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我是喜欢谈谈布尔甚维主义的。……我总觉得布尔甚维主义的流行,实在是世界文化上的一大变动。我们应该研究他,介绍他,把他的实象昭布在人类社会,不可一味听信人家为他们造的谣言,就拿凶暴残忍的话抹煞他们的一切。”
第五、“『根本解决』这个话,很容易使人闲却了现在不去努力,这实在是一个危险。但这也不可一概而论。若在有组织有生机的社会,一切机能都很敏活,只要你有一个工具,就有你使用他的机会,马上就可以用这工具作起工来。若在没有组织没有生机的社会,一切机能,都已闭止,任你有甚么工具,都没有你使用他作工的机会。这个时候,恐怕必须有一个根本解决,才有把一个一个的具体问题都解决了的希望。……我们应该承认:遇着时机,因着情形,或须取一个根本解决的方法,而在根本解决以前,还须有相当的准备活动才是。”
从上面的引文看,李大钊〈再论〉一文所谈论的重点依然是“主义”与“问题”的关系。与胡适的原文相对照,似乎内容相同,观点相异。但是如果从严格的论理逻辑去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李大钊这里所讨论的问题实际上已经溢出胡适原文所讨论的范畴之外。换言之,虽然他们讨论的都是“主义”与“问题”的关系,但双方讨论的关系所处的范畴截然不同,双方的着眼点也不一样。胡适原文所阐述的“主义”与“问题”关系,主要限制在认识论的范畴之内;李大钊这里所讨论的“主义”与“问题”关系,则主要表现在实践的环节之中。胡适从认识论的角度出发,强调“主义”产生于各种具体的“问题”,所以要研究“主义”就不能不研究“问题”,只有充分认识了“问题”,才能了解“主义”产生的语境,真正理解“主义”的主旨和意义;李大钊则从变革现实、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强调“主义”是一种“工具”,它对于解决“问题”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主义”包含“理想”的成分,它可以为人们批判现实提供一种理想的价值参照;“主义”的实行离不开群众的拥护,因此必须大力积极宣扬“主义”,以使人们能够充分认识“主义”的价值和功用,从而使“主义”由一种进步的观念形态转化为一种变革现实的物质力量。
很显然,李大钊〈再论〉一文对“主义”价值和功用的强调实际上隐含一个前提:他所认同和强调的那些“主义”必须是胡适所谓的“真主义”;他主张大力积极宣扬“主义”的一个重要目的,在于防范和遏止“假主义”的流行泛滥,这本身就是胡适原文观点的核心内容之一;他对“主义”的工具性作用的看法,如前所述,也是胡适原文观点的应有之义。如果看清楚了李、胡观点的这些内在逻辑关系,那么,李大钊写作〈再论〉的初衷,与其说是为了批驳胡适的观点,不如说是一种借题发挥;〈再论〉中的许多观点,与其说是对胡适论点的批判性修正,不如说是对胡适论点的拓展和延伸;从胡适的〈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到李大钊的〈再论〉,与其说是不同音乐主题之间的切换,不如说是同一音乐主题的不同变奏。
李大钊的〈再论〉一文的确多次提正面到了“马克思主义”和“布尔甚维主义”,但对这些“主义”的解说和评价显然不是文章的主题。从论述的结构体系看,这些“主义”都是为说明相关论点所提供的例证。李大钊对这些“主义”的强调,着眼点并不在于这些“主义”的意识形态正确性,而在于这些“主义”都具有实质性内容,符合胡适所谓“真主义”的要件。而且,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和“布尔甚维主义”的强调并不具有排他性。换言之,强调“布尔甚维主义”并不意味着反对其他主义──如实验主义、自由主义、基尔特社会主义等。他说“不论高揭甚么主义,只要你肯竭力向实际运动的方面努力去做,都是对的,都是有效果的”就是一个论据。因此,我们很难据此将〈再论〉一文看作李大钊关于意识形态的独立宣言。
明确了双方观点分歧的症结之所在,我们就不难判定胡适的原文与李大钊的〈再论〉的文章属性归类。笔者的观点是:这两篇文章的基本属性都是学术的而非政治的。它们试图阐明的核心问题是“问题”与“主义”这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而不是关于某种“主义”的价值判断。所谓“问题与主义”之争,首先源自李大钊对胡适原文内容的某些误解;其次是因为李、胡两个人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所讨论问题的范畴不同,因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如果厘清了双方观点的内在逻辑关系,我们就不能说他们的观点是针锋相对、不可兼容的。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把他们之间的争论看作当时《新青年》阵营内部的一次意识形态的较量。当时李、胡二人的思想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沟通的巨大空间。事实上,当胡适在〈三论〉、〈四论〉中对李大钊的〈再论〉作出积极的回应之后15,李大钊便不再提出异议,所谓“问题与主义”的论争就此平息。
这里似乎有必要强调,笔者上述关于“问题与主义”之争的考辨,丝毫无意贬抑李大钊和抹杀〈再论〉一文的思想意义。笔者认为,李大钊在〈再论〉中所提出的那些相关议题是很有意义的,他所表述的许多观点也无疑是正确的。正是通过李大钊的质疑辩难和胡适的积极回应,关于“问题与主义”关系的讨论才得以由认识论的范畴拓展到实践的环节中,从而实现了由“实践(问题)”到“理论(主义)”、再由“理论(主义)”到“实践(解决问题)”的完整建构。在这个完整的正确认知的建构过程中,李、胡二人的贡献实在难分仲伯。
三
长期以来,国内学界对所谓“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叙述和评价一直受到某种既定认识的误导,对争论发生的历史背景并不十分清楚,对李、胡双方的思想状况缺乏深入的了解和分析,将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轻重倒置,以至混淆了这场争论的主要性质。结果,不但过分夸大了双方的思想分歧和这场争论的历史意义,而且也在无形中高估了当时李大钊思想中的马克思主义成分。
应当承认,李大钊的确是《新青年》同人中比较早地关注苏俄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人,也是比较早地接触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人。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争论发生时,他的思想中还包含着许多其他的成分,如中国传统的轮回史观的影响、政治观念中的泛道德化倾向、充满唯意志论色彩的主观战斗精神、近代西方宪政观念的影响、英国“工联主义”的影响、乌托邦社会主义的影响,等等。这些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因素,不但在李大钊的思想中与马克思主义并存,而且还一度影响着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与诠释。这种状况在“问题与主义”之争发生以后似乎并没有甚么重大改变。李大钊思想形态的驳杂性当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这里,笔者想着重探讨一下“问题与主义”之争对李大钊思想发展的后续影响。
客观地讲,“问题与主义”之争对李、胡二人思想的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比较起来,似乎胡适对李大钊的影响更大一些。笔者的这个结论,是在系统考察了李大钊在所谓争论发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的思想状况之后得出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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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国强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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