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2日电 2009年6月30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就《暂行规定》颁布实施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称,近年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也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
记者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暂行规定》。请谈一谈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和简要过程。
对此,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回答说:党中央对建立健全问责制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实行问责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就研究制定领导干部问责规定、完善有关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等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指示,为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自2008年10月开始,中央纪委与中央组织部共同成立了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论证、多次修改,起草出了《暂行规定》(送审稿)。先后经过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最终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6月30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
《暂行规定》指,凡是具有决策严重失误,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等情节的,还应当从重问责;另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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