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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弈律》中最有特点的是,对“杀棋”进行了分析,除了“威逼杀人”外,其余如谋杀、故杀、斗殴杀、劫杀、戏杀、误杀、过失杀、自尽杀等等,都是“勿论”的。这是和社会上犯罪的处理是不同的。这也正是围棋的胜负点,是要保住的。在其中刑罚最重的是,在失败之后而采取“掳掠”的手段来赖棋,“杖一百,徒三年,仍坐赃一百二十贯”。而在棋盘上的其它的不公正的行为,都有说明。像杨贵妃纪放狸上棋桌搅混棋局这样的事,属于“激变涸局”,也要“杖八十,徒二年”。在这里,不仅是对局者“犯法”要受到惩罚,若是旁观者在棋盘的边上多嘴多舌,也将被“法律”制裁。这方面的条款很多,例如在一旁“泄漏军情大事”,作一些暗示,如“西南风紧”,或者“且管自家”之类,也要“杖八十”。在《弈律》的最前面的条款是“约法三章”,明确说出,可以用钱来赎罪。答,“每一十,赎银五厘”﹔杖,“每一十,赎银一分”﹔徒,“每一年,赎银三钱”。看来,在当时,下棋,在很多的地方是要博彩的,也就是以棋赌钱。要不然,在后面的条例中,怎幺还有,“起解金银足色”和“市司评物价”等,在“虚出通关”中,还写到了对不带钱而出白条的处份。
《弈律》中出现的种种需要被惩罚的恶行,有大多数是在我们平时很基层的非正规的对弈中已经看到过。王先生不过是将它们冠上了一些法律的名词罢了。写出这样的《弈律》作者有匡扶弈风的愿望,而实际上,是很难成为下棋人共同的守则的。所以,作者在最后会说,这一《弈律》是只为“我同志者”而写,对于那些“化外人”,则是“听其有犯,不用此律”。看来,在棋盘上弄一些花招,是“古已有之”的。而在围棋规则所没有规定的在道德范围中的问题还是不少。在道德方面的事,谁都知道是非,但是,做起来就不一样了。这种情况到现在还是存在。在这样恶习泛滥的时代,出现一些能在棋盘上坚持操守的人,坚信前辈说的棋道即人道,棋品即人品的教训,他会因为孤立而显得很突出,因而也就会在棋坛长久地被传为佳话。知道对错是一回事,而能坚持正确的,却是一件很难的事情。他们赢得了长久的尊严。
明末清初的棋手过百龄就是其中的一个。清人秦松龄的《过文年传》这样写,“百龄,名文年,为邑名家子,生而颖慧,好读书,十一岁时,见人弈,则知虚实先后进退击守之法,曰:是无难也。与人弈辄胜,于是闾党间无不奇百龄者。”这时,大学士叶台山先生经过锡山,这位大学士的弈品居第二。他在无锡找不到可以和自己成对手的,人们推荐了过百龄。来到面前一看,还是一个小孩子呢,叶老先生已经感到惊奇了。再一下棋,叶老先生输了。乡间的先生在过百龄的耳旁说,叶先生是有名望的人,你应该假装下输,为什幺一再赢棋呢?过百龄很愤慨地说:弈虽然是小技,但是“枉道媚人”,我是很以此为耻的,更何况叶老先生是一位贤明的人,难道会在这样的事情上怪罪一个小孩子吗?叶先生果然非常器重过百龄,要想和过百龄一起回北方去,过百龄以学还没有上完而相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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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廷楣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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