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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5

导语:《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继1996年之后,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即将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很多人将《刑事诉讼法》称作是“宪法的测震仪”和“小宪法”,它的意义何在?为什么要改?怎么改? [资讯专题:刑诉法大修] [人权是国家最大的面子]
[刑诉法大修:进步需要你参与] [公民要免于恐惧 修法还需给力] [网友评论]

刑诉法 监狱

“一个国家的好坏,不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有功之人,而在于它如何对待那些有罪之人。”美国著名歌手鲍勃·迪伦这样唱道。如何对待我们认为的坏人、罪犯,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刑事诉讼法》正是一部保障“有罪之人”应有权利的法律。

作为程序法 其核心价值在于限制公权保障人权

在强大的司法机关面前,个体无疑极为弱小。在刑事诉讼这一最易产生公权力滥用和失控的领域,倘若被告人失去了应有的法治保护,便极可能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失去抵御能力,从而在合法外衣下沦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而《刑事诉讼法》,正是公安、检察院、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不仅仅是起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是将司法机关行为纳入法治的轨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法律。从更大的视角来看,它是保障任何人不受非人道待遇、免受酷刑威胁的人权法律。 [详细]

核心原则是程序优先、无罪推定 宁可错放不可错抓

发生在美国的辛普森案是一个体现程序正义的典型案件。因警方提供的辛普森袜子上的血迹被辛普森的律师证明是人为故意造成的,法官认为警方做了伪证,违反了程序正义,以前所有有关此案的其他证据法庭都不予考虑,所以陪审团当场裁定辛普森无罪释放。

为了保障人权,刑诉法的核心精神便是程序正义和程序优先,并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两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这样论述“疑罪从无”的原则:将有罪的人释放,不过是判处他们(心理和精神意义上的)终身流放而已,倘若对无辜者用刑,则是实实在在的大错。 [详细]

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 违背程序正义非法获取的证据是毒树之果

实质正义是重要的,要实现它却很艰难。只有保证审判的每一个步骤公平正义,最后的结果才有可能公平正义。实体正义不应依靠、也不可能依靠非正义的程序来获得。所谓程序正义原则,是指基于法官个人的独立审判,以及诉讼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与公开原则的法定程序实现具体司法过程,以防范因程序不公导致的实体不公,最大限度实现司法的结果正义。

美国法律有一个“毒树之果”定律:警方违反程序正义就是毒树,由警方违反程序正义所得来的证据就是毒树之果。而“毒树之果”定律规定警方凡是违法程序正义所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毒树之果”定律使更多的人避免因吃了毒树之果而中毒,杜绝了更多冤假错案的发生。[详细]

“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正是漠视程序正义的恶果

以“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为代表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得到排除,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种种弊病直指程序正义得不到保障的现实。以刑讯逼供这一中国司法中的顽疾为例,热衷此道者往往认为破案最重要,如何破案则无所谓。办案人员不择手段,有可能不但难以实现正义的目的,反而制造出更多本应避免的罪恶。即使恰巧破了案,也是以千千万万的沉冤为代价。聂树斌案等死刑冤案,可谓程序不正义导致结果不正义的典型案例。[详细]

调查

1.你了解《刑事诉讼法》吗?
从来没听说过这个法律
听说过,但不知道它有什么用
比较了解,知道它是有关刑事诉讼的
知道它的价值,一直在关注它的问题与改进情况
2.你如何看待本次刑诉法大修?
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变化,真正能保障人权
近亲属不被强制要求出庭作证,尊重了伦理价值
“无罪推定”仍未写入,还有改进空间
此次仍是关门修法,社会参与不足
其他
3.你对刑诉法大修后的效果有何看法?
从此刑事诉讼中人权将得到更好保障
相关的配套措施没跟上,未必能立竿见影
虽然条文很好,现实中执法不力也没用
说不清
 

佘祥林,1994年因涉嫌杀妻被判有期徒刑15年。被关押11年后,佘妻于2005年突然回家,错案重审,他才洗清罪名。

赵作海、“躲猫猫”等一系列公共事件,让普通公民看到,在“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思维下,自己与赵作海们的命运可能只有一步之遥。可见现行刑诉法仍然存在很大问题,对它的修改变得极为必要。

30年来立法成就斐然 但进步仍很不够

作为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陈光中曾参与到1996年的那次刑诉法修改中。他认为,这次修改是以程序、人权保障为中心的一次改革。这次修改在加强被追诉人人权方面的力度相当大,被害人的权利也有扩大。1979年刑诉法时,被害人只是一般的诉讼参与人。1996年修改时,被害人可以出庭,在公诉人旁边,起到一种控诉的作用,尽管没有上诉权,但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他认为,在今天看来,限于当时的条件,仍有不少妥协、不少缺陷。但与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在人权保障等方面有很大进步。当时有的实务部门认为这部法律太超前了,有的学者又觉得改进得还不够。 [详细]

