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龙贵:“做慈善不算受贿”荒唐在哪
2014年06月12日 07:2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龙贵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本案中,黄志光收受百万元贿款后,虽然捐往寺院,但其受贿事实的成立,仍然是确定无疑的。
今年59岁的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猎枪等7支制式枪支,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黄志光曾收受一笔百万贿款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昨日上午,该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6月11日《新快报》)
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这两个要件,即构成受贿罪,至于收受的财物用于何处,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本案中,黄志光收受百万元贿款后,虽然捐往寺院,但其受贿事实的成立,仍然是确定无疑的。
黄志光及其辩护律师表示,自己并无占有这笔款项的故意,从一开始便是受人所托,款项最后也没有在自己手中,其实是做“慈善”了。从法律上说,这个解释根本不值一驳。如果仅是受人所托,何以这100万元是以黄志光的名义捐给寺院的?而所谓“做慈善不算受贿”,其可笑指数与“偷书不算偷”有得一拼。
如果仅仅是辩护词,那么虽然迂腐可笑,我们也大可一笑了之。但现在的问题是,法院居然也认同了这样一种说法,这就令人感到匪夷所思了。法院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做慈善究竟算不算受贿,从法律角度说答案是非常明确的,不应该有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这个问题的认定,不是理论层面的学术探讨,而是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标准,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容不得丝毫的马虎。
更要看到法院判决的导向意义。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院对某一特殊类型案件的判决,往往会对后续案例起到一种标示和借鉴作用。倘若“做慈善不算受贿”被法院认可,那么今后这很可能就会成为司法常态,从而被其他法院所效仿。这极可能为“慈善式腐败”打开一道制度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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