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判决书全面上网公开值得期待
2009年08月24日 08:01潇湘晨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河南省高院判决书全面上网公开:不怕揭丑决不护短。法院判决书全面上网公开,河南不是首创。然而,能够将这一举措以如此大的力度在全省范围全面推开,实属难得。(8月23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在我看来,审判结果的公开有着巨大的社会意义,值得期待。

首先,判决书的公开有利于群众更深层次地了解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裁判文书的公布,是社会和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法院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社会上存在着一些对司法公正性的误解,根源之一在于人民群众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缺乏应有的了解和认知,而法院对公开宣判工作的疏忽包括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缺失与此不无关系。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查阅,使人民群众有机会了解所关心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从而有助于打消疑问、增强认同、息诉息访,从而有利于减少社会纠纷。

其次,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法院审理的案件直接来源于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法院判决书对人民群众是最好最鲜活的法制宣传教育题材,公开判决书使群众能够有机会更清楚地了解法律,从而增强法律意识,推进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最后,有利于监督司法行为,防止司法腐败。判决书是法官业务素质的重要体现,判决书的公开,必将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促使法院不断重视案件实体和程序审理的规范,确保审判质量;同时,判决书公开客观上也必然对防止个别审判人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等有碍司法公正的现象起到监督和预防作用。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判决书属于审判结果的范畴,公开判决书是公开审判原则的应有内涵。可见,网上公开判决书,不仅具有现实社会意义,同时具有法律制度基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河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最终实现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化。同时,在全面公开判决书后,法律要赋予群众相关的权利,比如,当事人可以以判决书不合格为由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可以以判决书不合格为由发回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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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瑞灼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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