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审计“盯”上媒体还要两个前提
2009年09月09日 08:03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审计署7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关注外部举报或者公众、媒体的负面反映和报道,识别可能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见昨日《华商报》)

通过媒体报道识别违法行为,可以拓宽思维,加大审计威力。但欲做到这些,尚需两个前提。

其一,如何保证媒体能够报道出负面反映和新闻?在一些时候,囿于权力暗示或利益考量,有很多负面报道往往胎死腹中。更不要说记者在新闻采访时所遭遇的种种干涉和不配合了。显然,如果不能强化舆论监督,不能保证媒体的采访权和报道权,媒体就很难推出重磅的有巨大价值的负面报道,无法供审计部门采信和使用。

其二,如何避免审而不查、查而不处的公众担忧?媒体的负面报道进入审计部门视野只是第一步,接下来审计部门如何采取措施加以查处才是关键,否则只会让公众更失望。事实上,此前国家审计署公布2008年度审计报告,也被网友认为光打雷不下雨。当然,需要厘清的是,在现实格局中,审计部门并无问责权。

还应该看到,受困于媒体的自身特点,如果相关部门不能迅速跟进,不能及时查处,那些被媒体报道出的有价值的线索,一旦过了新闻热度,就有可能归于沉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提出“10天法则”,即媒体对一个事件持有的热情不会超过10天。也正因为如此,那些曾引得舆论哗然的公共事件中的负面主角,在媒体和公众聚焦时“聪明”地保持着沉默,风头一过,便能安如磐石。因此,媒体报道之后,相关部门核实无误后更需及时查处。

当然,无论是保障媒体报道权还是避免审而不查、查而不处,这些都是审计部门的不能承受之重。事实上,要完成当前的反腐大业,也不能仅仅靠审计一个部门,更不能被动依赖媒体的负面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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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商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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