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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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1

导语:铁路司法改制,让公众望穿秋水,今年一月,终有重大突破。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这是中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也拉开了铁路司法改革的序幕。这一步,整整走了25年。[详细] [网友评论]

铁路司法

人们呼吁铁路司法改革之声已久。涉及铁路方面的诉讼,为什么由铁路司法部门处理,就多以铁路方面胜诉收场?为什么一个企业可以“自己当自己的法官”?为什么铁检要查铁路职工还需铁路局首肯?

撞死两人补偿六百,公众不满铁路司法由来已久

2005年4月25日,沈阳一名两周岁的小孩爬过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路基,当70岁的爷爷追上孙子时,一列呼啸而过的火车带走了祖孙俩的性命。沈阳铁路局依据暂行规定和铁路法,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死者家属始终难以理解:“养的牛还卖个千儿八百元,这爷孙俩加一块,咋还不如头牛值钱?”

而根据1990年通过的铁路法规定:“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受害人自身原因”成了铁路运输企业“免责”的、“撞了白撞”的“合法”理由。火车撞人“撞了白撞”。铁路法院对多起类似案件的裁判,引发了全社会的口诛笔伐。[详细]

铁路司法体制源于苏联,已成“独立王国”

现行的铁路司法体制始于1953年,中国借鉴苏联模式,成立了铁路运输法院,专门审理铁路沿线刑事案件。在机构序列上隶属司法部,并未归铁道部管辖。当时铁道部门还归军队管理。1954年宪法公布后,划归铁路系统管理。1957年,在左倾思想干扰下,很多法律制度,包括律师制度都被取消,9月将已经建立的19个铁路法院撤销。

“文革”结束后,随着司法体制的恢复,1979年7月出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设立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在内的专门人民法院。1980年,司法部和铁道部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联合发出了《关于筹建各级铁路法院有关编制问题的通知》。1982年7月9日,“两高三部”(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详细]

自家人审自家案,怎能让人信服

长期以来,在一些铁路与地方互涉案件中,铁路法院、检察院向铁路一方倾斜,维护铁路的利益。对此,地方涉案单位、个人、企业、团体提出强烈的批评。2009年4月发生的1291次列车上乘客曹大和被捆绑致死案,绑死曹大和的列车长黄建成后来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案曾把公众对铁路司法的质疑推向高潮。当年6月,16名北京学者、律师、记者联署将《关于对铁路系统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的公民建议书》提交全国人大。

公众不信服铁路法院审判的原因并不复杂,是体制问题。铁路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保障都是铁路负责,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需由相关铁路党组进行审批。财权、人事权的不独立,使得铁路司法演变成了儿子审老子、法院企业化、自己查自己,自己审自己的弊端不言自明。[详细]

铁路司法已失去存在的法律依据,撤销是社会共识

1983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删去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第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专门人民法院”修改为“军事等专门法院”。也就是说,铁路法院从此失去了设立的法律依据。

而历年的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建议废除或改革铁路司法,以防止司法权力的部门利益化。2005年,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公丕祥、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等104名人大代表提出提案,建议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和32名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2009年,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院院长张文显等人建议,尽快将铁路、林业、农垦等法院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详细]

曹大和

2009年4月,1291次列车上乘客曹大和被捆绑致死,绑死曹大和的列车长黄建成后来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案曾把公众对铁路司法的质疑推向高潮。

1987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撤销了设在铁道部的铁路高级法院和铁路检察院。然而改革戛然而止,撤销铁路基层法院足足等了25年。

铁路不愿放,撤销司法意味拱手让出权力

1987年4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一纸通知,撤销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最高法和最高检分别设立了交通运输审判庭和铁路运输检察厅,来接手以前这两家机构的工作。那次撤销,是铁路司法体系改制的起点。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和各地基层院的改革,却一拖就是25年。

改革如此缓慢的原因在于:从铁道部门来看,握有独立司法权,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涉铁”诉讼中占有极大便利,要拱手交出这块权力,难以割舍。铁路部门是一个“独立王国”,要其“拿出去”当然不愿意。在很多铁路人心里,要集中力量打击铁路犯罪,似乎就应该有“一条龙”的服务。[详细]

地方不愿接,人多、事杂、专业性强,很多事情无法理顺

而今,三级铁路司法系统“管人、管钱的确管不了业务”,弊端渐显。取消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将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由政府财政保障其行政经费,实现法院、检察院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是大势所趋。

但是,铁路中级法院下设60个基层法院,铁路检察院下设60个基层检察院,目前这“两院”的人员有7000多人,编制、经费的解决涉及到方方面面。同时,铁路案件专业性很强,小到专业术语、大到规章制度,外行人来做,很多具体问题没法理顺。比如春运期间,每天火车上有约600万至700万人的流量,地方更不好办理,尤其涉及跨省办案的。[详细]

