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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继03年武汉中院13名法官因受贿等被判刑,05年阜阳市中院10余名院长庭长腐败窝案后,深圳中院成为近年来集体沦陷的第三座司法城堡。深圳中院腐败法官主要与其破产庭有关,其中裴洪泉是该院首任破产庭庭长,蔡晓玲、张庭华也相继在破产庭担任过庭长
《南风窗》特约记者 周 华
据11月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目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已有20多名法官被调查,另有多名涉案律师相继出国失去联络。中纪委及监察部调查组负责人甚至表示,不铲除深圳司法界黑幕,决不收兵。
曾经在深圳中院工作多年的知情人士罗佳(化名)告诉记者,“当我知道他们被抓起来的时候,一点都不意外,我离开时就知道这些人迟早都会出事的。”
罗佳在深圳中院时,恰好裴洪泉已在罗湖区法院担任院长,所以并不相熟,但与蔡晓玲、张庭华相处时间较长,也是看着他们逐步从普通法官走上法院中层领导岗位的。
“专家型法官”裴洪泉落马
裴洪泉是深圳中院设立破产庭时的第一任庭长。
他1955年生于东北,23岁考入吉林大学法律系读本科并于1983年毕业,随后攻读法学硕士。裴洪泉1989年到深圳中院,工作多年后担任告申庭副庭长。1994年,深圳中院设立破产庭,裴洪泉出任第一任庭长。1998年调任盐田区法院院长,1999年又调任罗湖区法院院长;2005年7月,裴洪泉被任命为深圳中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由于科班出身,有人称裴洪泉是典型的“专家型法官”。记者通过中国期刊网查阅了1979年到2006年的法学刊物,发现裴洪泉两篇文章,一篇是1989年发表在《当代法学》杂志上的《如何看待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问题》;另外一篇是1996年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上的《我国破产法实施中的几个难点及对策》。后一篇文章发表时,裴洪泉正担任深圳中院的破产庭庭长,该文对当时破产案件实务的思考颇有见地,但此后10年,裴洪泉再没有学术论文被CNKI期刊网收录。
不少知情人都承认裴洪泉得以荣升深圳中院副院长,与其能力有关。在2001年8月3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裴洪泉有一篇文章《说说我们的审判改革》大谈他在罗湖法院的成功改革经验。这时,他担任该院院长正好两年。从罗湖区法院的一些公开文件可以看出,裴洪泉在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改革司法文书确实取得了相当的效果。
2005年4月,裴洪泉更是力邀13家新闻媒体,推介罗湖法院的“审判大公开”,其中涉及立案公开、庭前准备工作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公开、审判流程和办理时限公开、案件进度公开、决定理由公开、异议与复议过程公开、案卷信息公开等10个方面共30项具体举措,一时媒体好评如潮。
“腐败就像蝙蝠一样,总是在黑暗中起舞;公正有如鲜花一般,常常在阳光下盛开。”裴洪泉用这样一句富有诗意的话描述实施审判大公开的意义。他还认为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解决廉洁执法问题。
裴洪泉2004年更在一次加强廉政建设工作的会上“语重心长地忠告”:在我们的队伍中间,有个别同志很“活跃”,任何案件都插手,都去打招呼。这样太“活跃”了,不出事才怪。全体法官一定要洁身自好,不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素养,少参加社交活动,以免授当事人以口实,给自己惹麻烦。不过,裴洪泉案发后,便有律师通过媒体称曾代理的债务纠纷案,原本公正判决并已开始执行的案件竟被裴洪泉一个电话给中止执行了,随后提起再审,最终案件胜负颠倒过来。
深圳一名律师也说,“如果没有后面的案发的注解,从文字材料里面,我们看到的只是一个勇于开拓、秉公执法的好法官。”也正因为这些改革举措,使罗湖区法院获得过全国法院系统“人民满意的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广东省“依法治省先进单位”等荣誉。也因为这些业绩,裴洪泉个人也被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并最终升为深圳中院副院长。
“办案高手”张庭华和蔡晓玲沦落
