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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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导语:广东一理发店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店老板等三人一审判刑后上诉,佛山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最后三被告人被无罪释放。法院究竟以什么理由认为“打飞机”不算卖淫?公安局以后还管不管了?[详细][网友评论] 分享按钮

红灯区

虽然治安法和刑法对卖淫的处罚方式规定很到位,可到底什么是卖淫,哪些行为不属卖淫,却都没有详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是自由。

法院认为,“打飞机”不属于刑法认定的卖淫行为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详细]

警方认为,“公安部批复”中明确将手淫列为卖淫嫖娼行为

佛山警方有关负责人认为,2001年公安部对广西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明确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详细]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 “打飞机”确实不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犯罪和刑法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一个人或单位是否犯了罪,定什么罪,判处什么刑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公安部的“批复”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也算不上部门规章,只是一个“批复”,不能作为认定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不可高看。

既然关于手淫是否属于卖淫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根据刑法“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是正确的。[详细]

调查

  • 1.您认为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吗?(此问必选)
  • 2.佛山法院与警方处理此类案件存在争议,您持何态度?(此问必选)

依现行法律不能将手淫定为刑法中的卖淫,并不意味着公安部的批复完全没有意义。

“打飞机”即使未被定罪,也有可能遭到治安处罚

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以盈利为目的的手淫等不正当性关系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这实际上是说,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

广东南海这三位被告人无罪释放,不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违法,不需要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同样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也就是罚款甚至拘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 提供手淫服务(“打飞机”)的行为,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按罪刑法定原则,此类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但此类行为明显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具一定社会危害性。[详细]

法律模糊地带,执法部门往往会比较“随意”

作为查处卖淫嫖娼的主力公安机关,由于有公安部的鼓励性批复,也有民众的舆情支持,很多地方至今在公开做法上,对色情服务查处得很严厉,有的甚至以避孕套认定卖淫嫖娼,有的对娱乐场所有罪推定、随意检查,干扰正常经营,有的甚至侵犯人格,肆意羞辱涉嫌色情服务人员。但在暗地里,一些公安却对卖淫场所纵容、保护,有的地方官员也默许。这正是社会共识未确立、法规也模糊的后果。[详细]

而公权的“随意”有时却伴随着对私权的践踏

“抓嫖”、“查房”成了很多地方公安的“日常业务”。但是,这种行动很多时候并不是针对特定目标的,甚至很多时候还会造成乌龙,对无辜的普通人的权利造成侵害。

举一个例子就是前不久郑州“实习生抓嫖误打女警”事件,公权力的滥用使普通人受到了伤害;而去年爆出的西安警察与站街女联手“钓鱼执法”,更是说明“抓嫖”已经成为一些地方财政的“摇钱树”。

按照2001年公安部的批复,对于有偿色情服务行为,不能定罪也要进行治安处罚。

司法明确何为“卖淫”,这不仅是弥补立法上的落后,也是用法律明确公权力行动范围。

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

广东的这个案子最大意义在于,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打飞机”等行为属于卖淫犯罪,法院以此为据,认为被告人无罪。这除了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同样,与这句话相对的是,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明确卖淫行为,法律条文的精确性是法治的重要环节

当然,并不是所有法院都如佛山中院一样。相似的案例在福州、广东江门都曾经判处过当事人有罪,该领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非常明显,所以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何为卖淫。这不仅将有效的限制公权的滥用,也将保护私权不再蒙冤。

柏拉图《法律篇》就曾说过:精确性才是唯一可以被接受的标准。在法律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而各地司法标准存在严重分歧的司法现状下,司法机关有必要适应社会发展,结合现实语境,对相关法律用语作出符合同时代一般社会观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释,否则,将陷入机械司法的困境。

广东的这个案子最大意义在于,除了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之外,更重要的是,对于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

究竟啥叫“卖淫”,还真需要立法部门说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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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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