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男子醉驾碾死两人案如何判决成悬念
2009年08月07日 13:56三联生活周刊 】 【打印共有评论0

恶性交通肇事案的定性,一直是困扰法官们的疑难问题。如果定交通肇事罪,难免量刑过轻;如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有以后果定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无论是佛山的黎景全案、南京的张明宝案、杭州的胡斌案还是成都的孙伟铭案,法官们都面临同样的艰难抉择,在沸腾的民意和司法的底限之间,法律的正义究竟应该如何体现?这显然也是法学家们必须直面的问题。

记者◎王鸿谅

醉酒与责任

那辆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撞倒村民李洁霞母子之后迅速调头,又撞上了路边的村治安岗亭,车轮也被路边花地的竹篱笆和石块卡住。村民们围拢过来,拍着紧锁的车门,大声叫喊,试图让司机黎景全下车。但是没用。面包车还是不停地轰着油门,借助持续的动力,挣脱了竹篱笆和石块,也改变了方向,直直朝着人群冲过去,碾过已经被撞倒在地的李洁霞,又碾过了试图阻止它的梁锡全,直到冲进路边的鱼塘被陷住,才彻底停下来。

终于打开车门的梁景全,跑向已经赶到现场的警车,还坐到了驾驶座上。他被村民和警察一起抓住的时候,呼吸中散发出浓重的酒气。后来的检测证明,黎景全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69.91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区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分别是20mg/100ml和80mg/100ml。黎景全的状态,显然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的明确规定。但根据醉酒状态,对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有所区别。司法精神病学上的醉酒分类,形成于1935年瑞士学者的研究。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通常用于醉酒的鉴定模式有三种,“单纯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对应的分别是“完全责任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黎景全的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是“未查获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不属于病理性醉酒的范畴”,案发时处于“急性醉酒状态”。这意味着,他不存在免责的可能。

被送往医院抢救的李洁霞和梁锡全,都死于车祸当天,时间是2006年9月16日。两人的死因,都是“因巨大钝性暴力撞击,致多脏器损伤、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也是黎景全在医院强制醒酒后,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两名死者都与他同村,梁锡全不仅是他的小学同学,还是他最好的朋友。这让他后悔万分,可是他能回想起来的,只有曾经“喝了很多酒”,以后的事情就“都不记得了”。血液酒精含量369.91mg/100ml,如果换算成饮酒量,相当于十余瓶啤酒或1斤多低度白酒。

车祸当天是周六,黎景全清醒时的大部分时间,其实都和好朋友梁锡全在一起。上午他开着自己的面包车送完货之后,就约了梁锡全和其他几个人到“锦带河”酒楼喝早茶。“锦带河”临近连接佛山南海区和广州的穗盐路,交通便捷,也是黎景全居住的碧华村附近最上档次的酒楼。他们喝了一瓶“白兰地”,一种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制成的洋酒,度数在38度到40度之间,相当于中国的普通白酒。

早茶不过是黎景全这一天频繁饮酒的开始。距离“锦带河”500多米的地方,是村民黄志标的养虾场,那里也是个聚会的地方,黎景全每个月也会去几次,跟人喝酒聊天。早茶后,黎景全自己开车到了虾场,这也是他当天频繁违规驾驶的开始。根据专家推算,只要饮用一杯啤酒,血液酒精浓度就将达到20mg/100ml的酒后标准;而饮用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血液酒精浓度就将达到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虾场里已经聚了一些人在喝酒聊天,黎景全也开始了第二轮喝酒,这次是啤酒。很快就到了中午,午饭地点依旧是“锦带河”,黎景全又是自己开车过去。饭桌上,梁锡全也在,几个人要的还是“白兰地”,两瓶。饭后时间已将近15点,接下来黎景全又开车返回虾场,梁锡全也来了。虾场老板黄志标看到这两人都像是“喝醉了的样子”。梁锡全来了之后就“躺在一张椅子上”,而黎景全停好车后,“继续和别人聊天喝酒”。黎景全自己的记忆就停止在这里。接下来的事情,别人的转述依旧不能唤起他的回忆。

在虾场村民的见证里,黎景全离开虾场的时间大约是18点50分,走时怒气冲冲。大约在18点30分左右,他和村民梁志能从争吵演变成了打架。黎景全喝完酒之后脾气会变得很暴躁,这点相熟的村民都知道。常有朋友提醒黄志标,不要跟黎景全喝酒,免得出事。因为和黎景全喝酒的时间很少,黄志标并不太在意,不过他也觉得,“阿全酒量真的不太好”。

