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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恶霸”村长之死与基层治理之策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村民被欺凌时,法律在哪里?对上书吁求释放“为民除害”者的村民群体来说,这或是最愤愤不平的共同疑问。

《新京报》报道,河北省泊头市侯落鸭村村长侯志强被村民用铁镐打死,逾百村民联名上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释放行凶者郑潮军。村民表示,村长侯志强横行乡里,殴打敲诈村民,以暴力威协后以近乎全票当选村长。导致村长被打死的具体事件,亦是村长首先带人闯入村民家中行凶,村民认为郑潮军应属于“正当防卫”。

媒体报道呈现出的侯落鸭村,是一个什么样的基层政治状态?屡受欺凌的外来户郑立海,被村长多次殴打,曾经求告各方最终无果,忍气吞声直到最终血案发生,其他同样受村长欺压的村民现身说法,准确地说是控诉。对于基层民主选举的描述,在村民与地方政府之间存有迥异的两种说法,村民俱说“恶霸”村长以暴力逼迫当选,但在镇干部口中,这是非常单纯的“代表了村民的呼声,得人心”。而《新京报》调查发现,“侯落鸭村的暴力行为已绵延多年”。

媒体欲查询案卷,当地警方拒绝,但体现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村民打死村长”案,从判决结果来看,确实耐人寻味。2012年,村民郑潮军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2013年河北省高院以相同罪名,改判其服刑8年。尽管上述两个刑期均在《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区间之内,但最终的刑期之所以能落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畴之内,仍然可以窥见本案案情的不同寻常。

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刑法》中故意杀人中“情节较轻”的认定缺乏共识,有法律学者认为所谓“情节较轻”包括了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等多种情况。由此看来,本案最终的司法裁量,似乎有考虑到被害人严重过错的情形,但在对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进行区别时,是否有顾及社会稳定等法外因素的盘算,尚不得而知。按照媒体援引的村民讲述,纠结多人侵入村民住宅,使用铁锹、菜刀等凶器,即使无须结合平日逞凶欺民的恶劣情节,似亦应倾向于无限正当防卫的判断。

刑事案件的法律认定(或纠错),最终需要司法的审慎、依法判断,对生效判决的司法救济,尚有后续的程序要走。但透过个案所呈现的基层治理状况,却又远远超出刑事案件的审判范畴。从基层政治治理乃至法治秩序的视角来看,“村民杀村长”的血案,更多是基层治理乏力,基层民主制度被虚置,以及司法救济长期无所作为、选择性救济的共同作用。所谓“恶霸”村长是如何产生的,基层民主选举中对涉黑暴力的无视,及至“恶霸”村长横行乡里,备受侵扰的村民求助治安部门、上级政府而不得,最终选择了迫不得已的自力救济。

村民被欺凌时,法律在哪里?对上书吁求释放“为民除害”者的村民群体来说,这或是最愤愤不平的共同疑问。6月底,中央有关部门也发文强调,对基层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涉黑涉恶案件应严格查处。基层民众的生存体验,更真实地展示了权力运作、法律实施的当下处境。人类社会的现有制度,均怀有对不良结果的先期堵截意旨,那就意味着,需要有更多元、更有效的制度设计(或曰激活),让类似“村民杀村长”的血案不至于非如此不可。比如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有效实施,尽可能地确保类似“恶霸”村长选不上,或者即便选上,表现不佳时也可通过和平手段将其罢免掉;比如基层政治治理中的治安努力,警方能不能对日常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依法及时处置,而不是相反,让人寻到各种官官相护的迹象;再比如司法在个案中的回归专业属性,确保纯粹司法判断的出品,而不掺杂各种非法律因素。

面对侵害,无论是公民、制度或社会组成,还是基层政治治理本身,不能束手无策。

[责任编辑:刘嵩]

标签:“恶霸”村长之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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