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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5月2日,陈云在北京接见乒乓球运动员
遵义会议———党内民主的典范
为使党的路线的正确性在组织上得到保证,在出现偏差或错误时有可能及时得到纠正,党的历届党章都赋予党员对党的重大决策有自由讨论的民主权利。
中共六大党章第十二章44条规定:“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共产国际、中国共产党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他上级机关的决议都应当迅速而且正确的执行,同时在未经决议以前党内的一切争论问题,可以自由讨论。”
中共七大党章第一章第3条增加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中共八大党章第一章第3条又补充:“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保障党员权利切实有效地行使,还规定“党员和党组织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可见,从中共六大到八大党章,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是不断完善的。这些规定,无疑是为保证党内民主得以实行,是党内从普通党员到党的最高领导人都应遵从而无可例外的。
1981年2月5日,陈云在北京中南海向首都中小学教师和幼儿教育工作者代表恭贺新春
应该说,在党的历史上由于党员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使革命事业免遭失败的事例是存在的。最具说服力的是1932年毛泽东在宁都会议受到排斥以后,对党内的重大决策仍拥有发言权,因而在长征路上可以与张闻天、王稼祥自由地讨论五次反围剿的军事路线,并取得张、王的支持,于是才有发生历史转折的遵义会议的召开。毛泽东本人在中共七大和九大的讲话中都曾谈及此事。金冲及在《毛泽东传》1893—1949“长征”一节中写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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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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