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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长选举诉讼二审21日上午将于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首次开庭,高雄市长陈菊律师团20日发布新闻提出上诉理由,针对一审判决陈菊当选无效的不合理之处提出质疑。对手黄俊英律师团也发布新闻一一加以反驳。
陈菊阵营提出五项上诉理由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菊上诉理由包括:一审审判长黄宏钦认为陈菊对于竞选干部的行为有概括授权,故应共同负责,然而去年12月8日深夜记者会是由竞选干部陈其迈、萧裕正及管碧玲等人召开,陈菊从未授意。若候选人对所有助选人员的行为都必须概括承受,黄俊英难道不必为其后援会助选员古锌酩等人的贿选行为负责?
其次,古锌铭等人为黄俊英发放“走路工”(对选民发放贿选金)事件确有其事,检察官也已将古锌酩等人起诉,证实陈其迈等人的举发内容为真实。陈其迈等人的言论既无恶意诽谤,也非以不实言论意图使他人不当选,更非选举诈术,陈菊何来当选无效?
再则,黄宏钦指陈菊阵营在竞选活动时间后才召开记者会,“突袭”黄俊英;陈其迈等人在去年12月8日深夜11时余召开记者会是因“走路工”事件在当晚10时40分才发生。隔天上午8时前国民党主席马英九陪同黄俊英投票时,指称陈菊阵营抹黑黄俊英,以及随后国民党阵营召开一连串记者会及散发简讯会攻击陈菊,广获媒体报道,陈菊总部去年12月9日所召开的两次记者会只是被动响应而已,何来“突袭”之说?
陈菊律师团说,一审法官认为,陈菊阵营构成“选举罢免法”103条一项二款所指“其它非法之方法”,但从“立法”目的来看,所谓“其它非法之方法”,应是跟同款条文所载“强暴、胁迫”同等程度的手段,陈其迈等人召开记者会举发贿选及被动响应对手攻讦,怎么会是强暴胁迫?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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