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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明确教师为公务员
2009年10月18日 08:54扬子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作者:纪卓瑶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拟规定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活动,在教育界、学生和家长中引发了激烈争论(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

虽说教师有偿家教和兼职符合“多劳多得”的理念,但客观情况是,不少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是以影响正常教学为代价的,还出现了“课堂教一半,课外教一半”的情况,这样的危害不言而喻。

可是现在,“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却被不少人质疑了。主要原因是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照专业人员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至于有人利用教学之便谋私,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从法理上讲,这个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同时,这一规定也把部分在课堂上尽力尽责,在课外正常补课的教师的合法收入之路给堵死了。

解决教师有偿家教、兼职,有不少人提出了不少办法,比如提高教师待遇等等。不过,我觉得最根本的解决途径还是我们一直在讲的“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现在看,如果教师有了公务员身份,不仅可以根本解决教师待遇问题,也让教师管理上的诸多法律问题有了一个明确方案。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具体就有偿家教而言,明显属于“营利性活动”。倘若把教师纳入公务员范畴,还愁禁止不了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还需要另外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吗?而且《公务员法》是国家法规,也不需要再立一个地方法规来规范了。

总之,立法禁止有偿家教不如把教师纳入公务员管理,当教师还是从事有偿家教不该成为一个“双选题”。至于有偿家教有市场需求的问题,则可以让专门的家教机构聘请人去做,通过有序发展家教市场来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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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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