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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干部问责规定:免职1年内禁新任相当职务
2009年07月13日 02:48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规定摘录: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京报:规定提出了对问责决定的公开,但是没有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汪玉凯: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应当公开,这也是国际惯例,比如对县长、省长的问责,至少应当在一个县、一个省的范围内公开。

此外,一般情况下,不能仅仅公开一个问责决定,也应当将问责的关键内容比如调查的重要环节、涉及的主要问题等信息予以公开,这也有利于化解公众可能对问责官员和问责机关产生的误解。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问责情形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问责方式

责令公开道歉 停职检查 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 免职

问责对象

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其他适用

人员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

问责后果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5种问责方式最严厉为免职

规定摘录: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新京报:过去在重大事件中对官员进行问责时,学者们都提出中国还缺乏明确的问责方式。

汪玉凯:这回首次明确了问责方式,过去有人说,判刑也是问责,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混为一谈,现在明确了问责就是要追究领导责任,明确了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的界限。

新京报:有人认为公开道歉作为一种问责方式,是否太轻了?

汪玉凯:这种问责方式适用于情节轻微的情形,比如领导干部并不是事件当事人,但这些事件造成了影响,公开道歉给公众一个交待,并非一种太轻的问责方式。 本报记者 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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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华云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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