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解密:成克杰翻供及执行注射死刑内幕(图)
2008年04月07日 07:59人民网 】 【打印

辩护人接着发言:“李平收受的是中介费、手续费等,不是贿赂,况且被告人实际上也没有将任何一笔好处费据为己有。因此,被告人不具备为了获得好处费而实施受贿的主观故意,有关建立在为获得好处费上而受贿的犯罪指控缺乏主观要件。”

方工针锋相对:“中介费、手续费等是在经济活动中才能合法存在的,范围有限,请托人、成、李都十分明确,这些钱是因成有权,用权谋了利益,所以才得利的,这种性质只能是贿赂。”

辩护人接着说:“被告人没有收钱、没有实际占有,不构成受贿。李平对被告人隐瞒了收入的真实情况,直到法庭调查,被告人始终不知道李平是如何得到这些钱的。”

方工依然针锋相对:“成克杰和李平有共同故意,有共同行为,无论是成克杰利用职权谋取利益,还是李平直接接受他人财物,均是二人共同意志,互为前提,互相配合。此案还有一个特点,即成克杰与李平曾共同商议,为结婚共同准备钱财。利用成职权,为他人谋利,收受赃物,就是他们为结婚准备物质条件的措施,所以,不仅仅是李平收钱、占有,而是二人共同行为。”

辩护人又提出:“成克杰是帮助李平赚钱,不是收受贿赂;是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不是受贿。”

方工反驳道:“成克杰不仅仅是帮助李平获取财物,所得财物成克杰也有份,有支配权。不是经营赚钱,而是权钱交易,行为性质是受贿,是二人共同受贿,而绝非帮李平赚钱。成克杰的行为也绝不仅仅是一般的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行为,已构成犯罪。”

辩护人揪住具体枝节又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属正当履行职务的行为,李平为此收受好处费是其个人的商业行为,即使违法,也应该由李平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应由成克杰承担。

公诉人反驳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构成受贿罪,是否正当履行职务均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所以,成克杰只要收取了“好处费”,就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又提出:成克杰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追回涉案全部财物,应视为自首。

公诉人批驳道:成克杰是在群众揭发、有关涉案人员已经作出如实供述、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之后,才逐步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不属自动投案,并且成克杰在庭审中不如实供述受贿事实,故其不具备自首要件,自首不能成立。虽然成克杰曾写信给李平,表示愿意将他和李平的受贿赃款退回,但本案的赃款是在李平积极配合下追缴的。

辩论越来越激烈,方工和他的同伴们在法庭上的表现很出色,而对方律师的表现也很出色,双方都有一种棋逢对手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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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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