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批捕权上提 内部监督制约有限
2009年09月07日 07:23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正式下发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新华网9月4日)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逮捕人,必须提交检察机关批准,但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却是由本院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这种“自侦、自捕、自诉”,为许多人所非议。因为,由本院来决定逮捕本院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监督与制约,公民的合法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逮捕权上收的改革,正是基于加强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的背景下出台的。按照相关规定,改革以后,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这说明,下级检察院在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最终必须由上级检察院来决定。这就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加强对于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防止检察院内部直接侦查、直接逮捕所缺乏的必要监督带来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防范个别人利用检察公权对公民打击报复,具有进步意义。

逮捕权虽然上提了一级,但是,这种上收到上级检察机关的做法,仍然属于一种内部监督,内部的监督毕竟与外部监督存在差距,上下级检察机关工作联系多、关系紧密,上级检察机关有时难免共同为了一个打击犯罪的目标而放低标准,迁就下级检察机关。因此,只要是内部监督都会存在一个“重配合、轻制约”的问题。

其次,新做法还面临着检察机关“侦查一体化”的压力。近年来,许多地方检察机关推行“侦查一体化”的机制,上级检察机关往往将自己侦查的案件交办给下级检察院或者将下级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交办到异地管辖。这些所谓的交办案件就是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指挥的案件,这些案件要报请逮捕时,即使是上级检察机关来审查逮捕,实质上也面临着“自侦、自捕”的现象。

江西赣州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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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涛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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