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598
2012.08.27

导语:最高法于7月底完成了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并下发全国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其中第250条关于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律师界强烈质疑。[详细][网友评论]

刑诉释法

“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的法院内部征求意见条款,一经媒体披露引发了舆论和网路热议,引起了律师界的强烈质疑。律师界直指最高法试图在司法解释中超越法律规定为法院赋权,涉嫌“二次立法”。

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

引起律师界强烈反应的是征求意见稿第249条和第250条关于法庭秩序的规定。其中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

第250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可以建议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处罚”。[详细]

这意味律师随时可能会被法院直接限制甚至剥夺执业权利

上海刑辩律师张培鸿认为,录音录像拍照,涉及审判公开,从大原则看,只要不扰乱法庭庭审,都应该是合法的,尤其“录音录像拍照设备”的概念非常宽泛,如此规定缺乏可行性。更重要的是,法院可禁止律师6个月至1年出庭,他认为这是最高院通过“立法”,确立法官在法庭上的绝对权威,“这是不行的”。

北京刑辩律师毛立新在微博中表示,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其实质是“暂停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而根据《律师法》,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法院对律师直接行使行政处罚权是对行政权的僭越。[详细]

在贵阳“小河案”中,法庭曾以“闹庭”为由,驱逐多名辩护律师,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因被驱逐而当庭昏倒。若司法解释第250条成真,律师在被驱逐的同时,还面临着被“暂停执业”的风险。

律师界的质疑是有道理的。禁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实质是“暂停执业”。虽然暂停的仅是诉讼业务,但在性质上属于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属于对律师行政处罚的范畴。

“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有违《律师法》和《行政处罚法》

《律师法》中规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而且,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法》中也明确规定,吊销权力许可证照以及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主体或者被主体授予执法权的机构履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说明对律师的行政处罚权,属于主管律师的各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没有被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处罚律师权的各级法院。

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说明,“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的法院解释条款,存在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那么这种违背法律规范,通过去越权处罚律师也就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同时也表明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进行,以防止行政处罚权的违法行使。

正如陈有西律师所言,这是“法院种了司法部的田”。[详细]

司法解释不能借机扩权,“法外造法”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根据刑诉法第195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合议庭有权训诫、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对于情节严重的,报请院长批准后,可处罚款或拘留”。司法解释只能在上述立法范围内进行具体解释,而不能借机扩权,自行增设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暂停执业”处罚权。“法外造法”,就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制定司法解释,虽非严格的立法行为,但由于其具有现实效力,对司法实践影响甚大,因而又有“二次立法”之称。作为有权作出司法解释的行政机关,应该明白司法解释是对单项法条的释意,不能超出法条规定的内涵和外延,无限度的去扩展法条的释意。作为有权作出法律解释的行政机关,就得遵守法律解释的原则性和规范性。作为对某件事项没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更应当严守司法边际。这既是权力本身的要求,也是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通行法律实践。[详细]

“闭门释法”无法令人信服

今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刑诉法修正案,新《刑诉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随后,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在内的多部门均着手酝酿,根据新法修订各自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侦、检、法部门的刑诉释法均呈现不同程度的闭门立法倾向。上海律协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据以研讨的最高法草案文本,竟源自网上曝光的非官方发布文本,刑诉释法的封闭倾向与刑诉法修改的全民热议对比鲜明。

不可否认,公检法机关拥有丰富的司法实务经验,其对刑诉法的专业详解不乏有益补充和在可操作性层面的努力,但局限于部门本位纠缠中的闭门释法,恐难以抵挡自我扩权的个中诱惑。以最高法草案第250条为例,大范围超越现有法律文本对律师惩戒的程度,有法学专家担心其“二次立法”、“法外造法”的倾向,并非没有依据。[详细]

律师是司法体系内的健康力量,越权惩戒有违司法本意

这种拟订超越法律行政处罚管理权限的“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解释条款,不仅是在司法解释的依据上站不住脚,更在情理上站不住脚。律师是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的重要力量,是司法体系内的健康力量,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如果“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的条款实施,律师被法院绑架,被法院剥夺了法律辩护权,无疑是再消弱对法院司法判决的监督权,也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制衡作用,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在与实现法律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治轨道背道而驰。