法网稀疏 实践中疑惑丛生解释泛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刑诉法的问题之一是法律条文过少,过少的条文不能覆盖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办案中经常发现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

不仅如此,这种现状引发了司法解释过于发达的不良后果,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高法、高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规定,条文总量多达一千三百余条。这些内部规定很多内容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成为变相的立法,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既不规范也不严肃。[详细]

规制非法取证的条款 毫无保障成了摆设

刑事诉讼法自身立法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它存在很多的不足,打开法律文本,我们会发现,诉讼制度、原则和程序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缺乏相互的配套。前面有规定,后面不见其保障措施。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多少年来在现实办案中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相反依此定案不在少数,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诉法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是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不足5%。这种宣言式的口号规定,实践中注定流于形式。[详细]

当前国家倡导的法治理念人权精神 在法条中体现滞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除了技术层面操作规程以外,它折射出整个国家诉讼的民主与文明, 而中国现在这部法律,它基本上还是1979年那样的时代背景和认知水平下所形成的框架体系,尽管1996年的修改很大程度的改进,但是整体的架构和制度体例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这些内容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跟一些发达国家形成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共识性的诉讼通则、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尚有很大的差距。[详细]

赵作海,被称为河南版“佘祥林”。1999年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他才被改判无罪。

聂树斌,1994年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5年被判处死刑。2005年经媒体披露,一个叫王书金的通缉逃犯可能才是真凶。

呼格吉勒图,被称为内蒙古“聂树斌案”,18岁时被认定为一起案件的凶犯,并于1996年被执行了死刑。直到2005年才真相大白,证明他确实被冤枉至死。

通过一部符合法治精神、人道主义原则的法律,来保障每一个人的人权,这在法治与权利意识日益昌明的社会,早已是共识。此次大修如何回应这一共识?

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有望入法,将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加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这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详细]

侦查阶段也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刑诉法再修改有望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将被正式明确为“辩护人”。陈光中说,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原来一直不明确,这次一致意见还是准备明确其为辩护人:“全世界都是这样的,没有说律师参加刑事诉讼不是辩护人的身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认为,辩护部分修改力度将比较大,如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稍向现实接近,加大辩护人的权利保障内容,旨在更好地发挥辩护人的作用,以利于解决“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三难”问题。[详细]

力避二审上诉变相加刑,事实不清的有望直接改判无罪

刑诉法再修改有望规定,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申的,一概不加刑;除非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并重新起诉;将体现“旧案不加刑,新案另起诉”的原则。

陈光中介绍,有的司法机关为了对上诉人加刑,即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会以“事实不清”为名发回一审,进而通过内部指示要求加刑,从而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要求。另外,对事实不清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有望按照“疑罪从无”规则,直接改判无罪。[详细]

死刑复核程序诉讼化 最高法将不再关门搞死刑复核

自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外界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不公开、不透明的批评就多见诸报端。对此,陈光中说,死刑复核本身是诉讼程序,但目前却是非诉讼性的行政化内部审核程序,多表现为死刑复核法官看案卷审查案情。

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将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合议庭法官至少要在原则上讯问被告人;二是律师有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可直接要求面见合议庭法官陈述辩护意见;三是原则上检察机关有权介入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法院要为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创造条件。[详细]

近亲属不被强制出庭指证、“被精神病”或成历史

据陈光中介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程序、当事人和解程序和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有望作为特殊程序写进刑诉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将有望经法院裁决,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认定当事人是精神病患者,并将其送到特定单位、场所进行强制医疗。

此外,与刑法第306条一道,刑诉法第38条被刑辩律师视为司法机关职业报复的法律陷阱,因此备受刑辩律师诟病。不过这次该条款有望被修改,以利于保护律师调查取证。同时,刑诉法再修改还有望规定特殊侦查手段,明确特殊侦查手段的执行主体、适用范围和执行程序等。 [详细]

杜培武,1998年,昆明市公安局两名民警被杀,昆明市刑侦支队认定该案系杜培武所为。为逼取口供,对其采用远远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的刑讯逼供。2000年,杜培武被无罪释放后称“生活被全部毁掉”。

那些因为冤假错案被毁了的人生,只是曝光在公众面前的冰山一角。此时此刻在高墙铁牢之中,还有多少蒙冤者?新的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是否还在继续产生?

《刑事诉讼法》应该保障无罪之人不被冤枉,但对于这次大修,有律师表示:此次修法仍是关门修法,社会参与不足。

即便错放一千个坏人,也比不上冤枉一个好人的危害,因为后者意味着公权力的脱缰,也即意味着你我都身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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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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