发生争执的原因众说纷纭,大量饮酒的黎景全显然吃了亏,两次被推到了水里。他在愤怒追打梁志能的时候,被黄志标和梁锡全劝阻,继而很生气地走向自己的面包车。黄志标远远看到,梁锡全还一路跟过去劝说着。当面包车发动起来的时候,虾场的人有些内心不安,黄志标听到旁边有人念叨,“他这个样子,肯定会出事”。

故意与过失

不论是现场取证,还是证人证言,都足以证明黎景全撞死两个人的车祸事实,警方以“交通肇事罪”拘捕了黎景全。而起诉的时候,检方将罪名变更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07年2月7日,佛山中院的一审判决,“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虽然辩护律师方卓林始终认为“量刑过重”,但广东省高院的二审判决结果还是“维持原判”。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差别迥异,前者最高不过7年有期徒刑,后者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这种生死之别,也使得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罪名的认定变得至关重要。罪刑法定,定罪需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主观、客观、主体和客体,而这两罪之间,最大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这也是法官们在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中面临的最大困惑,尤其是在严重醉酒驾车的情形中,应当如何由客观方面来推定犯罪人的主观方面?

回到车祸当天,黎景全从虾场出来,由南往北,沿一条刚翻修过的新路一直开大约1公里,就能到家了。这条路北接碧华村,南到穗盐路,村里自己出钱把路面拓宽到9米,只等路面硬化就能全部完工。路的南北两头,各建有一个治安亭,立起了柱子和铁闸,村里人习惯性地叫做“卡位”。和佛山的许多村庄一样,碧华村的许多土地都分租出去,成了大面积的花田和花木基地,来往运货的车辆不断,村里专门安排人在治安岗亭里值班,查看来往车辆。

9月份的天黑得晚,将近19点天还是很亮,这也是村里人回家吃饭的时间,路上人车往来。在南面治安岗亭当班的杜石军看到黎景全的面包车开了过来,在距离岗亭50米左右的地方,从后面撞到了一辆自行车,骑车的李洁霞和车后座她4岁的儿子当即倒地。但面包车没有停,继续往前开,撞上了卡位的铁闸门,杜石军感觉,“连车速都没变”。车还没停,反而油门轰鸣着调头,朝路对面杜石军站的岗亭撞了过来,还好杜石军闪躲及时,岗亭的护栏都被撞断了,他停在旁边的摩托车也被撞倒。调过头来的面包车,换了方向,由北往南,向来时的路开了过去。杜石军看到,车大约开了十来米,又撞上了路边花地的竹篱笆,车轮被石头和篱笆卡住了,终于停了下来。

黎景全闹出的动静太大了,不仅路上的村民聚拢过来,在虾场的梁锡全也迅速赶了过来。许多村民试图制止黎景全,陈锦华用力拍着车门,让黎景全下车。梁锡全也大声劝说他“别搞这么多事”。黎景全的车门紧锁,车窗半开,陈锦华看到黎景全转过头来看了他一眼,但车的油门一直轰鸣着,车子也一前一后地挪移着。倒在地上的李洁霞叫着“救命”和“我的儿子”,彭监兴和黄剑涛抱起了地上的男孩送往医院,陈广铿在打电话报警后,和李景超一起试图扶起李洁霞。就在这时候,面包车挣脱了阻碍,朝着李洁霞冲了过来,陈广铿和李景超吓得本能地闪开,车的右后轮碾过了李洁霞。杜石军和几个村民在后面追赶,面包车终于在冲进鱼塘后被陷住,在距离李洁霞40多米远的地方彻底停下。陈锦华至今都觉得心有余悸,如果不是闪躲得快,在车门旁的他很可能也会被撞倒。靠近车头的梁锡全没这么幸运,他被村民发现的时候,正流着血躺在泥地里。

那么,黎景全的主观方面究竟是过失还是故意?从一审和二审判决来看,法院认定,黎景全第一次撞倒李洁霞母子不能认定为故意,但之后的一系列行为——逃离现场、不听劝阻、撞向人群等等都具备了主观故意。从法律上来讲,他的后续行为属于“应当知道其行为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主观心态已经是间接故意,这样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2死1伤的结果,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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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鸿谅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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