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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样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批示,当然不是光从命案的严重性来考虑的,因为这样的命案,在我们这样一个大国,每天都有发生。最高领导领导人的批示显然另有深意,至少反映了以下的意图:
一是说明中央领导注意到了大同方面转移对非法开采、官煤勾结的视线的动机。大同方面认为死的是假记者,而且不是“打死的”,这一说法,是以一个在证据上并不成立的敲诈事由去激发人们同情打死人的凶手。从证据上来说,只有一个与兰成长一起去的同事常汉文证明兰成长流露过敲诈的想法,在兰成长已死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以一个人的证言证明另一个人无法对证的证言,则为孤证,是不可能认定的。大同警方当时以孤证为依据宣称兰成长涉嫌敲诈,其用心是以贬低被害人的人格为手段,减轻人们对凶手恶性的评价,其最终目的是转移人们对非法矿主这个特殊利益集团为非作歹的严重现状的视线,从而避免人们注意山西大同非法开采的严峻现状,以逃脱在非法煤矿问题上治理不力的责任。根据中国经济时报著名反黑记者王克勤的调查,2006年5月,太原市安监局腐败案中,有5名局长落马。一年内,山西境内7位安监局长深陷牢狱,其罪名大多为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围绕煤矿的腐败可谓是触目惊心。对非法煤矿,凡是能有点权能来查的部门都会来查,“随便开个车来查一下就是几万块钱,没有钱摆不平的事,黑煤矿背后都有大大小小的后台,否则根本就无法生存。”近几年山西新闻频出,围绕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挥霍无度”的煤老板,另一个是持续不断的矿难。记者对媒体公开报道过的山西矿难数据进行了不完全统计,从2006年1月到2006年11月底之间,山西全省共发生矿难26起,死亡468人,伤17人,失踪17人。这只是公开的数字,隐瞒的矿难记者无从知晓。( “侯四”们的黑煤矿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NEI/200701241.htm ,中国经济时报,2007.1.24)中央领导批示,旨在警告大同当局不要转移视线,表明中央已经注意到大同市乃至山西省非法开采、官煤勾结的严重性。我估计,这一事件将可能成为中央彻查大同甚至于山西省非法开采和官煤问题的导火线,而这正是大同和山西当局所担心的。但他们没想到的是欲盖弥彰的手法并没有瞒住中央的眼睛,反而可能引火烧身,彻底暴露非法开采的所有问题。
二是表明中央在各种利益主体发生矛盾的时候,已经在力戒过去对重大事件处理时非此即彼的简单做法,而是用法治渠道分清是非,处理纠纷。在当今社会,各种特殊利益群体在进行博弈时,用政治判断的做法不能解决新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在非法开采严重的同时,假记者在大同泛滥,真记者中也存在很多问题,2005年1月10日《北京晨报》题为“山西:假记者泛滥成公害 ”的报道称:2004年春节过后,山西省冒出十几家非法期刊社,从事非法新闻采访活动。对此,山西省多次进行专项整治。仅2004年,山西就取缔非法期刊社、工作站、记者站21个,移交和警方抓获的假记者17人,他们以事故为由向煤矿索要“ 封口费”、进行敲诈勒索。在太原、大同等地,驻当地的中央和外埠媒体的记者站为数不少,并且有些媒体的名字非常陌生。一位当地媒体的记者说,在山西设立记者站的媒体有80多家。在大同街头记者看到一些高档轿车上,前挡风玻璃后边放着很显眼的“某某报”“某某周刊”等牌子。(假记者何以泛滥?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JI/200701241.htm ,中国经济时报,2007.1.24)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兰成长并非假记者,也不是非法采访,而是一个在进行调查的“新闻工作者”,但即使将来调查出他确有非法行为,也不能掩盖大同非法开采者及其背后的靠山这一特殊利益集团担心被发现的触目惊心的黑幕。假记者和真记者的敲诈勒索行为、非法开采和其背后的贪腐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打击。而在兰成长案件中,非法矿主倚仗金钱撑起的黑恶势力,动辄出手伤人致死,残忍无度,显然是首先应当“依法严肃惩处”的。对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估息的理由。所以,胡总书记的批示,也表明中央打击各种特殊利益集团所形成的黑恶势力的警告。
根据以上分析,从最高公安司法部门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惯例来看,单就一个刑事案件,公安部作为一个专管刑事案件的部门,不应当会考虑官煤问题、山西省及大同市对兰成长身份的态度问题,所以,决定对兰成长案进行专门批示,不会是公安部的决策;兰成长案发生后,山西省委宣传部于1月16日也声称:“经核实,死者兰成长为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到该单位还不到3个月时间。兰成长不是正式记者,没有采访资格,他到浑源县采访是个人行为,组织上没有委派他前去。死者不是记者,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与大同市所谓假记者之说如出一辙。山西省委宣传部应当代表了山西省领导的立场,既然认为采访是兰成长“个人行为”,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说明山西省领导方面也并不认为兰成长案应当引起特别重视,因此也不会特别批示。所以,引起胡锦涛总书记对这一案件特别重视的,只能是超越于山西省及公安部之上的人。也就是说,是胡锦涛总书记本人或者直接向他负责的智囊发现了这一案件背后隐藏的复杂问题,从而果断地作出了非常适当的批示。
胡锦涛总书记对兰成长案的批示,表明中央敏锐地观察到了一个刑事案件之后,当地政府、非法矿主、新闻媒体、当地民众等各方利益群体的动向和每一个群体内部的复杂因素。从一个国家的意义上来说,兰成长案本身并非大案要案,但中央领导重视的程度和批示的内容都体现出了中央对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种特殊矛盾处理时的政治智慧。观此一例之后的感慨是,如果在其他各种矛盾中,中央都能如此细致地体察民情、深知国情,以人为本,则是中国之幸、人民之幸。(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高一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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