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7种情形和5种问责方式,并对被问责党政官员复出作出规定。其中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根据《规定》,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问责。
其中,4种情形将被从重问责: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规定》称,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书面申诉。《规定》共4章2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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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官员复出 屡引舆论哗然
《规定》有望堵死复出“潜规则”
近年来,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屡屡引发社会舆论轩然大波。
被问责官员频频复出 常引来公众诸多质疑
较早被质疑的是2004年“阜阳大头娃娃事件”被问责官员的群体复出。此后,辽宁省西丰县原县委书记张志国,因派警察进京拘传记者而被免职;去年底,张以沈铁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办公室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在电视上。
因“黑砖窑事件”被问责的山西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和临汾市尧都区原副区长段春霞被撤职后复出,在舆论压力下,两人职位被取消,但“仍享受正科级待遇”。
今年3月,“三鹿事件”中被记过处分的河北省农业厅原厅长刘大群,早在去年11月调任邢台市委副书记,后任邢台市市长;“华南虎照”事件中被处分的陕西省林业厅原副厅长朱巨龙、孙承骞二人的大名,仍在“陕西林业厅领导”的排名中。
此后,山东滨州市工商局原局长邵立勇因在去年汶川地震后的哀悼日组织公款旅游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数月后却调任威海市工商局局长;“三鹿事件”中被行政记过处分的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鲍俊凯去年底任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书记、局长,今年又重返国家质检总局任科技司副司长;在“瓮安事件”中被免职的瓮安原县委书记王勤也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
面对公众对复出官员的质疑,有的部门取消任命决定,有的出面辟谣,还有的坚称“符合用管规定”。
我国目前对官员问责的主要依据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公务员法》中的相关规定。
制度层面具备对公共权力的监督
这一状况有望改变。《规定》明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地方走得更远。据了解,今年6月份,江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外提升职务,并不得在党内外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这被认为是“防止出现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马上异地做官,或者马上另行安排相同职级职务”、“堵死‘潜规则’后路”的一大举措。
“包括惩治和问责程序在内,严格意义的问责制度的建立是在2003年S A R S事件之后。”知名反腐败学者、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指出:“自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被问责后一年多的时间内,先后有中石油开县井喷、北京密云游园踩踏、吉林大火、浙江海宁火灾、湖南嘉禾拆迁等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法事件受到追究,一批领导干部被问责。”
据了解,《规定》是我国首部针对负有决策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专门法规,使我国在制度层面基本具备了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
本报驻京记者 陈宝成 杨章怀
作者:
陈宝成 杨章怀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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