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北京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00文摘 】 【打印

第二条 西疆尚在未定之交界,此后应顺山岭、大河之流及现在中国常驻卡伦等处,及一千七百二十八年,即雍正六年所立沙宾达巴哈之界牌末处起,往西直至斋桑淖尔湖,自此往西南顺天山之特穆尔图淖尔,南至浩罕边界为界。

第三条 嗣后交界遇有含混相疑之处,以上两条所定之界作为解证。至东边自兴凯湖至图们江中间之地,西边自沙宾达巴哈至浩罕中间之地设立界牌之事,应如何定立交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员秉公查勘。东界查勘,在乌苏里河口会齐,于咸丰十一年三月内办理。西界查勘,在塔尔巴哈台会齐商办,不必限定日期。所派大员等遵此约第一、第二条,将所指各交界作记绘图,各书写俄罗斯字二分,或满洲字或汉字二分,共四分。所作图记,该大员等画押用印后,将俄罗斯字一分,或满或汉字一分,共二分,送俄罗斯收存;将俄罗斯字一分,或满或汉字一分,送中国收存。互换此记文、地图,仍会同具文,画押用印,当为补续此约之条。

第四条 此约第一条所定交界各处,准许两国所属之人随便交易,并不纳税。各处边界官员护助商人,按理贸易。其瑷珲和约第二条之事,此次重复申明。

第五条 俄国商人,除在恰克图贸易外,其由恰克图照旧到京,经过库伦、张家口地方,如有零星货物,亦准行销。库伦准设领事官一员,酌带数人,自行盖房一所,在彼照料。其地基及房间若干,并喂养牲畜之地,应由库伦办事大臣酌核办理。中国商人愿往俄罗斯国内地行商亦可。俄罗斯国商人,不拘年限,往中国通商之区,一处往来人数通共不得过二百人,但须本国边界官员给予路引,内写明商人头目名字、带领人多少、前往某处贸易、并买卖所需及食物、牲口等项。所有路费、由该商人自备。

第六条 试行贸易,喀什噶尔与伊犁、塔尔巴哈台一律办理。在喀什噶尔,中国给与可盖房屋、建造堆房、圣堂等地,以便俄罗斯国商人居住,并给予设立坟莹之地,并照伊犁、塔尔巴哈台,给予空旷之地一块,以便牧放牲畜。以上应给各地数目,应行文喀什噶尔大臣酌核办理。其俄国商人在喀什噶尔贸易物件,如被卡外之人进卡抢夺,中国一概不管。

第七条 俄罗斯国商人及中国商人至通商之处,准其随便买卖,该处官员不必拦阻。两国商人亦准其随意往市肆铺商零发买卖,互换货物。或交现钱,或因相信赊帐俱可。居住两国通商日期,亦随该商人之便,不必定限。

第八条 俄罗斯国商人在中国,中国商人在俄罗斯国,俱仗两国扶持。俄罗斯国可以在通商之处设立领事官等,以便管理商人,并预防含混争端。除伊犁、塔尔巴哈台二处外,即在喀什噶尔库伦设立领事官。中国若欲在俄罗斯京城或别处设立领事官,亦听中国之便。两国领事官各居本国所盖房屋,如愿租典通商处居人之房,亦任从其便,不必拦阻。

两国领事官及该地方官相交行文,俱照天津和约第二条平行。凡两国商人遇有一切事件,两国官员商办;倘有犯罪之人,照天津和约第七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两国商人,遇有发卖及赊欠含混相争大小事故,听其自行择人调处,俄国领事官与中国地方官止可帮同和解,其赊欠账目不能代赔。两国商人在通商之处,准其预定货物、代典铺房等事,写立字据,报知领事官处及该地方官署。遇有不按字据办理之人,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令其照依字据办理。其不关买卖,若系争讼之小事,领事官及该地方官会同查办,各治所属之人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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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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