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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火车辗死的生命何时不再值300元
2009年01月09日 08:19红网 】 【打印

生命是如此脆弱,生命也是如此廉价不值钱,一条活生生的生命被火车头碾住左腿拖行数十米,当天下午死在医院,铁路赔偿500元。这位只值500元的人是安徽阜阳的一位农妇,她的名字叫杨广英。(2009年1月8日《安徽商报》)

不过铁老大就是牛气,在铁老大的眼里一条生命的价值就是几百元钱,且这个价值观希望永远不变。不过人家按照规定只能赔300元,现在人家大发慈悲多给了200元。让人想不通的是赔偿是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但这个规定却是1979年下发的,已经是30年了。

30年来,物价上涨多少,铁老大的火车票又提了多少,铁路工作人员的工资又提高了多少?咋就这300元钱的一条生命价格赔了30年,却一成不变?30年前,1斤猪肉8毛钱,如今是16元,上涨了20倍,那时工资才几十元钱,如今是几千元,差不多上涨了100倍,按理说应该随涨船高,为何火车撞死了人赔偿就是“铁打的算盘”?那时一张火车票最低面值只是两毛钱,既然铁路方面处理伤亡事故可以沿用29年前的补偿标准,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这样的要求:铁老大,请售我一张两毛钱的车票!照搬29年前的补偿标准来处理今天的伤亡事故,这究竟是对死者家人的安抚,还是朝人家的伤口上抹盐?

300元,确切地说不叫赔偿款,《暂行规定》说叫救济费。“救济”的解释是:用金钱或物资帮助灾区或生活困难的人。既名为救济,潜台词就是:我可不是因为亏欠你而赔偿你的,而是强者给弱者的一种施舍。如同在大街上,扔给了乞丐1元钱一样。

从矿难到一些事故,赔偿大都是20万元,但这样的赔偿在世界上也是算低的,就是这样低的赔偿,也是铁老大最高赔偿500元的400倍。媒体曾报道了美国一个冤案,赔偿是300万美元。一个300元,一个300万美元,这就是生命价值的距离。关于铁路伤亡赔偿的问题,媒体呼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多年,但铁老大就是“死猪不怕开水烫”,说了也白说,我就是300元这个“铁”的价格。没有对生命的敬畏,就不可能有足以体现尊重生命的死亡赔偿制度。

死亡赔偿制度仍然在理性与国情之间徘徊。是因为铁路是垄断部门,垄断的不仅仅经营,而且也垄断了话语权。铁路经济发展了,但对死亡赔偿制度却没有树立对生命的敬畏并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条件。他们拿着“暂行”了30年的规定,仍振振有辞,似乎他们的确是按章办事,“有法可依”。

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个《暂行规定》,有一个提法是他们“救济”300元的关键:“受害人自身原因”。但早有学者质疑这种提法,认为这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具体含义不清,大大地减轻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使更多的受害人面对损害而无法得到赔偿。报道说,火车头行驶速度并不快,从北向南开来,北边是一个弯道。记者在出事现场看到,站在当时杨广英所处的位置,列车头未到弯道时,看不到行驶而来的列车头。“平常都有人吹号子、摆旗,喊‘车来了,快快!’那天没有一点动静。那么杨广英的死亡是不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呢?如果不是,怎么就赔500元?

死亡赔偿,铁老大赔偿几百元已经30年,从新闻价值来说没有多大的价值,但这条新闻能引起人们的关注,却是审理权的问题。这个案件已经撬动了铁老大30年来赔偿300元的“铁门”。杨家人将一纸诉状递交到阜阳市颍东区法院,要求上海铁路局阜阳火车站、阜阳车务段、合肥车辆段共同赔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50356元。颍东区法院立案后,阜阳车务段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与铁路运输有关,应由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但杨家人表示,铁路法院也属于铁路部门,是“一家人”。阜阳车务段不服,向阜阳中院提出申诉。阜阳中院终审裁定,地方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这个“有权审理”,却让我们看到了“暂行”30年的300元钱铁路死亡赔偿不再“暂行”,而要“寿终正寝”的希望。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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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洪巧俊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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