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对义也给予了新解释。他认为义根源于人们的羞恶之心。于是,感到羞恶有愧则不当为;反之,则当为。将这种羞愧不为之心扩充到所应当为之事上,这就是义。
仁义这种道德原则如何变成道德行为呢?孟子提出了“居仁由义”说。所谓“居仁”,即立于仁。就是说,在道德生活中,一切都要从仁出发。为此,他进行了解释:
人皆有所不忍,达之于其所忍,仁也。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
(《孟子·尽心上》)
每个人都有不忍心干的事,把它扩充到所忍心干的事上,这就是仁。而仁者又要将自己之所爱推及所不爱。但这种“居仁”“推恩”必须“由义”,所以它说:
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同上)又说:
仁者无不爱也,急亲贤之为务。……尧、舜之仁不遍爱人,急亲贤。
(同上)
这样,“居仁”“由义”,仁爱尽管还是仁爱,但对不同的人,就有厚薄之别、先后之分了。
孟子承认爱有等差,但他更强调由己及人。在他看来,亲亲孝悌只是仁的扩充过程的开端,不亲亲而爱人固然是不“由义”,但仅亲亲而不爱人则更为不义。亲亲而爱人就是将亲亲之心推及他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三上》)。
孟子所谓礼,其作用在于对仁义进行节制和文饰,既不让仁义失之无度,也不让它们失之于质实粗野。孟子主张以礼待人,循礼而行,但他认为礼节仪式同仁相比,则是次要的。礼是仁义的外化和形式化,它受制于仁义,产生于仁义。
为了正确认识仁义原则并保证仁义的实践,孟子又提出“智”的范畴。他说:
智之实,知斯二者(仁、义)弗去是也。(《孟子·离娄上》)
所谓“知斯二者”,就是对仁、义能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由“知”而“弗去”,就是在正确认识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地坚持仁与义的原则,执着地践履仁义道德。
孟子将人们的社会关系概括为五伦,并为它们规定了具体的道德规范。他说:
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
伦即伦次,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五伦”即五种人伦。它们是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孟子认为这五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都应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原则,父子关系要以亲亲为原则,君臣上下关系要以义为原则,夫妇男女关系要以有差别、有区别的和谐为原则,长幼关系要以尊老养老为原则,朋友关系要以信实为原则。“五伦”这五种道德原则是以区别人兽为背景提出的,它是人类社会由野蛮进入文明的标志、就道德规范而言,它是对四德的进一步具体化。
利与义,是道德哲学的基本问题。孟子尽管承认人们物质利益的必要性,肯定先富后教、恒产对恒心的重要性,但在价值取向上,他还是义胜于利,认为道德原则重于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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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舒大刚
编辑:
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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