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进入制度化时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问责方式包括免职等5种
根据规定,问责对象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暂行规定》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被问责干部不服可申诉
根据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此外,问责结果一般将向社会公布。
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据新华社报道,中央纪委负责同志表示,实行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后仍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并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该规定的出台使整个问责制度更加完整,此前行政问责往往不会涉及党委的领导干部,而在具体实践中,党委的决策、党委的领导人往往是最重要的,但问责时却被排斥在外,使得问责制度缺乏公平性。
对于此次出台的规定列出的问责的七种情形,汪玉凯认为,在一些重点领域进行问责,比如决策失误、用人腐败、重大事件处置失误等,更具有现实意义,同时,借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一体化,采取不仅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党的责任的方式,提振公众信心。
■ 解读 党委政府副职纳入问责范围
规定摘录: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新京报:政府和党委是不同的机构,组织体系也不一样,一体化的问责模式是否合理?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党委和政府虽然是不同的组织体系,但在中国重大问题决策执行是一体化的,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一体化的模式是适应中国的现实的。
这里党政领导成员并未使用“主要领导”的说法,应当包含行政机关的副职、党委的副职和常委。
新京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些重大事项上,也会作出决定,这个规定并未将人大纳入问责是否是个缺漏?
汪玉凯:不能把这个规定简单的理解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如果人大决策失误,从理论上讲也是可以问责的,而且中国大部分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是由书记兼任的。但对于人大的决定,要界定清楚是党委提出的建议还是人大自己的决定,如果属于后者,应该是可以问责的。
至于人大任命的行政负责人,由于一般都是由党委提出建议的,如果出现用人问题,应当首先追究党委领导的责任。
免职一年内禁新任相当职务
规定摘录: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新京报:此前发生过不少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官员,很快复出的情况,对此公众反映很强烈,怎么看待被问责的官员?
汪玉凯:对于被问责官员,不能一棍子打死,要明确被问责官员并不是不能重新起用的,但对于那些事件影响很大的情况,至少不能短期内起用,但有些官员并不是直接责任承担者,对他们还是可以重新起用的。
公众也应该以健康的心态看待被问责的官员,对于出了问题的官员问责是必要的,不问责难以对公众作出交待,但对那些问题不大的,应当客观看待他们的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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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华云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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