要领导人的思想局限,之后的刑事立法,始终没有摆脱左倾的暗影。死刑执行的报复功能、惩罚功能始终占主导地位。而更重要的教育功能、感化功能、预防功能没能受到应有的重视。

中国的死刑犯的执行一直在两个极端上跳转:要么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要么神秘主义,秘密行刑。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离现实一直很遥远。在长期的刑事执行中,没有关于死刑犯临终告别的法律规定。把死刑犯临终告别这一最具人性化的司法措施长期拒之门外。所有被行刑的死刑犯几乎都没能享有和亲属告别的机会。

80年代以后,司法实践中不断纠偏,2007年“刑前会见”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规定如此暧昧,法院为减少麻烦多不予批准。死刑犯和家属的临终会见权等于被搁置。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死刑犯还是“难得一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真正能和亲属会见的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在执行前根本不通知家属执行时间,致使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只有既有能力,又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执行信息,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即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会见的几率也不足三分之一。法院多以不方便安排或领导不同意安排等原因搪塞。死刑犯的临终会见仍然多是镜中花水中月。

在《水浒传》中,无论是武松的发配,还是林教头的充军,都有与家人饮酒惜别的悲情描写。

对于死刑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临刑会见程序,公安机关往往基于安全和监管等因素考虑,在执行前不准许死刑犯与亲属相互会见。

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家属,是变相剥夺刑前会见权利

最高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但对于罪犯而言,即便提出了,如不转告,目前也无法监督;执行死刑现场虽有检察官监督,但那时不可能为了等家属来推迟死刑的执行。对于家属而言,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核准死刑应当通知,所以往往不知道被核准死刑,除非通过内部渠道事先得知,否则无法提出申请。

既然依法告知死刑犯有权会见亲属是法院的责任,那么长沙中院就有责任举证自己尽到告知义务,以澄清网友“欺负死人不会说话”之讥。其三,刑场验明正身时才告知,这本身也是违法的,是在变相剥夺死囚及其家属的刑前会见权利。[详细]

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

关于执行前死刑犯与其亲属想会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3月11日,多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而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批准机关是公安机关。由于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导致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得到执行。

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观念错位

长期以来,国家主义的政治哲学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相互作用,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所有法律程序或全力保障只具有工具性意义,权利保障要服从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由此视死刑犯会见亲属权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弹性权利,一旦准许会见,似乎给死刑犯及其亲属以一种特殊照顾的感觉。对此不禁要反思,当一种权利是以司法机关恩典的方式实现时,这是否构成权力的一种异化?

长期以来,国家主义的政治哲学和功利主义的价值观念相互作用,很多司法人员认为权利保障要服从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剥夺“刑前会见权”,违背伦常,更是违法,作为法院知法犯法,岂是道歉就能了事?微博易删,但别删掉了公众对法治的期望。

曾成杰案,法院行为不仅蔑视法律,更是挑战人伦底线

长沙中院的第二条微博称法院在验明正身时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曾成杰没有提出此要求。这次回应依然没人相信,一来死无对证,法院也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二来第一次说了蠢话,再想取信于民就难了;三是依旧回避了对近亲属会见权的保障。

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既突破了人伦底线,也显示司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轻视。[详细]

在国外,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死刑犯还是会被安排与亲属见面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呼声一片,多数发达国家先后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不存在死刑犯临终告别问题。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因死刑的临终告别属伦理、道德、和人权问题,刑法典大多未作规定。但资料显示,多数适用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是由来已久的。

在美国,多数州废除了死刑(或备而不用)。保留死刑的州,死刑犯一般允许与亲属、朋友和律师通电话,也允许其亲属、朋友定期探视。在接到处决某个死刑犯人的命令后,死刑犯被从普通牢房转移到死刑犯房,在那里可以与家人度过最后的十二个小时。近亲属、罪犯律师及获得监狱局同意的其他人可与死刑犯见面,并与死刑犯共进最后一顿告别餐。有时死刑犯甚至可以与配偶临终同居。

法律如何对待罪犯乃至死刑犯,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曾成杰的死刑执行遭遇,应该说是大多数死刑犯的共同经历。即便是按照最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措辞依旧闪烁的“最后会见权”,如果像长沙中院一样不严格执行,也并未有清晰的罚则约束。也就是说,这种明目张胆的知法犯法,居然无须承担任何明确的法律责任。此种司法现状,藉曾成杰案的热议第一次明白无误地展现到公众面前,它残酷,却足够真实。

曾成杰案死刑执行中的那些不人道、不人性做法,社会公众变得难以接受,由此可窥世道人心。法律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罪犯乃至死刑犯,能否保障他们的最基本人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那些长期以来不够人道、不近人情的司法陈规,需要一次审慎的法治打量,一次彻底的基于文明与人性的清理,让法理人心照耀司法的幽暗角落,已然迫在眉睫。[详细]

剥夺“刑前会见权”,违背伦常,更是违法,作为法院知法犯法,岂是道歉就能了事?微博易删,但别删掉了公众对法治的期望。

执法者蔑视法律、挑战人伦底线的行为,对民众法治期望的扼杀,与死刑一样不可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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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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