待遇有差别,改制后待遇甚至可能减半

此次率先“吃螃蟹”的山西铁路局司法机构的员工就面临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待遇下降。在太原,一位副科级的铁路法官目前每月收入可以达到6000元左右,而同级别的地方法院法官每月工资还不到3000元。收入的差距体现在铁路系统有效益奖金,而且这个奖金跟办案数量不挂钩。铁路法院开会通报移交情况,称“这是改革的必然,改革总要有代价,希望大家完成这个任务,继续做好本职工作”。[详细]

铁路司法改革

铁路基层法院改制如此缓慢的原因之一就是:铁路不愿放,地方不愿接。

改革的困难就在于,所涉及的复杂利益格局如何平衡,铁路部门是否愿意放弃权力,改革转制后人员安排、经费保障等诸多方面如何解决等。

太原打响改革第一枪,最难啃的骨头终于松动了

今年1月12日,山西省政府、省检察院和太原铁路局签订移交协议,太原铁路检察机关被移交地方管辖。太原铁检分院下设太原、大同、临汾3个基层检察院,共有干部173名,现已完全从太原铁路局剥离,不再是铁路职工,今后将列入国家公务员序列,由省财政负担其工资。

有学者认为,山西成为改制明星和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有关。王同时还是山西省政法委书记,来山西履新之前,王建明是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他拥有更多政治资源,来推动改制。有记者从太原铁检分院求证这一问题,分院告知,由于分院和基层院都在山西省境内,不存在跨省对接,这是太原铁路检察分院能在全国率先移交的很重要原因。不管怎样,铁路司法这块难啃的骨头开始松动。[详细]

改制后铁路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人财物交由地方管理

2003年,铁路公检法剥离的改革方针确立后,如何剥离就成为一道制度难题。关键是人、财、权怎么配置的问题。2009年7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该文件对铁路公检法的转制方针给出了概括性的思路。该文件明确:“两院与企业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一次性移交给驻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实行属地管理。”

也就是说,法院、检察院全部划归地方所有,经费也由地方财政提供;而人的问题,则是将符合相关标准的员工转为公务员,其他的纳入事业编制。此次太原铁检转制后,检察官将获得公务员身份。一位检察官说,以前和同事一起外出办案,经常有人问他们“到底是什么身份”。“确实不好回答,很尴尬。”如果告诉对方是“铁路企业职工”,对方马上会问:企业职工怎么可以查案?而以后不用再面对这样的问题。[详细]

太原铁路司法改革

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地方,这是全国第一个铁路检察机关正式从铁路系统中剥离,也拉开了铁路司法改革的序幕。

铁路司法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及现代法治理念、司法精神相去甚远。人们不仅由此会对铁路司法的独立性、客观性产生怀疑,会对其诉讼过程及案件裁决的公正性、公信力形成不满,甚至会直接对其“司法权”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提出质疑。

撤销只是开始,铁路司法既要独立于铁路,也要独立于地方

铁路司法改制最终的目标是建立真正独立的国家司法序列:包括专门法院在内的全国法院经费,都由中央财政统一划拨,司法干部由最高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实行自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省、市、地区垂直管理的司法行政管理体系。案件分类划归地方法院审理,还是参照海事法院模式建立专门法院,都是可行的改制方案。

同时,司法改革既要打破部门化,也要打破地方化。铁路法院要独立于地方,设三级,由上而下自成体系。例如,在首都设立铁路高级法院,中级、基层法院按照铁路局、段分布领域设立,法院人员由全国人大授权最高法院任命,司法经费由国家财政直接划拨,司法行政和审判监督统一在最高法院,使之成为名实相符的专门法院。[详细]

期待铁路司法改革为整个国家的司法改革开辟蹊径

太原改革给全铁路司法系统改革全面铺开提供了宝贵经验,在铁路检察院归属地管理后,预计法院部门不久也将并入地方。太原改革虽来得有点晚,但也不无启发意义。被视为铁老大的这一块硬骨头的“破冰”,不仅表明了铁路部门改革的愿望与决心,也为中国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创造了契机。如果铁路司法改革,在去除司法部门之外,还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或许还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开辟蹊径。比如,司法机构设置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将有助于保障司法权力的独立公正行使。[详细]

司法改革

如果铁路司法改革,在去除司法部门之外,还能在打破司法地方化方面有所建树,或许还能为整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开辟蹊径。

中国已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国法律也确实在日臻完善。但如何让使司法真正依照其自身规律运行,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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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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