出事的张庭华是深圳中院最后一任民七庭即破产庭的庭长。深圳中院网站上,民事审判庭目前只剩下5个,破产案件已归属民二庭处理。
张庭华小时父母双亡家境贫寒,后来考取了深圳司法学校。工作后,张进修了研究生,出事时据说是某高校的在职法学博士。作为法官,张庭华遭到的投诉特别多,但奇怪的是他越被投诉越是升迁,从1998年助理审判员到2006年的庭长,连升四级,是深圳升迁最快的法官之一。张庭华2006年5月23日刚刚获得深圳市人大任命为破产庭庭长,不久便被调查。不过,记者发现在深圳中院的网页上,法官名录里已经没有裴洪泉、蔡晓玲等人的名字,唯独还留下张庭华的名字。
据罗佳透露,张庭华在庭里非常和气,给人感觉是个老好人,每天都是笑眯眯,但是业务能力并不突出。因此,罗佳对于张庭华的快速升迁有些纳闷。
回顾起来,曾有一个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与张庭华有关,或许能透露一点端倪。
2000年9月,明思克号航母军事主题公园在深圳开业,成为盛极一时的国内首个军事主题公园,然而4年后,由于受德隆公司贷款及担保影响,明思克陷入破产边缘。2005年2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深圳市明思克航母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同时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当时负责处理此案的审判长正是张庭华。
据《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的报道称,明思克破产清算进入胶着状态,因为当时大股东华融和部分债权银行希望达成和解,但法院坚持破产裁决。负责此案的张庭华对有债权银行提出和解的建议表示,“法院宣布公司破产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不是说谁反悔就能反悔的。”虽然法院在破产程序上始终掌握主动权,但在主要股东对破产存在疑虑,甚至希望和解时,张庭华没有充分考虑这种意愿就坚持匆匆进行破产程序,颇为不妥。结合后面的案发情况,张庭华的做法令人生疑。
另一名出事的庭长蔡晓玲,先是在破产庭工作,是庭长裴洪泉的得力干将。罗佳形容她是气质很好的一个人,端庄秀丽,不过,虽然曾获得过“三八红旗手”、“办案能手”等荣誉,但“与她的能力和素质是不相称的”。
2002年10月,深圳中院实行竞争上岗,其中民四庭(涉外庭)庭长的位置很热门,但蔡晓玲最终以经三庭(破产庭)副庭长的身份成功登上宝座。罗佳说,就能力而言,当时普遍认为另一名吉林大学国际经济法硕士毕业的女性副庭长更适合这个岗位,她是1980年代的硕士,功力深厚人品也佳,尤其专业与涉外关系密切,业务能力强。在笔试中,这名副庭长排名第二,但面试时不知为何评分很低,最后,这名涉外业务能力很强的法官却被派到立案庭当庭长。
通常,立案庭主要负责法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审判流程管理,很多时候只是程序审查,让专业能力很强的人去处理这类问题让人觉得杀鸡焉用牛刀。而蔡晓玲是护士出身,后来成为浙江省高级法院的法医,1990年才调到深圳中院做法官,更重要的是她本人并没有处理涉外案件的经验,结果却被任命为涉外庭庭长。
据同事回忆,蔡晓玲有句名言,“做一个女人难,做一个成功女人更难”,罗佳认为,当一个人想得到一些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时,自然就会难。
张庭华、蔡晓玲二名庭长业务能力并不高,却屡受表扬。实际上,一旦登上领导岗位,业务能力就不再是主要障碍了。据法院内部人士透露:在法院系统,做到领导以后,很多时候就不太需要业务能力了,也基本上不办理任何具体的案件,即便担任审判长也仅仅是把握庭审程序,具体问题都由承办案件的法官处理。如有疑难案件,合议庭讨论,庭长也只是主持讨论,然后只需要最后发表一下总结意见就可以了
现行破产法的制度缺陷
作为老同事,罗佳总结说,蔡晓玲、张庭华是属于素质不太高,善于“搞关系”而登上领导岗位的,最后终陷腐败漩涡;但是裴洪泉确实因为做出成绩才受到重用,却没有经受住金钱考验,“很可惜这样一个法律科班出身的法官就这样堕落了。”
事实上,“无论是否科班出身,无论素质高下,法官知法犯法的背后总有一定的制度原因,法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就是最大的弊病。”深圳中院爆出如此大的腐败案,让曾经在此工作过的罗佳尴尬、震撼,也带来反思,“这次问题主要出在破产庭,与现行的破产制度缺陷不无关系。”
根据现行破产法,在企业宣告破产之日起15天内应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最重要的是,清算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以及专业人员中指定。在这种制度设计下,清算组成员基本上听命于法院,有着极大的主观性。清算组成员通常包括律师和会计师,对他们来说,破产清算是一项“不需要很多成本,却稳保收益”的美差。
