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行政之力判定的“师德”难逃被矮化
2009年09月09日 07:30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江苏省教育厅9月7日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的考核办法,明确了绩效考核会和师德挂钩,但绝对不与升学率挂钩。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扬子晚报》9月8日)

根据目前舆论的普遍看法和结论,此次江苏省教育厅的考核办法,应该说,大方向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更具体地看,仍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商榷、厘清的地方。

首先,究竟何为“师德”,其全面内涵是什么?办法仅规定,“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这样一个对于师德的描述或界定,无疑显得十分单薄、粗糙。

其一,它仅仅从反面、负面,简单地以“不应当做什么”的形式来说明师德,诚然,“有偿家教”、“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均非师德所允许的行为,但完整的师德显然不止于此——在“不该做什么”之外,还须有更多“应该做什么”的内涵。

其二,它对师德的定义、要求,总体层次显得太过低端、初级,远没有涉及更高层、深入的丰富师德内涵。像“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固然并非教师所应当做的,但一般寻常的社会道德尚且不会允许这样的行为,更何况是高于一般社会道德的师德?如此以底线义务来要求和说明师德,岂非有“矮化”师德之嫌?

更重要的是,作为教师绩效依据的“师德”,究竟应该由谁来判定?依据上述办法,“绩效考核要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的评价。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这实际上意味着,虽然也会听取学生家长的意见,但师德究竟“德不德”,学校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才是最终的决定者。

无论如何,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其根本身份其实只是学生和教师的服务者。因此,教师的好坏、师德的高低,只能按权利逻辑,自下而上地考核。否则,师德一旦沦为校长及其代表的行政系统评判的对象,那么,作为教育绩效的师德,势必趋于政绩化,成为一种非教育的“不德”之物——距离“与升学率挂钩”也就不远了。湖北沙洋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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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贵峰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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