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季平:孙伟铭案最大价值在于统一法律适用
2009年09月09日 08:34河北新闻网-燕赵都市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李季平

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终审判决醉酒后驾车致4人死亡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就醉驾犯罪适用法律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消息: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本报今日14版)

对于孙伟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结果,尽管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此案引起最高人民法院关注,而出台对于醉酒肇事犯罪统一适用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孙伟铭案件的最大社会价值。最高法院对这一法律认定的公布,统一了各地方法院过去各自掌握的认定方式,更重要的是,对于醉酒驾车肇事后的定罪量刑也更加公开透明。从某种程度上讲,孙伟铭案件对法律公平的推动作用,不亚于2004年广州的孙志刚案件。

公民醉酒驾车肇事后,应当如何定罪判刑?人们为什么对孙伟铭案件如此关注?因为同样的或者类似的案件,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不同,受到的惩罚就有天壤之别。人命关天,过去因为最高法院没有统一规定,其决定权就在各级地方法院,并且已经发生过许多在公众看来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严重异化了法律的公正性。

比如,孙伟铭醉酒撞死4人,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今年1月22日,河南陕县的王卫斌醉酒驾车致使6死7伤,7月3日,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再如,2008年7月,河北保定司机张海鹏醉酒驾驶,致使交警1死1伤,今年8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海鹏无期徒刑。而同样涉及警察的醉驾案件,结果却大不相同:2008年2月8日,福建省司法民警张某,在漳州市酒后驾车,把车开上了人行道,造成2死5伤的严重后果,2008年7月28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法治社会,如何适用法律,是公民追求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样的案件,因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造成对当事人物质及精神较大差别的后果,而且尚属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此类事件如果屡屡发生,就真的需要法律部门进行统一明确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醉酒驾车肇事,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统一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起到了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

据公安部的公开数据,到2009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超过1.76亿辆,并且,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机动车尤其是私人拥有车辆的数量还会快速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发生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司法部门如何排除人情、权力、当事人的身份等影响法律公平的因素,避免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引起的不公,是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因此,期盼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公布的醉驾肇事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进一步完善,使各级法院对醉酒驾车肇事的惩处能够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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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季平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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