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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1

导语:老太太死后70多天被民政部门从坟中挖了出来,送到殡仪馆准备火化,比他们通知上规定的截止日期还提前了两天。这件事情就发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富勤村,当地民政部门对此回复称:“现在气温下降,我们怕冻上,所以提前了两天。”[详细]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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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坟

有道是“死者为大”,已经下葬70多天的老太太,被人强行从坟里挖出来送去火化,实在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遵从遗愿葬母亲,土葬坡地添新冢

据老人的三女儿那玉兰介绍,母亲一直和守寡多年的大女儿那玉琴一起住,8月27日那天,76岁的母亲过世了。“我父母都是这个村的老户,父亲2006年过世,葬在村那边的坟地里。母亲生前希望死后和父亲合葬,我们遵从了她的遗愿。”就这样,老人被安葬在一处大约有上百处土葬坟的坡地上。8月30日安葬完老人后,那玉兰就回了玉泉镇的家中。

按道理来讲,在中国,及时将死者下葬不仅意味着对死者的尊敬,更意味着对亲孝传统美德的践行。但怎么让人也想不到的是,在下葬70多天后,老太太居然被强行从坟里给挖了出来。[详细]

复议期限尚未至,民政部门偷掘坟

老太太坟墓被掘,原因是家属违反了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本应该火葬的尸体却土葬了。民政部门给死者家属一份处罚决定书,要求家属除了交纳5000元的罚款外,还要求在11月10日前自行起坟火化,落款日期是11月3日。决定书上明确告示,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执法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申请复议的时间期限是15天,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期限,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和剥夺。可是结果,11月16日,离决定书规定的复议时间还有两天,民政部门就在家属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掘了坟。

提前刨了人家的坟,阿城区民政局殡葬管理事务所的王占海副所长却做出了让人哭笑不得的解释:“现在气温下降怕冻土,所以才提前两天挖出来等家属来火化。”[详细]

土葬新坟并不少,选择执法为哪般

哈尔滨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效力等同于法律,条例之下,没有特殊。可在阿城区农村,还有其他的人家死人后仍然采用土葬的方式。面对记者的质疑,王占海说:“民不举,官不究,谁让她家被举报了呢。”没有自责,没有愧疚。

说到底,“民不告官不究”是一种严重的懒政惰政心里,政府的威信就这么一点点被蚕食了。一个小小的官儿都说出“民不告官不究”之类的话来,很容易想象官威官僚是一个什么样子的。有人举报了,民政部门才会追究,如果没有人举报,那就免于追究了,足见当地殡葬管理的混乱。看来不是像王占海所说的什么“民不告官不究”那么简单了,在王占海看来,权力想弄谁就弄谁了,权力愿意刨谁家的坟就刨谁家的坟了。在条例下,应该一视同仁,既有土葬存在又有火葬存在,这本身就是一种不公。[详细]

火葬的推行,主要因为土葬风俗与土地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

2007年《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布之后,短短20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收到社会各界来信来函超过1000件、建议1万余条。修改草案由于保留了原条例“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的规定,成为最大焦点,争议至今。

花费巨大,老百姓“活得起死不起”

垄断经营,殡葬管理单位获暴利

近年来,殡葬业暴利、殡葬服务价格畸高备受诟病和质疑,以致令公众不禁慨叹“死不起”了,谓之民怨沸腾、怨声载道也并不为过。而且有人注意到,从土葬到火葬,成为死不起的大转折。现实的状况是,一边不允许群众简单土葬,必须火葬,一边借着垄断经营的优势,在火葬收费标准和项目上变换花样,层层加码。不断提高火葬费用,不断增加收费项目。有些收费项目,名义上是“自愿”,实际是你不自愿也得愿,别无选择。

政策变味,交钱即可保平安土葬

另一方面,在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还出现了以罚代化的情况,一般来讲,只要向有关部门或村干部上交一定数额的钱款,就可土葬,久而久之,这便成为殡葬管理中的潜规则。于是,有人说,民政部门表面上是在劝导老百姓“移风易俗”,实际上却是在发死人财。叫老百姓如何想。

以罚代管,不断上演“扒坟掘墓”

最后,更有甚者,还有的地方以罚代管,等逝者土葬后,再找上门罚款,不交钱就以起尸火化相要挟。死者家属只好交钱买平安。新华网《新华纵横》就曾报道过一则“扒坟掘墓”的新闻:2007年3月25日,河南省林州市民政局组织了100多人的执法队伍,在家属不知晓的情况下,将侯章群已高度腐烂的尸体起出火化。死者之弟侯兆民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林州市民政局,想把哥哥的骨灰领走,但被告知,必须去林州市殡葬管理所,交8000元的土葬执行费才能领走骨灰。一切的一切只是为了钱,怎叫民众不寒心。[详细]

背离初衷,“二次土葬”愈演愈烈

火葬政策实施几十年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死者都实行了火葬,但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人们习惯于将死去的亲人火化后,运回故土,安葬在自家原有的墓地里或直接安葬在自家的承包田里,而且堂而皇之地修坟立碑,殡葬管理人员往往对骨灰如何处理并不过问。可以说,这种二次装棺火化再土葬占地一点不少,而且其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但显然这就与制定火葬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因为跟直接土葬一样,火化后又土葬的坟墓仍然占用了耕地,而且死者家属还增加了火化费或罚款等负担,于国于民来说,真可谓百害而无一利。[详细]

