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 北京延庆农场发生的严重污辱女知青事件
2009年10月16日 10:28中国知青史 】 【打印共有评论0

“四清”运动的开展

农垦部对于这类问题,还是重视的。它所属的国营农场,毕竟属于“王法”可以管得到的地方,而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地方农场,问题则更为严重。即使在中央有关文件发布之后,仍然是“尚未引起领导重视”。按照中央安置城市下乡青年领导小组于1965年4月向中央作的关于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说,“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既不上报,也不检查处理。还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对严重污辱和迫害下乡青年的案件,不告不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会议认为,这些都是阶级斗争的反映。”

可见,在其他有些地方,问题可能比农垦部所属各国营农场更严重。

这类问题在农村生产队也同样存在,只是表现方式略有不同而已。除了像农场一样对知青政治上歧视之外,主要表现在与社员同工不同酬、劳动强度大和女青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几个方面。亦即如当时中央文件所指出的,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劳动“底分”过低,加之生产队派工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生活不能自给;有些年少体弱的青年,因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而影响健康,特别是有些水田地区,百分之八九十的女青年患妇女病,甚至发生死亡事故。这是在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农民的物质生活在当时已经十分贫困,但有些地区的知青,甚至达不到一般农民的水平,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不愿知青分沾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城里人”的一种敌视心理。有的地方对知青在劳动上要求过急过高,甚至专派重活给他们干,理由便是“让他们尝尝当农民的味道”。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看,如陕西扶风县黄浦公社89%的回乡青年口粮都比一般社员低,而且质量差。又如不少地方给知青的自留地分得很少甚至不分,有的地方按社员一分五、知青一分的标准分配自留地,甚至如安徽肥东县电站大队从1963年冬到1964年春回乡的4名知青,到5月还没分到自留地。还有很多地方的知青,住房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只能住到生产队的办公室或仓库甚至马棚里。

插队女知青与农场女知青面临的,是同一个问题,中央文件谈到:

现在,有不少下乡青年,尤其是女青年,早婚的很多,对他们的进步、劳动影响很大。应该加强晚婚节育的教育。有的地方发生过逼婚、骗婚、污辱妇女的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并防止今后再发生这类问题。《中共中央批转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关于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业社会主义建设的报告》,1964年4月24日。

如果说国营农场尚有国家的纪律管束的话,对于农民,则连这点约束都难以奏效,事实上直到“文革”以后,对于下乡插队知青的处境,始终无人能拿出真正有效的解决办法。

总之,从上山下乡运动一开始,为了能够将这场运动顺利地、长期地进行下去,国家就十分重视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但是始终收效甚微。究其原因,除了受当时种种政治、经济的大原则的制约之外,关键在于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知青无法将保护自己的“武器”掌握在自己手里,而只能企盼于“上面”的眷顾,即靠得到中央的注意和中央发布文件。而中央即使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再大,做法再严厉,说到底也只不过是一阵风。大风刮过,依然故我,这已是多年来干部群众都习以为常的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突出现象。结果便是知青的状况,始终未能得到根本的改变,“文革”期间这类问题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直至中央不得不采取将几名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以平民愤的方式,却仍然无法杜绝,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四清”运动的开展,使知青在农村的处境进一步恶化了。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目前农村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即“前十条”,在全国掀起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一年后的1964年9月,中央又发布有关这次运动中一些具体政策的规定(修正草案)即“后十条”,规定这次运动要以阶级斗争为纲。这就是在农村引起巨大震荡的“四清”运动,下乡知识青年也受到这场运动的深刻影响。许多工作组将农村中组织阶级队伍等一系列做法运用到知青身上,结果,第一是使一部分青年被作为运动的依靠对象,参与了对当地干部的斗争和冲击,恶化了与干部与社员的关系,甚至到了难以在当地立足的地步;第二是使相当多出身不好或有一些不良习惯的知青,被当作阶级敌人和被整顿清理的对象,遭到打击;第三,它也使知青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甚至恶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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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定宜庄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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