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机要室认真研究了这个问题后,1960年4月,提出一个明确录音范围的报告,建议:
(一)中央大型会议;(二)中央召开的中型会议;(三)中央政治局常委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报告;(四)主席和中央其他领导同志同地方领导同志的谈话;(五)中央召开的电话会议;(六)兄弟党领导人在我们党的会议上的讲话;(七)其他中央指定需要录音的讲话和报告可以录音。此外,一律不准录音。
这个建议本来是好的,但是,杨尚昆出于谨慎,没有接受机要室的意见,还是坚持一事一议,遇有确需录音的情况,杨尚昆都要请示邓小平、彭真,得到他们的同意后,才批准机要室进行录音。
毛泽东第二次批评录音工作,是1961年4月,毛泽东在长沙准备接见外宾,汪东兴告诉他,会见客人时准备照相和录音。毛泽东就很不高兴,责问是谁批准录音的。本来,毛泽东外出随行人员名单都需经汪东兴审定,这次带录音员随行也是汪东兴安排的。
毛泽东说,这件事马上给总书记打电话,让他查。5月1日,根据汪东兴的通知,机要室副主任康一民、机要室会议科科长赖奎乘专机去上海(当时毛泽东已由长沙到上海)汇报情况,但是,汪东兴却不让他们和毛泽东见面,说主席委托我同你们谈,谈的情况搞个记录送给主席看就行了。
最后,汪东兴说,主席叫我们照个相,留作证据,就让卫士长沈同在一张纸上写了“违反指示,非法录音”8个大字,压在录音机底下作为背景,请摄影员吕厚民照了四张相,一张是汪东兴、徐业夫(毛泽东的机要秘书)、康一民、赖奎、刘吉顺五人合影,一张是康、赖、刘三人合影,一张是刘吉顺的单人照,还有一张是录音机的照片。照相以后,康、赖就回北京了。机要室负责人叶子龙、康一民、吴振英顾全大局,承担责任,向中央写了检讨报告,报告没有涉及汪东兴,叶、康、吴三人受了党纪处分。
现在看得很清楚,毛泽东不喜欢录音,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录音。他两次批评录音工作,是批评事先没有报告经他同意的录音,并非批评一般的“秘密录音”。
艰难的平反之路
“文革”开始后,录音问题被林彪、江青一伙用作整人的武器,重提“秘密录音”问题并升级为“秘密窃听”。1966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陆定一同志和杨尚昆同志错误问题的说明》,在这份文件中,关于杨尚昆的主要“错误”第一条就是“他不顾中央多次关于禁止安装窃听器的决定,背着中央私设窃听器,私录毛主席和常委同志的讲话,盗窃党的机密”。很清楚,这是林彪、江青一伙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对杨尚昆的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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