入土难安,强制火葬激化干群矛盾

火葬政策从实施以来,却一直受到群众的抵触,特别是农村地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对死者的后事安排,一直遵循“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即使是无神论者,也大多希望能将死去的亲人完整安葬,不愿意看到死去的亲人变成一堆断骨残灰。其实认真反思一下,土葬方式也并不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纯属封建迷信行为,其中所表现出来的道德伦理以及文化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通过土葬方式在人们与死去亲人之间建立起来的感情纽带是火葬所无法建立的,而人们经常到死去亲人的墓地去祭奠,也正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

另一方面,虽然殡葬政策只是提出改革土葬,实行火葬,并未要求一律实行火葬,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级民政部门往往过度推行火葬,把火化率作为衡量殡葬工作好坏的首要指标,致使在一些不必要推行火葬的地区也强制推行火葬,与群众的意愿严重对立,群众意见很大。很多基层民政干部难免陷入这样一种困境:“在群众心目中,殡葬管理是一项‘造孽’的工作,剜坟掘墓啊。如果严格管理,就会伤害群众感情,损害群众利益;如果疏于管理,又觉得自己是在渎职。整天处在思想矛盾之中。”[详细]

土葬改火葬移风易俗

社会整体移风易俗是个漫长的过程。

有尊严的逝去,获得安身之所,事关国民幸福感。行政行为既要合法,又要合理,不能冷酷不近人情。

“推行”不是“强行”,火葬执法还需用理用情

国务院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人死了,中国的传统习俗是入土为安,这是对死者的尊重,刨人家的坟是一个奇耻大辱。背着家属,刨了人家的坟,这时候的民政部门纵有一千个理由,也难安民心。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应合理,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在执行一项法律的时候,只能够使用那些适合于实现该法目的的方法,而且必须根据客观标准,不是按照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来决定某种措施的适当性。就火葬执法而言,当“推行火葬”变成“强行火葬”时,将土葬的死者挖出重新火化显然不尽合理,因为这样不仅搞得死者不得安息,生者不得安身;而且违背了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中的情理性原则,因为不管怎么说,“掘坟挖尸”都不是一种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最小损害的措施。[详细]

回归公益属性,不让“死人产业”有利可图

事实上,尊重逝者从来都是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每逢清明,人们到逝者墓前祭奠,以寄托缅怀思念之情,更是清明节的重要人文传统。我们常说“人生而平等”,同样道理,生命的离去也同样应该得到公平的对待,从这个角度来看,让每个逝者,无论其生前贫穷还是富有,显贵还是卑微,都有一片葬身之地,不仅是基本的人权,更是敬畏生命、尊重逝者的题中应有之意。

不过,假如敬畏生命,尊重逝者的传统,竟然成为“死人产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借口,恐怕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事实上,无论从尊重逝者,还是人权平等的角度出发,墓地与殡葬行业都更应公益化而非产业化。只有当殡葬行业回归了公益属性,真正有了尊重逝者的服务意识,生命才不会因为“发死人财”所构筑的那道“死不起”壁垒而遭遇亵渎。

从这个角度来看,免除基本丧葬费用政策的全国推广,无疑值得期待。不过,假如免费基本丧葬服务的范畴仅仅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那么,暴利其实依旧可以在墓地等环节继续发扬光大甚至变本加厉,不仅如此,殡葬暴利会否在基本丧葬服务免费之后,巧立名目的以“抬尸费”之类的其他形式继续存在,也同样令人担忧。基于此,只有扩大基本丧葬服务的内容,不让“死人产业”有缝可钻,有机可乘,免费基本丧葬服务才算是真正名至实归。[详细]

告别强制火葬,深埋环保的新土葬大有可为

据介绍,1985年,我国发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确定了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的殡葬管理工作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划为火葬区,在火葬区倡导推行火葬;人口稀少、偏僻山区,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划为土葬改革区,实行土葬。1997年7月,《殡葬管理条例》颁布,继续把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作为殡葬管理的方针。

然而,如前所述,现行殡葬管理制度本身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操作均存在一定的偏颇,从而导致了一些尖锐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甚至还出现了“掘坟挖尸”的惨剧。因此,一种旨在节约成本和保护环境的“新土葬”呼之欲出。这种土葬方式要求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在荒山荒坡或应该退耕还林的地块中划定一部分作为公用墓地,用于安葬死者。同时要求死者亲属在墓地植树,并保证成活,苗木款自筹。若当地并无荒山荒坡或退耕还林地可供利用,也可在现有耕地内深葬,不留坟头,不许立碑。殡葬管理部门的工作也将由强制推行火葬向管理殡葬用地、规范墓葬标准转变,也群众的关系也会渐趋协调。这样既保护了环境,节省了群众的丧葬费用,又顺应了中国的殡葬传统,减少了干群矛盾,抑制了殡葬管理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同时也有效地调动了群众的造林积极性,并将大大节省国家用于退耕还林补助的资金,可谓一举多得的大好事。 [详细]

火葬

用更文明,更能使人感受到生命尊严的方式,更能实现政策本身。

让公民体面地死去是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文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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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袁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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