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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大同市公安局的新闻通告说公安局接警时间是 2007年1月11日上午9时35分,但是令人奇怪的是: 就在兰成长被打的当天,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新闻出版局10日联合发出《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通告中说,“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记者山西采访煤矿被打死 当地通告打击假记者,http://news.tom.com/2007-01-17/OI27/77838954.html ,2007年01月17日,东方早报 。)
1月17日的《东方早报》还报道:据大同市此打“ 假”办工作人员称,“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并不是记者,只是该站临时雇佣的人,因为他没有正规的记者证件,山西站的站长也向当地政府表示没有派兰到该矿去采访。所以不能说是记者去采访,也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在兰成长案件发生后,大同市有关机关有很多重要举措:一是通过临时发布《通告》认定兰成长为“假记者”;然后当然地得出结论认定打死的“并不是记者”;既而又强调兰成长“不能说是被打死,兰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
大同当局的荒唐逻辑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国际通行的记者概念是包括采访人员、编辑人员和媒体作品的制作人员的,那个现在已经从其政府网站中撤除的《通告》所定下的“假记者”的概念显然不妥。退一步说,即使兰成长不是大同方面所认可的“记者”,但从兰成长了解非法开采媒体的行为来看,他并没有超出他作为《中国贸易报》“临时聘用人员”的职权,并没有冒充某种身份。兰成长既然没有冒充新闻出版署所认定的那种“记者”,就不存在假记者的问题。就象对一个进行某种民事调查的普通公民,你不能指责他是假记者一样。兰成长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之说,完全没有依据。其次,因为不是被打当时就死的,而是“第二天在医院里死亡的”,就认定兰不是被打死的,这一结论更加可笑,不值一驳。
更有意思的是,《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在兰成长死后沉默很长一段时间以后声称:兰成长和常汉文系该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发了《新闻工作证》,处于试用期,主要任务是收集新闻线索,没有采访权,他们也未向站里请示报告,他们去那里干什么,站里不知道,纯属个人行为。(山西大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记者被打死案告破 http://news.hexun.com/2024109.shtml ,2007.01.24,北京晨报。)新闻采访的常识是:收集新闻线索也好,采访也好,都可以要求见当事人,新闻工作人员也不必在每一收集线索行为之前都“请示报告”,相信《中国贸易报》也没有对兰成长的行为有事先的禁止性规定,《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的推脱责任的做法,也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当然,在报道公布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之后,《中国贸易报》的正式声明改变了这一看法,称兰成长为山西记者站的“工作人员”, 并要为其维权, “中国贸易报社正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善后工作,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同时本报还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新闻监督的责任和权力。”( 关于本报山西记者站兰成长被殴打致死事件的公开说明,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Article.asp?NewsID=1176, 2007年1月23日。)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胡锦涛等中央领导的批示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但也没有认同山西省大同市当局关于兰成长是假记者从事非法采访活动的说法,也否定了《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所谓兰成长的采访行为是个人行为的说法。正因为有了胡锦涛总书记等领导的批示,才有此后山西省领导要求“抓紧立案侦查”和《中国贸易报》“尽最大努力维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权益”(注意,这里没有使用记者一词,而是用的“新闻工作者”)的正确立场。1月25日,警方已经改变了原来的说法,认为“兰成长已经死亡,‘死无对证’,因此警方还没有认定兰成长是预谋前往敲诈。”(警方未认定兰成长敲诈,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7/2007/01-25/014@238431.htm ,2007-1-25, 新京报。)
这一结果,令人欣慰。兰成长案发生后,媒体和广大民众在遣责犯罪嫌疑人的暴行的同时,也纷纷指责大同当局和《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混淆是非、轻视人权的说法。而胡锦涛总书记在此案发生后的特别批示,显然是肯定了媒体和广大民众的愿望,但在对案件的具体批示上又没有陷入政治评判:既没有暗示这是一起记者(或者新闻工作者)深入虎穴、英勇献身的事件,也没有同意大同当局认为这是假记者涉嫌敲诈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说法,而是把它当做一起恶性的伤害致死案件要求查处。胡锦涛总书记的批示客观公正,大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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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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