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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广告风波迭起 消费者被误导无人担责
2007年03月22日 07:14中国青年报投票数: 顶一下  【

法律规定不足 还是道德约束不够

邱宝昌告诉记者,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虚假广告的责任构成主体主要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但对于虚假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提及。比如,郭德纲是否喝过“藏秘排油”减肥茶,是否如他所说的“三周抹平大肚子”,这些由谁来审查,我国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

正是这样的法律空白,使得名人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责任出现了明显的不对等。在2005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违法广告的过程中,两位内地明星代言的三精牌蓝瓶葡萄糖酸钙口服液和钙加锌等广告一一被叫停,但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邱宝昌认为,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亟须修改,应将形象代言人作为广告的“重要参与人”,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并纳入广告法规、消费法规的管理条款中。形象代言人明知广告的用语或内容虚假,仍然宣传该产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在民法上构成欺诈行为,应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

据了解,我国目前的广告审查制度实际上是双轨制。对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特殊商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而其他广告仍然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审查。

以我国1995年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为例,申请人要提交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等等能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这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申请人要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原广告审查机关做终审决定。经过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初审、终审后才能拿到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但是,很多广告的审查内容与实际播出的内容却有极大差异。

“明星要对受众负责,有责任对要其代言的产品进行审查,但难度很大。”段鹏说,“明星不是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权力对产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即便他认为是商家是虚假宣传,他也只有拒绝的权利,或许他还得因为此前已签订的意向书赔付违约金。”因此,在立法层面完善、细化相关规定,有关部门的加强监督力度才是治本之策。

著名歌唱家郁钧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星的社会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要加强,但目前虚假广告层出不穷的责任不能都归于明星。“明星起到的是号召作用,在广告的操作过程中,明星并不起决定作用。”他说,“一则广告播出之前,有很多道防线。”

中国传媒大学副校长丁俊杰表示,我国目前的广告立法过于粗糙、原则,操作性不强。“我国每年有大量药品投放市场,宏观、概括性的规定难免会给监督部门的事前监督造成困难;事后惩处时,大量消费者已经上当受骗,因为广告法中的惩罚措施偏轻、机制不完善,相关责任人并没有受到追究。”他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该有一套追究机制,如要求他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道歉、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等。”

3月17日,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以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现行《广告法》,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也一同列为处罚对象。

在建议书中,刘晓原建议修改现行《广告法》第37条、第38条,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从现在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扩大到“广告代言人”,并视情况规定“罚款”、“承担连带责任”等具体罚则。

记者今天上午致电刘晓原律师,他告诉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编辑: hu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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