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30 总第669期 编辑:魏巍
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表示,努力实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的一体建设和整体推进。裁判文书的公开即将实现,而审判流程和执行信息网上公开的工作正在推进中,司法全面公开将成为司法改革的突破口。[详细]
法院的运作经费全部来源于公民缴纳的税款。因此,公民有权了解法院审判活动的内容。这是公民权利,而公开是法院的义务。法律文书上网,是一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现代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司法原则
公开审判是现代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司法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公开审判制度作为对封建的秘密审判的否定,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承认的最公正、最文明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公民有权接受公开审判早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识。
公开审判原则蕴涵着以下精神:①约束国家权力——主要是司法权的行使,将其规范在法律范围内;②在诉讼中贯彻人道主义和人人平等思想,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③在审判中贯彻理性主义思想,反对法官擅断。
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审判中有着重要地位
时至今日,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日益重视程序正义,但人们却较少注意到身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载体的裁判文书在实现公开审判精神内涵时所应发挥的作用,忽略了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审判中的重要地位。
按照公开审判原则精神内涵的要求,作为法官通过一系列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程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并进而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实体裁判的载体,裁判文书既应当反映法律对这种情况有何种规定,也应当反映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会如何运用法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会得到何种处置,更应反映出法官是依据哪些证据认定事实、每一证据分别证明什么事实、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及根据、基于何种理由作出裁判。
也就是说,法官作出裁判的“心证”过程应当是公开的——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只有这样,其内容才能让公众(不仅仅是当事人和旁听者)“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尊严和基本合法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和保护、同等情况下的当事人是否得到同等待遇、是否存在法官擅断乃至贪赃枉法的情形。此即裁判文书公开的实质内容。
事实上,如果做不到裁判文书公开,则无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其他环节做得多好,恐怕都难以使人确信程序的公正。裁判文书如果不公开,前面的程序再透明,人们对该案实体处理结果的法律、事实依据和法官的推理不清楚,仍然难免会产生法院“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裁判文书写得再好,当事人以外的公众却不能方便地知晓其内容,亦很难使人相信这是民主的范畴所允许的。
裁判文书公开也是对法官的监督、约束和规范
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因此,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裁判文书公开更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
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定期或不定期发表判决书。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都发表和出版,重要的判决书还刊登于全国性大报(如《纽约时报》),而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也同样公布。同样,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和下级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通常也公开出版。
香港裁判法院以上的法院,会在网站上公开全部判词。香港各级法院的判词都集中在香港终审法院网站,包括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家事法院、土地审裁处所宣告的判案书。一般情况下,判案书将于送达后3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终审法院网站。重要的案件、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在“新裁判案书”一栏找到。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一尚未写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原则,写入了最高法院的暂行办法。
司法决策适用准则的不确定是导致司法神秘化的最大原因
司法神秘化首先体现在法院判决时所适用的规则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完全无从预测法官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司法的常态是追求判决的稳定性,也就是要努力做到同样的案件同样的判决。健康的司法可以逐渐地确立一种可预期性,它来自于法官恪守公布的明确清晰的法律规范,遵守同行认可的法律解释准则。糟糕的司法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当一个人咨询律师:“我的案件结果会怎样?”律师答:“从法律上说当然你应该是无罪的。但是结果还是难说啊。”“这倒是怪事,难道法院不依法判案吗?”“除了法律,法官还要考虑政策啊,治安状况啊,另外还要考虑服务大局呢。所以究竟会作出怎样的判决,我尽管是律师,还是没法预料啊。”
部分判决经不起严格推敲
许多法院错误理解当庭宣判的含义,往往事先写好判决书,后开庭审理,不顾当庭质证、认证的情况,径行宣判。很多裁判文书中不说明或不正确说明诉讼各方对事实、证据的主张,不提或不详细说明诉讼各方在审判阶段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对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不作说明。有些裁判文书中甚至将庭外取得的证据不经法庭调查直接作为定案根据,不说明作出裁判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裁判文书公开,将让中国的司法审判状况、水平面临全国民众的打量,其中也包括专业法律人士、社会组织的审视。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规范,裁判文书是否具备充分的说理,有足够的说服力,以阐释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做的判断及其依据。
基层法院人力不足、技术有限
受制于法官的水平,现在的司法判决制作水平还参差不齐。把那些制作粗劣的判决书放到网上,让“地球人都知道”了,会给法院的脸上抹黑。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天津某法院一份仅有6页的法院判决书,错别字、丢字等错误就高达18处。相较于这种文字上的不检点,包括判决书生造法条、乱引胡判,套用模板、前言不搭后语等情况亦非个别现象,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参差不齐。
其实,只要是司法判决,不管判得好的,还是判得差的,对于当事人来说都是法律文件。也就是说,上网与否,对于当事人而言已经没有多大影响,它的意义恰好在于如果所有判决都毫无例外地上网,法官就必须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判决,不可有侥幸掩饰之想。一些水平低的法官也只能或者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减少错误,或者在巨大的压力之下选择离开。长久地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法官的整体素质,最终使法院有个光彩的脸面,使得司法真正具有权威和公信力。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也必将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启。
“公开透明”将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蒋惠岭曾在论文中指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而仅仅司法公开还是不够的,应进一步完善中国司法透明机制。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推进中国司法透明机制改革的进程,比如彻底消除司法地方化,改革法院行政化管理模式等。
司法改革,以司法透明为先。改革当知难而进,向积弊沉疴动刀,不能不碰硬问题,诸如国家赔偿、官员受贿等案件的裁判文书不能人为敏感化,密锁于司法铁箱。这样才能满足公众对阳光司法的期待,才能承担起树立司法公信的职能。
法治中国的核心在于提升宪法权威
司法改革的关键有两项,一是从根本上实现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二是通过大幅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无司法权最终对法治的守护,法治必将成为溃决的堤坝和无牙的老虎,其是无法阻拦“权力”这只洪水猛兽的。
纵观以往的司法改革举措,更多地体现为渐进式的增量改革,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司法系统本身,难以超脱现有司法体制的桎梏而发生质变的效应。时至今日,司法增量改革已越发接近自身功能的极限,更加趋向于体制性的蝶变。直面司法改革论争,凝聚朝野上下共识,在以往增量改革的基础上,寻找司法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乃是今后中国法治建设必须要趟的“深水区”。
“兴法治、弃人治”,让法律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现在中国的法律内部混乱、冲突,规则不清晰、不明确,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这也使得政治变得混乱。不仅老百姓没有预期性,权利常受损害,政府的权威也无从确立。比如说,如果新上任的官员是一个很糟糕的人,老百姓会觉得我们倒霉了;如果来的是一个有能力又廉洁的人,就是上天给的福份,如此,命运就变成一种偶然的因素,而不是通过民主和法治使得官员的行为都依照法律的规范。
或许这是一个由前法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型的阶段性状况,但还是需要更大的诚意来改变现状。无论官员还是国民,都要追求法治、宪政、民主,而不是将这些当作幌子、当作应付压力的东西或一种工具。宪政不是高高在上的,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果我们能够容忍冲突、差异,尊重不同的东西,而不是趋同上级,那么这种文化观念就会使宪政的实现水到渠成。
用公开推动文书的撰写走向规范,司法文书的说理由一笔带过到详尽阐释;用公开建立公众对法律与正义的信仰,让看得见的正义给国民以信心;用公开倒逼整个审判流程,回归纯粹的法律判断,对权力的干预有阻挡,建立制度性的防御,让公开的力量来帮助司法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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