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河原名苏凤庭,老家山东,因家穷9岁过继给李姓。他15岁参加革命,1948年随军南下,24岁当了县委副书记。他看到这篇文章如获至宝,随即请示温州地委农工部郑嘉顺部长,要求根据报纸精神进行试验。郑嘉顺部长考虑再三表示:“试验可以,推广不行。”
根据这一意见,永嘉县委于5月选派了一位熟悉农村工作的农工部干事戴洁天,到雄溪乡燎原农业社,试验实行联系产量责任制,亦即“包产到户”责任制,把人、地、产三者紧密地结合起来。经过四个月的试验,诞生了《燎原社包产到户总结》。
永嘉县委对这个经验非常重视,于1956年9月6日,召开了全县高级社主任会议——“千人大会”,部署多点试验。尽管讲的是“多点试验”,但由于这一责任制形式受欢迎,燎原社经验在全县很快形成“燎原”之势。短短两个月,300多个社实行了包产到户。到1957年夏季,温州专区实行包产到户的已有1000多个农业社,包括178万多户社员,占入社农户的15%左右。
包产到户第一次出现便效果明显:它责任明确,提高了劳动质量;它方法简便,减少了社队干部派工计工的繁锁工作;它使社员有了一定的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它把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改变了过去“天天集体、事事集体”,统得过死的做法,社员或家庭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了劳动效率。
永嘉县副书记、农业书记李云河后来在总结历史经验时说,“集体”并不一定都是先进的。他作了这样的比喻:“在浴室里洗澡,是几十个人“集体”洗大池先进呢?还是一个人洗盆浴先进?种田,是几十个人集中在一块地里“集体”劳动先进呢?还是一个人开拖拉机耕种数千亩土地先进?是一个农场几万人“集体”劳动先进呢?还是一个农场只有几个人采用机械劳动获高产先进?(见《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中国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
但是,“包产到户”这一事物一出现,争论便随之而来。这不仅有当时实行中多不完备的因素,更有思想认识不同的重要原因。
正常争论:对立双方各抒己见
争论从1956年春到1957年夏季反右派斗争,从未间断过。浙江的永嘉如此,其他地区也如此。
1956年春,四川省江津地区和安徽省芜湖地区出现“包产到组”,就有人担心:“生产队把一定的地段、一定的产量包给生产组和每个社员,会妨碍发挥统一经营、集体劳动的优越性。”
何成(即《人民日报》社农村部燕凌)则认为:
“这种说法是不对的。”理由是“生产队可以按照农作物种类的不同、使用农具的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社员技术水平的不同等等具体情况,采取各不相同的办法让生产组和每个社员包工包产。”这样既发挥了集体劳动的优越性,又加强了社员的生产责任心。并说:通过加强集体主义的教育,社员会深刻地记住:“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是一致的。”(见1956年4月29日《人民日报》)
1956年8月19日,《人民日报》发表署名羽心题为《关于社员个人和生产小组的“包工包产”》的文章,反对生产组和社员个人包工包产。文章说:“实行小组和社员个人的‘包工包产’的时候,如果把分给的地段上的一切工作都交给小组和个人去做,那是不妥当的,”并断言“这样做就成为‘组织起来单干’了”。
这篇文章第一次把“包产到户”说成是“单干”。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作者:
高化民
编辑:
石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