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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存废背后的利益博弈
《反垄断法》从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至今13年里,一直充满变数。余晖说,其中最关键、也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反垄断立法中是否规制行政(性)垄断。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见里,行政垄断这一章曾经被整体删除,然后又被恢复原状。这种法条上的争执,根源在于法条背后的利益。
“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制。《反垄断法》草案对垄断性行为有明确的界定,而行政性垄断都具有这些行为,所以《反垄断法》一出台,首先查处的就是行政性垄断,那么势必引起这些行政性垄断企业的抵制,它们会搬出原有的法律和各种政策寻求法外开恩。”余晖说。
“经过几次反复,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中避而不谈是不可能了,一些属垄断行业的部门又提出了豁免的说法。”余晖说。在草案讨论中,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
余晖认为,《反垄断法》一旦对行业豁免开了口子,垄断行为非但不受反垄断法律制约,反而还要受到部门法的法律保护。例如电信法、航空法、电力法、邮政法、铁路法等,虽然大家已经呼吁重新立法,只有邮政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由于种种微妙的原因现在也停滞不前。没有重新立法就意味着原来的法律都有效力,一些行政性垄断行为就会受到原有法规、法律的保护。这种关于豁免权的法律争议背后,当然也是垄断行业对于自身既得利益的争夺。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一次座谈会上说,目前《反垄断法》出台受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倘若按照《反垄断法》的条款对这部分垄断行业进行制裁或解散,就会触及这些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关的行业法规,正因各方对此争执不下,《反垄断法》才千呼万唤不出来。
在分析《反垄断法》出台之艰的背景时,余晖说:“行政性垄断有历史必然性,但是我们的改革者在改革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垄断性行业深化改革的必要性。仅仅是为了做大国有企业,认为国家控制这些企业就掌握了经济命脉。”
黄勇对本报记者说:“西方的《反垄断法》是在完全市场经济环境下诞生的。在一个计划经济环境里,或者一个半计划经济环境里,要立一部高质量的反垄断法律是不可想象的。而我们的国情就是,我们是在转型时期,在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时候,要出台一部这样的法律。”
显而易见,即将交付审议的这部《反垄断法》草案诞生于激烈的争执之中。就像余晖所说:“我们目前的重大政策、战略、以及重大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一场博弈后的利益妥协。”但这场博弈后的妥协却并没有让众人皆大欢喜。
曾有民营企业主表达了和余晖同样的态度,如果不解决行政性垄断,那么《反垄断法》应暂不出台。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邱宝昌前几日刚参加《反垄断法》立法研讨会,他用比较中庸的言辞说,草案还是有不少问题。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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