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冈:“被污染”的国家该如何行使权利?
2009年09月07日 07:20东方早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傅蔚冈

2009年7月,山东临沂一家化工厂趁汛期偷排化工废水污染南涑河流域,严重影响到流域内50万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此案目前已经审结,涉案人员分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入刑。除此以外,法院还支持了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国家3714万元的经济损失。

需要肯定的是,国家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请求环境污染赔偿,是有法可依的。在我国,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河流山脉皆属于国有资产,而水资源也是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国家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向污染者提出赔偿也算是名正言顺。

但问题是,该笔将近3714万元的民事赔偿,国家该如何对其进行划分?这是我们要关注的重点。按照此前相关的判决,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获得的民事赔偿都纳入国家财政。如此前8月份广东番禺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6.25万元;赔偿款项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但是,山东临沂水污染事件与广东番禺水污染事件两者并不存在相同的环境,因此如果此笔巨额民事赔偿被纳入山东临沂的地方财政,并不是非常妥当。

首先,民事赔偿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在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数额是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然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处罚数额。但是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由于民事赔偿履行的是“填平损失”的作用,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必须以其损失为限,那么在此案中,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是如何计算出国家的损失的?同时,由于此次污染涉及山东和江苏两省,那么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所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是已经将江苏方面的损失计算在内?如果没有,那么江苏邳州的检察院是不是可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再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其次,其他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受害者并不只是国家,还有为数众多的民众和企业。在该案中,受害者散布于山东和江苏两个省份,有毒废水严重影响流域内50万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产生活,这些民众的损失如何获得补偿?在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临沂检方有没有将相关事宜告知当地受害群众提起民事诉讼?如若不是,这也是检察院的失职。

再次,国家如何处置该笔赔偿?按照既有的经验,该笔款项将纳入国库。这样的做法虽然符合法律,但未必妥当。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失既有即刻显现的损失,同时还有很多损害需经年累月之后才能够显现。如果该笔款项由国家财政纳入今年的收入而在下一年度中支出,那么就可能会导致四五年后可能显现的损害面临求偿无门的局面。

因此,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将该笔民事诉讼赔偿设置为环境赔偿基金,凡是由此次污染事件受害的民众和企业都可以向该基金申请。这样既摆脱了今后过多的民事诉讼涌向法院的可能,也避免了此次事件的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的局面。当然,如何向该基金申请赔偿以及该基金该如何运作,则有待于有关当局列出具体的细则。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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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蔚冈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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