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保平:“成人喝人奶”有悖公序良俗
2014年06月04日 08: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廖保平
奶妈喂奶,似乎应该只是对宝宝的,但在一些神秘的圈子里,成人也变成了“宝宝”。要指望完全禁绝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法律上提供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提供明确的禁止依据,应该不难做到。
奶妈喂奶,似乎应该只是对宝宝的,但在一些神秘的圈子里,成人也变成了“宝宝”。新京报记者近期调查发现,多家网站提供介绍奶妈给成人哺乳服务,从中抽取中介费。其中有的网站注册会员达数千人,他们在QQ群内讨论交易问题,并根据胸部相片挑选奶妈。(《新京报》6月3日)
“成人喝人奶”有其客观原因。一些刚做妈妈的女性,奶水充足,孩子用不完,不挤掉会胀痛难受,把孩子喝不完的奶水用瓶子装着卖掉,补贴家用,未必是坏事。
至于买方,有可能是缺少奶水的母亲,也有可能是猎奇的成年人,如果没有身体接触,也无大妨碍。但这种买卖除非熟人,恐怕很难成立,因为没有人敢保证瓶子里装的奶是不是新鲜的,是不是安全符合饮用的,也没有人能居中作质量鉴定,出于安全的考虑,这种交易难以完成。
于是似乎只剩下用乳房喂的现买现卖形式可以保证质量,这种形式如果是针对缺奶的小孩,仍然没有什么特别值得讨伐的。但喂奶对象是成年男性,这种交易就违背了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即一个人在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此范围之内,始视为正当。西方的民法典里往往有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据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侥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回到“成人喝人奶”这个事情上,买卖双方虽然皆有权利,属于私法权利范畴,但这种买卖行为破坏了善良风俗,是“违反人伦的行为”,是中介公司“利用他人(奶妈)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是对妇女人格的一种侮辱,并且还有滑向色情交易的倾向,这种行为就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该得到社会一般道德的认同。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人体母乳不能作为商品经营的批复》曾明文规定,人体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资源,不能作为商品进行生产经营。这个批复对卖奶的情形缺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再有就是这只是一个批复,并非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因而缺乏操作性。
这其实反映出中国法律上的一些欠缺,即中国现行法律因受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概念,面对“成人喝奶”这种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除了道德谴责,缺少法律制约,使得类似行为屡屡出现。
这种买卖行为在隐蔽的地点进行,很难获得直接证据,这也是难于禁绝的原因。当然,要指望完全禁绝是不可能的,但是在法律上提供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判断,提供明确的禁止依据,应该不难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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