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的历史分水岭:唐代盐业政策与王朝的兴衰
2010年01月03日 14:57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德宗是一个十分昏庸无能的皇帝。他刚上台,就听信谗言,罢免了刘晏转运、租庸、青苗、盐铁等使,贬为忠州刺史,不久,派人将他杀害〔13〕。这是唐代盐政由盛向衰转变的转折点。他还下令废除主管榷盐事务的度支使和盐铁转运使,虽然不久又不得不恢复了,但这次变故对盐政来说显然是有害无益的。随后,刘晏所推行的盐业政策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首先是盐价的变化。自从第五琦创立榷盐制以来,榷价一直是每斗110文。“四镇之乱”爆发后,财政开支骤然增大。为了筹措平叛经费,建中三年(公元782年),德宗悍然下令:“盐每斗价皆增百钱。 ”〔14〕第二年,又将榷价提高到每斗370文。〔15〕。 顺宗和宪宗时期,榷价曾经一度降为每斗250文,后来基本上维持每斗300文左右。与大历年间相比,建中年间的盐价涨幅最高达236%。 仅从盐价本身的变化还不足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如果将大历至元和年间盐米、盐绢比价的变化加以比较,事情就一目了然了。有人研究,从大历末年至元和年间,换一斗盐所需米量和绢量分别增加了四十多倍和十几倍〔16〕。其中原因是:安史之乱被平定后,社会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其他物价大幅度降低,而盐价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了两倍左右。(这里的“盐价”都是指榷价,尚未将盐商加价转售的因素考虑在内。)令统治集团感到奇怪的是:提高榷价并没有使收入增加,恰恰相反,榷盐收入反而大幅度减少。史载建中年间提高盐价后:“江淮豪贾射利,或时倍之,官收不能过半,民始怨矣。”〔17〕盐价不但一直居高不下,而且还成倍地增长,贩卖私盐可获暴利,这就极大地刺激了盐商的贪欲。他们囤积居奇,贩卖私盐,操纵市场盐价,垄断食盐销售,从而使官府榷盐收入大大减少。所谓物极必反,就是这个道理。唐朝政府在制订和推行盐业政策方面违背了客观规律,因而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后来李巽整顿盐政,从降低盐价入手,取得显著成效,说明建中年间大幅度提高盐价确实是失策的。德宗君臣以为只要提高盐价,就可以增加收入,解决财政困难,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其他盐业政策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史载:

刘晏盐法既成,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包佶为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许以漆器、瑇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盐估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伤财,当时病之。其后军费日增,盐价浸贵,有以谷数斗易盐一升。籴米犯法,未尝少息〔18〕。常平盐制度不久也废除了。总之,建中、贞元年间,盐政出现了衰败的景象。元和元年(公元806年)四月,李巽任度支、盐铁使,大刀阔斧地整顿盐政,降低盐价,整顿吏治,恢复常平盐制度,使榷盐收入迅速增加:“巽掌使一年,征课所入,类晏之多,明年过之,又一年加一百八十万缗。”从增加榷盐收入、解决财政困难来说,李巽确实很出色。“然则李巽胜刘晏乎?曰:不如也。晏犹有遗利在民,巽则尽取之也。”〔19〕胡三省这个评价是十分中肯的。一语道破了刘晏与李巽盐业政策的根本区别。建中以后,盐业政策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盐业刑法的出现。第五琦创立榷盐制时就规定:“盗煮私市罪有差。”禁止私盐的生产和销售。由于盐价较为合理,大历以前私盐现象比较少,唐朝政府对违犯规定的处罚也不太严重。刘晏任盐铁使时,“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捕私盐者,奸盗为之衰息。”〔20〕有效地遏止了私盐现象的发展。建中以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私盐现象迅猛发展,泛滥成灾。为了阻止私盐现象的恶性发展,唐朝政府制订了严酷的刑法,对私盐犯进行极其严厉的惩罚。刑法虽然越来越残酷,但收效并不大,私盐现象却越来越严重,官、私斗争愈演愈烈,最后导致王仙芝、黄巢起义的爆发,加速了唐王朝的灭亡。这是建中以后盐业政策的必然结果。

注:

〔1〕载《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2〕参阅拙作《唐代前期的盐业政策》, 《温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旧唐书》卷48《食货上》。

〔4〕《开天传信记》。

〔5〕《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叙》、《旧唐书》卷49 《食货下》和《新唐书》卷54《食货四》。

〔6〕《新唐书》卷51《食货一》。

〔7〕《全唐文》卷514,殷亮《颜鲁公行状》。

〔8〕《新唐书》卷51《食货一》。

〔9〕《资治通鉴》卷221,上元元年五月条。

〔10〕《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条。

〔11〕《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2〕长庆二年(公元822年),为了增加财政收入, 张平叔提出“官自鬻盐”,意在恢复第五琦的那套办法,因韩愈、韦处厚等人反对而作罢。

〔13〕《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正月条和七月条。

〔14〕《资治通鉴》卷227,建中三年五月条。

〔15〕《新唐书》卷54《食货四》载:“贞元四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按:《旧唐书》卷12《德宗纪》和《资治通鉴》卷231,陈少游死于兴元元年(公元784年),不可能有贞元四年(公元788年)奏加民赋一事。 《新唐书》同卷又载:“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却又说明“奏加民赋,自此江淮每斗盐亦增二百”是确实有过的。不过,江淮再次加价则肯定是在建中三年五月那次以后,“贞元四年”可能系“建中四年”之误。

〔16〕陈衍德、杨权《唐代盐政》第160页,三秦出版社1990 年12月第1版。

〔17〕《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8〕《新唐书》卷54《食货四》。

〔19〕中华书局标点本《资治通鉴》卷237,元和元年四月条。

〔20〕《新唐书》卷54《食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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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吉成名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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