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武:政策缘何频频挑战常规思维
2009年09月07日 07:34汉网-长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何志武

一项公共政策引起争议本身是很正常的,但最近有几项公共政策引起争议,首先是对政策对象概念的理解上,决策部门频频向人们的常规思维提出了挑战,好像这些概念在决策部门有了“新解”。

教育部近日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不光是吸引了政策的接受主体——中小学班主任的高度关注,而且引起了广泛的社会热议。议论的焦点是其中一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人们不解的是,此项政策对中小学班主任批评学生的授权,是否意味着以往老师们对自己有没有权利批评学生都没有搞清楚?“教不严,师之惰”,这传了几千年的古训不就是告诉人们老师要批评不守规矩的学生吗?今天的一项政策一下子简直要把人们沿袭多年的常识性理解推翻了。

前些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买受人请求解除商品房合同纠纷案件,要严格依法审查,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不能解除”。也就是说,对于买受人违约,而开发商未提出解约的,法院经审理查实后不予支持买受人解约要求。

在我等一般人的心目中,房屋买卖双方是签了购房合同的,签合同本身就是对双方的保护和约束。签合同就意味着可能撕毁合同。如果一方单方面违约,就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这就是对其行为的约束,而另一方可以得到相应数量的违约金,这就是对其权利的保护。违约金的支付比例都会明确写进购房合同的。房价直线上涨时,开发商们常玩一些“一女二嫁”的把戏,受损的买受人维权过程漫长而艰难,就接受开发商支付不高(一般为购房款的3%)的违约金算了。等房价下跌时,买受人要违约退房,并愿支付违约金,开发商却不愿意,说什么我不同意你违约你就必须执行合同。现在竟有政策支持他们了。

人们非常不解:合同明明规定如果违约就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我愿意支付违约金,凭什么要经开发商的同意?这直接关系到合同严肃性的问题。也许管理部门觉得目前的购房合同书规定的违约金比例太低,纵容了买受人随意违约,那你可以修改合同,大幅提高违约金的支付比例。提高违约成本,对合同双方都是一种约束和保护。一旦开发商违约,同样必须支付高比例的违约金。问题在于,在修改完善的新合同拿出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什么条款,就必须遵循什么条款。这才是起码的合同意识。

政策需要向公众解释,但政策本身理解起来不应复杂,不会挑战人们对于相关概念的常规理解。一旦公共政策不易被人理解和接受,执行就必然不自觉。公众对政策目标对象的常规性理解缘何屡屡受到政策的挑战?我们不妨作两种推测:一是政策制定过程及内容本身不严谨,决策者像探讨问题一样取决于“看你怎么去理解了”;二是政策并不具有可持续性,只是一种应急方案,等这个“急”过了,政策就废止了。

好的政策当是普通百姓易理解、好接受的政策,容易产生歧义的政策是不严肃的。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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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志武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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