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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变革收效甚微
一方面垄断企业在立法的博弈中,为自己争取着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在社会舆论的强压下,也在悄悄地进行变革,但收效甚微。
在《反垄断法》难产的13年中,垄断行业进行的内部改革较之法律成果则更为直观。黄勇教授说,垄断行为集中表现在两项控制上,一是市场准入,二是价格。传统垄断行业如铁路、电力、电信、石油、林业正是通过这两项确保其在市场中的控制地位。反垄断法立法13年里,在外界声势浩大的“讨伐”中,垄断行业的自改也正从这两项控制中寻找突破。
大秦铁路的上市,是一个垄断行业自身变革的典型案例。铁道部运输经济研究所原所长文力说,大秦铁路1988年投产运营,3年后开始盈利,资产净利率在全国铁路中名列前茅。之所以效益较好,一方面是因为运量增长持续稳定,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因为享受铁道部允许这些公司适当上浮运价的政策。比如大秦线1998年运价就是全路平均运价水平的两倍多。
事实上,中国垄断行业的内部改革一直在进行,然而,垄断行业的自身调整效果并不乐观。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处长、资深电力专家杨名舟分析电力改革时说,厂网分离其实没有真正实现。由于改革不到位,如今全国绝大部分中央国有电网资产集中在一家公司。这样一来,直接的结果是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环节仍集于一体,厂网不分,垄断依然存在。因而,从原国家电力公司“裂变”而来的国家电网公司,仍然没有摆脱其原有垄断和行政主导的行为模式。
这恰恰是余晖所说的行政性垄断的形态改变。“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的下游是逐步放开的,但是那些上游行业的垄断,却被保留下来。这些年中,这些行业不仅仅没有引入实质性的竞争,而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的补贴,银行的优惠贷款、国企的改制等方式加强了垄断。”余晖说。
余晖在每次接受采访时都会引用这组数字。从1989年到1999年的十余年间,国有企业的利润一直徘徊在1000亿元左右,但从2000年起,这个数字开始爆发式增长,157家中央企业2006年实现利润7546.9亿元,而这些利润中的大部分恰好是少数行政垄断性企业贡献的超额垄断利润。
这说明,垄断行业在近几年的改革中,垄断结构越来越大,垄断行为也愈演愈烈,而且政府仍然不断地通过产业政策等方式使它们更加快速膨胀,成为巨型寡头,其背后利益集团也成长为一个庞大的可能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阻碍深化改革的群体。
也正因为如此,《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尤为重要,在自身求变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前提下,人们有理由期待法律治愈顽疾。
这就是《反垄断法》出台过程中要面对的现实,不同的是,各方对于《反垄断法》即将出台的期望值。余晖坚持,如果不解决行政性垄断的根本问题,《反垄断法》应暂缓出台。黄勇则认为,当前出台《反垄断法》对于规范市场、使市场进一步成熟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说不能从根本上全部解决问题,这部法律就不出台,这也不是一种理性的选择。行政垄断是必须要反的,但仅有一部《反垄断法》是不够的,毕竟一部法律不可能是万能的。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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