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波:“标准”过滥损害公民自愿交换权利
2009年09月10日 08:31长江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体育明星桑兰在博客上公开曝光小保姆“劣迹”,博文引来百万网友点击。一方网友同情桑兰,另一方则指责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

我们对争论不持任何立场。倒是随后出场的具备准官员身份的专家表态引起了我们的浓厚兴趣。广东省家协会长陈挺表示,雇主与保姆矛盾激化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就在于行业标准缺失,“工作内容里什么必须要做、哪些又是次要任务”等不清楚。陈会长还透露,广东正着手制定行业规范标准,今后保姆必须培训才能上岗。(9月9日《南方都市报》)

我不知道桑兰写这篇博文的初衷,更无法猜测她准备借此达到什么目的。单纯对保姆不满?那问题应该非常简单,炒掉她就是了!再雇一个,再不满意,就继续炒,直到自己满意为止。显而易见,只要桑兰开出的价格有足够吸引力,她就一定能够达到自己的目的。可是陈会长却认为事情远非如此简单,在他看来,根本问题在于缺乏一个由他们制定的“行业规范标准”,只要在这个标准约束之下,就不会有雇主与保姆的矛盾了。

哪个领域出了问题,不论问题的大小和性质,我们下意识的反应就是:赶快制定标准,呼吁加强监管。这几乎是一个既定逻辑。近日,深圳的人大代表杨剑昌认为家教行业问题严峻,建议政府部门出面消除监管盲区,上海家协会针对“保姆陪睡”现象,拟出台一个强制性合同进行严禁,现在陈会长的思路如出一辙。

社会当然需要监管,法律就是专门发挥这种作用的。然而法律并非万能,有些事情法律不好管也不便管,这个时候,就应该尊重公民的自愿交换权利,让公民自己判断利弊得失,自然也承担相应后果。就拿请保姆而论,我们需要一个清晰规定“什么必须要做、哪些又是次要任务”这样一个所谓“行业标准”吗?答案是“不需要”!标准制定者不可能比雇主本人更清楚自己需要什么样的家政服务。再以争议颇多的“禁止保姆陪睡”条款为例,法律不介入是明智的。很简单,法律没法介入,除非执法者可以随时进入民宅,检查雇主是否在和其异性保姆同床共枕并有某些行为。一位律师出来“背书”了,说出台“禁止保姆陪睡”的行业规范,主要是禁止雇主单方面强迫“保姆陪睡”,真不知道律师先生的法律知识学到哪里去了,“雇主单方面强迫‘保姆陪睡’”,这完全就是限制人身自由,要想禁止还用得着一份行业标准来多事?

我们的生活中,“标准”已经无孔不入,连馒头也要整一个“国标”出来,尽管事实是没人监视生产者是否按此生产,也没人在消费时会仔细端详。这些形形色色的“标准”,随着“标准”而来的“加强监管”究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什么?有一点不言自明,这就是“标准”的制定者、“监管”的主体都从中获得了利益,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多人把公民的自愿交换权利不当回事,热衷于制定五花八门的“标准”了。可是“监管”的客体又得到了什么?除了要多支付一笔“被监管”的交易成本,这些五花八门的“标准”有益于提高我们的幸福指数吗?

 您可能对这些感兴趣:
  共有评论0条  点击查看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
     
作者: 黄波   编辑: 张恒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热点图片1热点图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