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企业非“独子”创始人也须守契约
2009年09月09日 08:06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国美黄光裕一案又有了新进展,香港高等法院8日作出决定,维持对黄光裕夫妇名下价值16.55亿港元资产的冻结令。这一决定是对上个月实施相关冻结令的延续,事情的缘起是黄光裕夫妇涉嫌以国美公司的资金,购买由黄本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美电器股份,而所得款项被其用于偿还私人贷款。

随着香港法院的介入,国美黄光裕一案的事端渐渐明朗,即该案极有可能是因黄光裕混淆资金界限而引发,最终违背了最基本的商业契约所导致。或许在内地人士看来,既然黄光裕一手缔造了国美公司,本就是企业“灵魂人物”,因此将国美公司资金通过资本运作用于私人用途,就好比将钱从左口袋放进右口袋,实属企业“内部事务”。然而,香港证监会却认为,黄光裕此举 “不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并据此追索其法律责任。

回顾香港的监管史,出现类似问题的,黄光裕并非第一人。创维数码创始人黄宏生,就曾因伙同胞弟串谋其母骗取公司2500万股认股权及5100万元顾问费,在2004年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捕,并最终以盗窃罪被论处。两位商业精英的陨落轨迹如出一辙。

中国内地有很多成功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凭借自身的努力而发展做大。在企业发展初期,企业家们视企业为 “独子”。这一“血缘关系”固然是事业得以做大的根本因素,但随着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创始人与“独子”之间的关系,则在法律意义上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股份公司,企业创始人只能够对所投入的股份享有权利,而不能越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尽管这是一个基本的商业契约,却往往与企业创始人的传统理念发生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的惩处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只是看起来过于惨烈了些。

不仅如此,很多企业创始人热衷于资本市场投资,认为后者的盈利速度要远强于做实业。家电销售固然为黄光裕带来了辉煌,而将其推上“中国首富”宝座的却是资本市场。近年来黄光裕正是通过买入上市公司壳资源、将资产包装后注入壳资源、增值后套现这样的循环,赚得盆满钵满。2004年借壳上市后的国美电器让黄光裕的个人资产从7.5亿元骤变为100多亿,由此也让其对资本市场运作更加着迷。

遗憾的是,产业主流企业沉迷于资本市场的暴富游戏绝非好事,反而会诱发越界违规投资行为的频频出现。但与越界投资的违规行为相比,对于违规者的惩戒措施,内地监管则远未到位,多是给予“警告、谴责、禁止入市”等行政处罚,鲜见付诸刑事制裁。内地相对弱化的监管环境,甚至成为对违规行为的隐性支持,更让一些企业家滋生了侥幸心理,而投资者利益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秩序却因此受到伤害。类似行为由此也被复制到了境外市场,殊不知境外市场的法治构架完善而成熟,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之大。最终的结果往往就如同黄光裕一样,自己将自己从神坛上拉下了马。

黄光裕的违规违法事件表明,如何在事前管制企业创始人的权力冲动,如何在事后惩治肆意越界挪用企业资产行为,是中国新兴富有阶层必须要明确的法律问题。如果对最基本的商业契约都无法做到尊重,最终的结果就是让企业家受到契约的惩罚,而无论他是否曾经贵为所谓“首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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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华商报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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