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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新标准更加注重等级的细划与待遇的区别。如原标准中国家正、副主席与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同等待遇,新标准则改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为最高等,政务院总理、副总理等为次一等,等等。
到1955年8月,新政府最终取消了供给制,统一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高级干部的工资待遇,将工资等级进一步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一级560元,最低一级仅18元。这样,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16%后达到649.6元,最低工资仅为20.88元,两者工资差距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此次工资改革,13级以上干部,除行政1级外,平均增幅达14.35%,而14级以下干部平均增幅仅2.26%。如果从绝对数来看,低级工作人员最少的月收入增加只有0.23元,而高级干部增加最多的达到95.67元,相差几近416倍。
由于这次工资改革出现了一些问题,次年,即1956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工资调整注意提高了一般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标准,如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一级工资从18元提高至20元,1-13级干部最小增幅为0,最大增幅为12.9%,平均增幅6.9%;而14-30级干部最小增幅为7.1%,最大增幅为13%,平均增幅达10.36%。这样就使得标准工资最高最低之差略有缩小,减少为28倍。但连同这次调整在每一行政级别中细划出的11个档次算下来,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之差仍然达到了36.4倍。
问: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
杨奎松:为了便于读者了解这种倍数的问题所在,这里介绍一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俸标准情况。以1946年国民政府颁布的标准,除总统和五院院长等选任官外,文官共分为37个级别,最高一级的收入是最低一级收入的14.5倍。
我们还可以比较一下那个年代西方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在资本主义各国中,除极少数国家外,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均在8-10倍左右,美国、日本差距较大,也只有20倍。而且,它们差距之大,多半只是总统或首相个人的工资较高,有时会高出下一级行政主管一倍以上。可知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官员高低之间的收入差距,多半远小于新中国官员的收入差距。
比工资收入的等级制更严重的
问:看您的文章,这里面的问题还不止于工资收入的等级差。
杨奎松:这正是最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我们的等级差更多地还不是表现在工资标准上。
记得“文革”前夕,听到“九评”苏修的文章,一直深为中国没有像苏联那样形成特权阶层而自豪。这种印象在“文革”中逐渐破灭,并渐渐了解到欧洲一些国家政府官员很少特权的情况。但是,当1986年得知瑞典首相帕尔梅在街上行走时被刺身亡的消息时,还是感到相当吃惊。从当时的报道和随后相关的考察报告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完全不同于我们过去印象中的“资本主义”政府:“政府的大门前不设警卫。首都斯德哥尔摩的市政厅,楼下的湖滨花园设有长椅,是市民们的游憩之地。他们的议会开会时要发广告,百姓可以自由旁听。除了国王、首相配备警卫人员,大臣们皆没有。他们上班是官员,下班就是平民、普通老百姓,有的上下班骑自行车来往。……瑞典的官员们即使公务出行,也没有前呼后拥警车开道那一套,他们没有任何特殊之处。”
2003年,瑞典再度发生惨剧:女外交部长在商场买东西被杀,但瑞典政府仍旧公开声明,决不因为惧怕暴力就放弃他们长期以来为之自豪的开放的民主政治,将继续保持政治家的平民化和亲民作风与传统。实际上,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官员不仅收入不高,差距不大,而且所有担任公职时国家提供的服务,都只能限于公务范围,一旦参加非公务活动或离任,便不得使用这类服务。
相比而言,我们在实行职务等级制度之初,不仅全面拉大官民距离,而且严格官阶差序标准,通过把其他各种职位行政化,比照官阶规定相应待遇,建立了一套官本位体制。不同级别的干部在工资以外的待遇和享受标准,极为细致复杂。几级以上可以配厨师,几级以上可以配勤务,几级以上可以配警卫,几级以上可以配秘书,可以享受何种级别的医疗和疗养,包括对不同级别的干部可以住多大面积和何种级别的房子、可享受何种档次和牌子的专车等都有具体规定。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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