而据目前案件进展,裴洪泉等人涉案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利用法院主导指定圈内人成立清算组,任意抬高清算费用,从中渔利。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金冰一律师曾代理多次破产案,他向记者分析了此次深圳中院破产庭集体陷落的制度因素。“主要是因为法官权力太大,能爆出这么大的腐败,也只有深圳才有条件。”
他认为由于老破产法(相对于2007年6月1日生效的新《企业破产法》而言)赋予破产庭法官权力过大,几乎可以任意指定清算组,而所成立的清算组权力也过大,最终导致破产案件成了腐败高发区。“理论上,破产债权人会议可以监督清算组,但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因为没有清算组通知,债权人连会议都很难召开。很多时候,债权人分散在全国各地,相互之间都不太清楚,更缺只有清算组才有的债权人名单,所以,在信息极不对称的情况下,只有等清算组通知才来开会,然后等清算组一五一十地告诉他们该怎样做。”
此外,法律还规定由法官指定拍卖行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法官权力非常大,而深圳现在有100多家拍卖行,竞争白热化,自然纷纷选择给法官回扣以取得拍卖权,而裴洪泉等人也最终因为拍卖公司老总招供才东窗事发。
不过,奇怪的是,同样处于经济中心的上海,类似破产的问题并未发生,在业内似乎也没有形成贿赂风潮。金冰一解释说,深圳的破产案件要比上海多很多,因为上海破产案件的受理比较苛刻,“申请破产的公司必须首先解除所有的劳动关系,否则不受理,清算费用不够的也不受理,虽然破产案件的全国规定一致,但是上海还有受理的内部规定,一般破产案件的受理最后都要由上海高院批准。而深圳的破产标准要宽一些。”
上海不仅破产案件较少,更重要的一个原因还在于破产清算费用不高。据记者了解,日前宝丽来中国公司破产案的破产清算费用也就是20多万,上海公司破产案件最高的清算费用也不超过100万。而金冰一告诉记者,他一个朋友在深圳的一家规模不大的子公司破产,“破产费用就高达300万”。
“上海的清算费用普遍不高,除掉成本之后已经所剩无几,所以律师再冒风险行贿法官,法官冒风险枉法裁判,都划不来。”金冰一坦然上海的“优势”,不过,这种优势并不算很牢靠,所以他寄希望于新的《企业破产法》能够弥补这个漏洞,限制法官的权力,加强有效监督。
新《企业破产法》能否补漏
仔细研读今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后,金冰一却有些失望,他认为即将生效的法律虽然用内涵更丰富的管理人制度取代清算组,但是最终指定权还是在法院,所以这个漏洞并没有从根本上堵住。
管理人制度在1986年的老破产法里面是没有的,它里面规定的是清算组,也就是一旦法院决定宣告破产了,要在有关主管部门的主持下,成立破产清算组。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朱绍平日前在上海法学会的一次讲座透露了新破产法设立管理人制度的初衷,“这次破产法直接引用了管理人制度,一旦法院受理案件,立马就要指定管理人,全面接收破产财产和破产事务,避免这过程中财产的损失。”
而管理人如何产生的问题,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两种做法上的争议:“一种做法是法院决定,另外一种是债权人会议决定。朱绍平坦陈,决定事务涉及的债权人的利益,法院不一定合适,但法院不决定,债权人会议决定也不一定合适。因为企业破产不仅仅是债权人利益还有社会公众、职工的利益;完全站在债权人利益一边也不行。”基于上述考虑,最后出台的新法仍旧规定,管理人还是由法院指定,而且在债权人会议成立后,如果觉得管理人不能正确履行或者依法履行,债权人可以建议换管理人。
也正因为如此,金冰一认为新的制度还是没有解决法院权力过大的问题,只要可以指定管理人,还是存在权力寻租的机会。“我赞同由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然后由债权人会议指定管理人,尽管这样效率就不会很高,但可以尽量保证公正,弥补了由法院任意指定造成缺乏监督的漏洞。”
还有学者指出,老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组是一个“法力无边”的角色,唯一需要搞好关系的对象就是破产庭的法官,因为自己的饭碗掌握在他们手中。如果取代清算组的管理人还是让法官指定,那么依然可能使得不少管理人再度成为独立的利益群体,甚至再次与自甘堕落的法官“狼狈为奸”。
