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有为慨叹道:“窃谓女之与男既同为人体,同为天民,亦同为国民。同为天民,则有天权而不可侵之,同为国民,则有民权不可攘之。女子亦同受天职而不可失,同任国职而不可让焉。凡举代议员,惟问才识,不论形体。”既然女子的才智并不稍逊男子,如果女子有治理国家的能力,也不能有所偏见,“但问才能,不加禁限,其有举大统领之国,亦许选举之,与男子无别”。康有为以敏锐的洞察力,为女子参政议政打下理论上的基础,并且预见此举将对国家及社会产生极其深刻的影响。在康有为后约一百年的时间里,女子参政议政的权利在中国及西方国家都得到极大的提升,为国家与社会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当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女子在参政上与男子完全能平分秋色,则尚有待时日。
丙、经济上的独立:康有为很重视女子经济上的独立,因为倘若没有经济上的独立,女子便只得托庇于男子,如此则不能够实现与男子之完全平等。对于古代中国的女子,经济上不独立,使妇女陷入很艰苦的生活境界,宋代理学家程颐在回答别人所问寡妇应否再嫁,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程颐答:“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妇女在生活上对男子的严重依赖,一旦落寡,只有两条路,一是贫穷乃至饿死,一是改嫁他人,前者以悲惨告终,后者又要受到理学家乃至社会的唾弃,真是其苦无法以言语来表达。所以康有为认为,女子应该有自己的职业,解决经济上的独立,这样才能在社会上实现自立,“以女子执工商贾之业,其胜任与男子同……以女子为文学仕宦之业,其胜任亦与男子同”,只有自谋其生,才能摆脱成为男性的附属。
丁、礼仪上的对等:除了上述种种权利外,康有为也很重视女子在生活礼仪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如果说前者所言为内容上的平等,那么这就可算是形式上的平等。康有为认为在传统习俗上,有许多风俗习惯都有轻视女子的倾向,如西方社会女子从嫁后,要改用夫姓,“欧美则妇女一嫁,即改姓从夫,本身之姓名永不得自立于大地之上,与强国灭人国土而自有之无异”;再如印度、阿拉伯女子,以长布掩面蔽身,使不得见于世人,对这种习惯应当“悉当严禁”;随着女子社交活动的增加与范围的扩大,传统社会习俗对女子在礼仪上有很大的约束,康有为认为“女子既与男子各自独立,凡行坐宴会,皆问爵德年业,不必拘左右前后”。
由于康有为很重视这种男女于礼仪上的平等,所以他又提出,男女的服饰上也应该相同,因为社会情况普遍情况上,女子比男子更注重服饰的精美华丽,除服饰外,又加上抹粉涂脂、穿耳束身等,其实质都是“女子为男子容”,这背后就存在着不平等。康有为这种思想,是针对当时的社会所言,事实上到今天,也有不少女权主义者很看重这点,如美国著名的女权主义者葛罗莉亚·斯坦能在《行动超越语言》一书中,就指出在对待美方面,社会在男女上有双重标准,女子之美,是以符合男子眼光为标准,而在女子方面,她们也接受这种标准,导致了事实上的不平等。
戊、自由婚约:康有为在女权理论的彻底性,也体现在他的自由婚约思想,首先,他要求弃绝使用“夫妇”二字,考查康有为的本义,大概是认为此二字本身就存在不平等观,古代汉字中,夫,是“一”与“大”的组合,义为一家之长;释“妇”:妇者,服也,谓服事人;所以从文字看来,便有高下贵贱的分别,所以康有为要求不称夫妇,只讲婚约。
其次,康有为认为男女婚约,也不应当是永久性的,而应该有个期限,他认为这是与人的本性有关,人的爱好乐趣不可能完全相同,既定婚约的男女,“一有不合,便生乖暌”,“故无论何人,但可暂合,断难久持,若必强之,势必反目”,还有另一种情形是“见异思迁,历久生厌,惟新是图,惟美是好”,康有为认为上述二者有大多数人之本性,在古代夫贵妇贱中,由于女子并无权利可言,所以夫妇关系能勉强维系,但到了两性平等的时代,势必不能强合,所以必须定婚约的有效期限。这个期限多长呢?康有为认为,长不超过一年,短不超过一个月,如果感情相合者,可以在约期满后续约,之所以这样,是因为顺人性而合天理,“两人永好,固可终身;若有新交,听其更订;旧欢重续,亦可寻盟;一切自由,乃顺人性而合理。”
康有为的婚约思想,是其女权理论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乌托邦幻想的产物,这有些类似于意大利著名思想家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共夫共妻制,而其出发点,均从人性角度出发,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置疑乃至发起强有力的挑战,传统的观念重在“节”字,以婚姻作为一种节制手段,而康有为与康帕内拉则重在“顺”字,认为婚姻应顺承人的本心。
应该说,康有为比康帕内拉的婚姻观念要合理得多,因为康有为认为“契约”仍然是十分重要,但却一改原先那种永久性契约而成为阶段性契约。要理解康有为的婚约思想,必须要理解其大同社会的思想,康有为认为,家庭的存在是私有的根源,所以必须“去家界合天民”,所以,有夫妻就有家,康有为的婚约,决非成家的意义,而是属于“交好之约”,并不成立家庭,那么,如果没有家庭,妇女怀孕怎么办?孩子怎么办呢?康有为又设计了接待孕妇的人本院、公立育婴院、公立怀幼院等,以这些公共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这里要指出一点,康有为是坚决反对堕胎的,而这一点却是现代女权主义者很重视,认为堕胎与否,在于女子有选择的权利。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
|
编辑:
蔡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