作为一个对法律行政处罚应该非常精通的法院,却对刑诉法采取一意孤行对内扩权对外限权的解释,通过超越法律解释和管理权限去绑架律师,这种违背司法本意的行为,就会让律师丧失法律授予的维护和调节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特性,让法律行走在缺失监督的权与法较量的法律边际。[详细]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曾在今年4月的一次授课中指责贵阳、北海案律师的“闹庭”行为,言论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律师界的强烈不满,他们通过微博等平台展开了针锋相对的回应。

司法解释虽被称为“二次立法”,但也只能是“法下之法”、“法内之法”,一旦成了“法上之法”、“法外之法”,无疑又僭越了立法权。

企图以严惩重罚防止律师“闹庭”是用错了药

该规定的出台,背景是前段时间此起彼伏的律师“闹庭”事件,让法院觉得有必要强化对律师的制约和惩戒。但问题是,对于律师为什么“闹庭”,法院自身存在哪些问题和责任,法院认真分析、反思过吗?不思己过,反责他人,越权造法,总让人觉得有挟私报复之嫌。

而且,上述规定中,根本没有规定被处罚的律师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律师遭受行政处罚,尚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可以救济,到了法院这里,反而成了口衔天宪、一锤定音了!这种规定显然是过于蛮横了。[详细]

控辩双方地位本就不平等,如此释法将让辩方彻底失语

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辩、审三方作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法院居中裁判,控辩双方以平等对抗方式各尽本分、参与诉讼。目前的刑诉框架下,基本采用对抗式诉讼模式,而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由于检、法两方的国家机关属性,使得辩方容易居于相对弱势的位置。而在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阶段,明显的地位差异也一直是既成事实,检、法机关,包括行使侦查权的部门,在对刑诉法的立法和修改中,个中意志已有不同程度的贯彻。而辩方律师群体和当事人,则缺乏观点上陈的渠道,相对处于失语状态。

接下来的刑诉释法,显得尤为关键。从打击犯罪或保障人权两个角度对刑诉法进行解释,方向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具体的执法和司法环境。近年来,将律师驱逐出法庭的事件在各地频发,却鲜有检方被法庭训诫的情形出现,保障当事人诉权,控辩审三方不对等的局面须有制度化的改观,而非相反。[详细]

“千秋永胜在于理”,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千秋永胜在于理”,法院应该是最讲理的地方,应该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各方诉讼参与人。法贵公平,对法庭纪律的强调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至少应对控、辩双方平等对待。而上述规定,却仅适用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不适用于公诉人。法庭之上,任何一方均有违反法庭纪律的可能,为何独对辩方施以惩戒?因此,有律师称其为歧视性待遇,甚至认为它是“专门用来对付律师”的,也就难免了。

人言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果如是,则最高法院应为一切公正之最后屏障。论政策水平、法律素质,最高法院的法官均应为全国翘楚,释法、司法均应堪为模范。最起码,不该以释法为名,行破坏法治之实。[详细]

刑诉释法与你我息息相关,防止法治倒退需要更多公民参与

以最高法草案第250条为例,大范围超越现有法律文本对律师惩戒的程度,有法学专家担心其“二次立法”、“法外造法”的倾向,并非没有依据。对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修改文本尚无法进行实质评估,但律师法修订后,侦、检机关对律师权利的长时间有效阻击,已令人印象深刻。律师辩护职能的发挥,在刑诉释法各方闭门积极扩权的态势之下,会呈现怎样的效果,令人担心。

关注刑诉释法,不应仅是律师的事。因为刑辩律师所要代言的,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最为弱势的普通公民的合法诉讼权益。《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的正确施行,是对宪政秩序下公民诸多宪法权利的具体化,兹事体大、至关重要。实有必要及时启动由全国人大主导的立法解释,尽力消弭和超越本位局限,重申刑诉“限权法”的本质,并适时推动刑诉释法内容、过程的全公开,放开全民讨论,征询各界意见。期待人大的高位阶解释活动,能够统筹各方的扩权冲动,切实确保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谦抑协调。[详细]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人民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果如是,则最高法院应为一切公正之最后屏障。

刑事诉讼本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发生的一场“游戏”,在这场关系社会正义和基本人权的游戏中,公检法机关若一边参与游戏一边修改规则,其结果必然是荒唐至极。

凤凰网 评论频道 出品 欢迎收藏
编辑:魏巍

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