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醉驾碾死两人案如何判决成悬念
2009年08月07日 13:56三联生活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分歧与争议

虽然一审和二审都认定黎景全应该判处死刑,但自从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死刑的认定该需要经过更为严谨的复核程序,黎景全的案子同样如此。律师方卓林也在等待最后希望,虽然复核结果目前仍旧没有出来,但他还是觉得“应该有希望”。

方卓林并不知道,成都孙伟铭案的一审死刑判决出来后第二天,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召开了一场针对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论证会。与会者包括张明楷、陈兴良、赵秉志等数名刑法学界著名学者,以及田祖恩、孙东东等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讨论的核心问题包括:在严重醉酒的情形中,如何由客观方面来推断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与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讨论的主要样本,就是黎景全案。

法律有自己的严谨逻辑体系,醉酒者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可以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来解决。按照一位与会专家的说法,“醉酒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是由于其自身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身来承担责任”。那么在这种理论下,对于酒后犯罪中主观方面的判断,“不能单纯根据喝酒是故意还是过失来认定”,主要还是根据“对具体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来判断”。具体说,有四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故意喝酒后故意犯罪,也就是借酒壮胆,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是行为人过失喝酒后故意犯罪,比如酒后强奸,那么也可认定行为人是故意。三是行为人过失喝酒后过失犯罪,那么应该认定为过失。四是行为人故意喝酒,但酒后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实施了过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还是应该认定行为人为过失犯罪,而不能根据行为人故意喝酒了,就是故意犯罪。

具体到黎景全案,显然也存在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接下来,当他的车被卡住的时候,村民们上前劝阻,车窗是打开的,这也说明他不是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而他调头和加大油门继续行驶的行为,也说明他对外界事物是有认识的,知道被围的处境,并试图离开现场。从受害人李洁霞主要是被车右后侧碾压的情况看,黎景全当时处于调头转弯的过程中,这也说明他对于第一次撞倒李洁霞的位置是有认知的,并试图绕开这个位置。综合这些,可以推定黎景全对自己的行为仍旧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对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心态,属间接故意的范畴。如果不是村民躲避及时,除了2死1伤,他的行为还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黎景全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且后果特别严重。但对于判处死刑,还是认为量刑过重。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黎景全犯的还是交通肇事罪。如果认定他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的行为是交通肇事,那意味着他的主观方面就是过失。那么,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怎么来理解后续行为中,黎景全的主观方面就从过失转变成了简洁故意呢?而且,并没有证据表明,黎景全有要逃逸的想法和行为,被害人是黎景全驾车再次碰撞碾压死亡的,不属于“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所以也不属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在7年以内量刑。

复杂而拗口的法律推演,对于绝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公众而言,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看起来似乎并不复杂的案情,一旦放到法律框架中来探讨,结论却有了多种可能,甚至如此悬殊。法学家们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说只能就事论事的广大民众了。

后果与罪名

黎景全在碧华村的口碑不算好,早在1981年,他只有17岁的时候,就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1985年出狱后回到碧华村。具体事情村里人已经不记得了,唯一深刻的印象,就是“他拿了刀砍人”。这么多年黎景全的生活并不宽裕,他离过一次婚,再婚后生了一个小孩,妻子没有职业,一家人就靠他开面包车给人运货过活,日子过得紧紧巴巴。村里的同龄人其实许多都跟他是小学同学,比如黄志标和陈锦华,但跟他的关系很一般,只有梁锡全,这么多年下来,都是他最好的朋友。

黎景全在酒醒后的悔恨很真诚,尤其是对于死者梁锡全。事实上,当天他的面包车两次撞倒了梁锡全。第一次是在午饭后从“锦带河”回虾场的路上,黎景全刚开了100米,就把骑摩托的梁锡全撞到在地,还好人没事,只是摩托车的左灯撞坏了。可梁锡全并没有找他的麻烦,还反过来安慰他。这些黎景全都还记得。

只是黎景全的后悔无法改变2死1伤的事实,也无法弥补那些陷入悲痛的家庭的损失。在刑事诉讼之外,死伤者的家属也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法院认定的数额共计48万余元,但黎景全的家人显然无法支付全部赔偿。村里人说起来,也忍不住叹息。事过两年,黎景全的妻子已经搬离了碧华村,而梁锡全的妻子留在村里,每天亲自到花田劳作,靠着地里的收成和村里的集体地租艰难抚养两个孩子。李洁霞是碧华村的外嫁女,她的儿子,永远失去了母亲。每当说起这些,村里人就忍不住会回过头来责怪黎景全,对于他的死刑判决,也觉得理所当然,“毕竟死了两个人啊!”

这种看法,与专家论证会上的第三种意见有共通处。这种意见认为,黎景全案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件,但后果特别严重,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从社会效果角度考虑,应该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显然引出了另一个问题,在现行的刑法框架下,是否可以根据后果严重与否来定罪量刑?

罪刑法定,这是法律底限。但麻烦在于,目前的交通形势和1979年设置交通肇事罪时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频发的恶性交通案件,日益紧张的人车矛盾,也让危险驾车导致的社会后果变得越来越严重。这也让法学家们意识到,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必须加以注意,并以法律方法化解。日本和欧美国家对危险驾驶行为施加的法律威慑,成为与会专家们提出的一种借鉴。例如:美国将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界定为二级谋杀。而日本刑法则将危险驾驶行为设定为行为犯,对酒后或服用药物后开车、飙车、任意变换车道、无证行驶、无视交通信号5类行为,一经实施,哪怕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也成立犯罪,若致人受伤,可判处1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2人死亡的,可判处1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立法使得日本因危险驾车致人死亡的数量从每年1万多,下降到每年6000多人。

只是单纯寄希望于修改立法,显然并不现实。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针对当前频发的恶性交通案件,还是需要根据个案的情况,做具体的分析和认定。汹涌的民意并不等于法律的正义。成都孙伟铭案的一审,法院做出了死刑判决。主审法官发表的法律观点,明显存在可探讨的空间。但麻烦的是,这项判决引来的舆论关注,显然把要受理二审的四川省高院推到了被动的境地。

回到黎景全案,最后的复核结果尚未公布,综合了诸多法学家们的探讨后,这起案件能否成为对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有导向性作用的指导性判例,依旧还是个悬念。■

(实习记者陈其禄对本文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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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鸿谅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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