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阶层与协商民主的推进
2008年11月07日 17:29人大研究 】 【打印

(一)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自1989年末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重大决定须通报各民主党派并听取意见已成为制度,加强了与民主党派的协商;选拔了越来越多的民主党派干部担任政府领导职务,并且可以担任政府领导职务正职。

(二)信访制度。现行信访制度比较完善,只是效率还比较低,效果不甚理想,容易致使参政者产生政治冷漠感。网络参政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而目前对网络参政的重视还不够。从管理体制上看,网络言论主要归属公安和安全机关负责,关注的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言论。尽管各地相继开通了市长热线、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但是社会反响不是太满意。领导接访虽然制度化了,但是解决的问题有限。

(三)听证制度。我国在听证制度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涉及公共生活的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必须召开听证会。由于有的地方听证会缺乏公信力、社会影响不好,因此需要在程序上给予规范,如听证代表的产生途径、代表比例、信息反馈与救济等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其中尤其需要完善信息采集和代表产生的途径,必须注意到社会上有哪些主体对此事务有参政的意愿、他们的立场是什么、人数有多少,在举行听证会时尽量让有代表性意见的人能够表达他们的意见,而且在制定公共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到如何救济利益受损的人群。

(四)完善基层自治。《物权法》的颁布将私有财产的保护列为关键内容,强化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尊重;《物业条例》的出台规范了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社区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保护了业主的权益。《物业条例》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权力,即社区事务的自治。将原居委会的自治落实在社区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业主参与管理的活动是协商式民主的最好的锻炼。

新社会阶层的出现虽然有利益诉求、参政欲望,有形成参政压力的可能,但是如果能够疏导参政欲求,化解非理性参与的破坏力,吸纳理性的参政意见,在制度层面加强协商制度的构建,则有助于中国社会走向理性、中国政治走向秩序和谐。著名政治学者俞可平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它补充和完善了当代西方民主的三种主要形式:代议民主、多数民主和远程民主。它使西方的民主理论和民主实践更加适合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西方国家的现实政治发展要求,从而进一步推进了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

协商民主在形式上和程序上要求在公民与政府之间开展经常性的、制度化的对话。“协商民主理论认为,无论是代议民主还是远程民主,都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和社会的发展有不相适应的地方,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治问题进行直接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政府与公民的协商,既是达到民主决策的必要环节,同时这种协商本身就是一种民主的实践。它既是公民政治参与的现实形式,也是公民培育民主精神的重要渠道,因此,民主协商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之一。”并认为“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

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虽然形成于1949年,不过当初设置该制度的初衷竟然暗合了西方晚近的民主理论。这固然与中国的政治传统有关,也与当时中国的实际政治局势有关。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社会阶层结构和利益格局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热情越来越高,而国家也需要民主党派发挥其党派优势为执政党贡献智慧,协商政治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目前在我国直接民主还难以实现,所以政协就成为协商、代议的重要机构和途径。只有制度化渠道越来越通畅,社会利益表达才越可能是有序的、理性的,政协也就成为最主要的选择之一。因此,有必要不断完善政协制度,使得来自各不同新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和参政热情大部分能够通过政协这样的正式的制度管道被政府部门所了解、吸纳,形成法律规定和公共决策一类的能够满足不同阶层人群利益需求的公共产品。因此,也可以说,政协将为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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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 俊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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