不过,新《企业破产法》起草组一名不愿公开姓名的主要负责人却不同意这样的看法,“法律制度在设计层面并没有什么问题,内部监督也有了,外部制约也有了,法院还是有腐败,法官还是有腐败,这就不能说是法律的问题,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尤其是执法者对制度的规避是无法用制度本身来解决的。”
面对深圳中院破产庭的腐败主要是利用任意指定清算组从而掌控清算费用从中渔利的症结,这个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新制度中管理人的费用问题,正在由最高院起草司法解释,他相信最高院会有合理的设计。他同时强调这些腐败案件“过去也有,但没有充分曝光,现在强化了反腐败的力度,大家都盯着,尤其是媒体的积极介入,曝光很多,但曝光并不代表我们问题多了。”
据了解,当前最高院正在起草对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司法解释,会在新破产法生效前公布,如果设计合理,则可能对深圳颇高的破产清算费用有所抑制。目前的主要争议是管理人报酬是采取计时取酬还是以可分配财产标的额按比例取酬,此前也有学者建议设置上限或者改成公开招标制,但这位负责人说,“在起草时对此没有倾向性的意见,现在具体的办法还没有出来,新法也没有生效,也很难说能否成功补漏。”
这名负责人对记者说,“任何时候,社会上的违法犯罪不会因为有了法律就问题消失了,就是通过法律来抑制这种问题,但无法让之彻底消除。制度设计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执行,因为执行的时候规避了制度,就不能再说是制度的问题。”
司法腐败,谁之过错
“这个案件是深圳中院建院20多年来遭遇的最大一次腐败案,其中有法官自身的原因,也有破产制度的原因,同时还有法制环境的原因。”罗佳在法院工作的时候,就遇到不少试图拉关系的律师,其中一个律所主任曾让其助理送来一盒价值上千元的化妆品,而那时她还只是一名书记员。
面对深圳中院的腐败案,深圳恒通程律师事务所一名知名律师很惋惜地告诉记者,“我和这案中的几个人也打过交道。”但是当被问及律师是否也从中起到负面作用,他犹豫了很久也没有回话。后来,他给记者发来二条短信解释,第一条是律师“被迫”;第二条是“但也不应该”。
罗佳并不认同这种辩解,“我受了很多年的法学教育,自信是没有想过贪污受贿的,但送化妆品的事情,难道还是我主动吗?当然律师也可以说是被动,因为环境所迫,认为非得这样才能保持良好关系。但这通常是一个借口,大家都对司法环境有责任。”
当耀眼的光环消失,昔日改革功臣成为阶下之囚,落寞的也不仅仅是他一个人。在一个MSN的个人博客上,一名自称是裴洪泉学弟的人如此感慨道:“偶闻裴洪泉落马,陡然一惊,不知道在深圳做律师的同学会不会因此而受到牵连?这个早年毕业于吉大法学院的学兄,断送了多少指望裴院长多多关照的执业律师与学兄学弟的钱程和前程呀,独角兽的角被裴大师兄砍了一刀:鲜血淋漓,够狠!”这或多或少也折射了“前腐后继”的腐败链条和法律界背景。
实际上,除了寄希望于制度的完善,罗佳更侧重于期望寄托于法官自身的素质不断提高,她认为问题的关键是法院的旧人太多,只能通过自然淘汰的方式换上新鲜的血液。这和国外的法院相反,他们的法官多是白发苍苍的老头老太太,他们恪守公正的原则,有良好的经验,但是我们国家可能要倒过来,现在法院系统的新人基本上有两个条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卡着,整体素质要比早先进去的法官要好,当然她也承认有一部分新人进去之后心态迅速老化了。
金冰一也同意这种观点,他说:“社会对法院往往难以监督,大陆法系中庭审是法官主导制,他们的权力比较大,尤其是成文法流于粗疏,所以对法官的要求会更高,内心的坚定信念在制度缺乏、监督缺乏的时刻更显得弥足珍贵。”
有媒体报道说,受深圳中院的反腐浪潮影响,广东省其它城市的中级法院法官已感受到压力,以至于广州、珠海、佛山等中级法院在10月份开始纷纷召开内部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拒腐倡廉,甚至有下达“封口令”。但是,深圳某基层法院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封口令也只限于出事的法院,并没有到达基层院,也没有刻意学习拒腐倡廉的材料。对于这场反腐风暴,“有些人会喜,有些则可能会忧”,不过,他现在还身处圈中,所以“也不敢说太多”。
来源: 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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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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