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革命和革命中的人权——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2009年12月25日 17:07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二、自由主义的人权与平等主义的人权

罗伯斯比尔处心积虑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为了保障人权,罗伯斯比尔处处将国家公共权力视为可能的最大敌人,他对公共权力的过度运用也忧心忡忡,甚至对于民主政体下的共和国政府他也深怀戒心。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斯比尔的人权的一个核心也就是社会尤其是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包括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一系列政治自由,而且还包括个人私生活在内的个人自由。为了保障个人的这种自由,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政府的权力。

但是另外一方面,罗伯斯比尔的人权观并不仅限于防止政府侵犯人权,他对人权的理解也不仅限于个人单纯的自由,他进一步提出了人还应该拥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受救助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罗伯斯比尔将这些权利统称为生存的权利。在他自己起草的人权宣言草案中,他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有两项,一项是自由的权利,另一项就是关心保全自己生存的权利。 [2](P136)这项生存的权利在罗伯斯比尔看来就是实现平等权的问题。如同对于自由一样,罗伯斯比尔对神圣的平等充满了炽热的热忱 [2](P114),他不但要求实现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经济上实质的平等。如果贫困这个最严厉的法律迫使人民中最健康的和最众多的那一部分放弃权利,那么法律对于权利平等的原则表示假仁假义的尊重又有什么意义呢?[2](P152)他虽然承认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但是他意识到财产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因此他对不考虑人们经济平等的人权宣言草案表示大为不满,他质问道:你们的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定的。[2](P134)为了不致使平等成为幻影,他主张给予贫困者必要的帮助应该成为富人对穷人的神圣义务;对于收入不超过其生存所必需的金额的公民,不应让他负担社会开支;为了不使财产的不平等取消权利的平等,应该对担任陪审员或其他社会工作的公民支付报酬。

为了保证公民的生存权,罗伯斯比尔主张,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应该成为政府一个义不容辞的责任。公民的贫困不是什么别的东西,正是政府的犯罪。 [2](P142)罗伯斯比尔认为社会有责任关心自己一切成员的生活,或者给他找工作,或者为不能工作的成员保障生活资料。为了实现这一点,罗伯斯比尔极力反对将财产的所有权绝对化的观点,认为不应该只是醉心于规定所有权的无限自由,而应该追问这个权利的合法性质。为此他提出了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的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罗伯斯比尔的这种态度为了后来政府采用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样,罗伯斯比尔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极力主张警惕并限制政府的权力,另外一方面,为了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性平等,又对政府权力的扩大寄予很大的厚望。同样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但是实现自由和追求平等的不同而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罗伯斯比尔曾经认为,在自由的国家里,为了使社会和个人自由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就应该对政府权力和公职人员实行有罪推定:任何规定,如果不假定人民是好的,而公职人员是贪污的,就是有缺点的规定。[2](P189)但是为了保障平等,后来又为了保障公民教育的权利,罗伯斯比尔又要求政府对公民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又必然扩大政府的权力,从而为政府侵犯人权埋下祸根。这种在自由主义者眼里根本不可调节的矛盾,罗伯斯比尔却在法国大革命高潮中试图同时进行解决,结果最后的做法是一边赋予政府挥舞魔杖的权力,一边用人民运动的山呼海啸和不可腐蚀的美德制约政府,他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在革命中实现保护公民自由和平等与保持权力廉洁性的统一。

三、革命中的人权与宪政下的人权

作为一个时刻关注公民人权的思想家,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人权的绝对性,但是不得不承认罗伯斯比尔的人权主张并不一贯,革命形势的不同,台上台下的区别都可能导致罗伯斯比尔的人权思想的前后不一,这种不一致既反映了罗伯斯比尔思想的矛盾性,也反映了人权理想与现实存在的巨大差距。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的言论出版自由,认为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出版自由不应该受任何限制;并且只有人民的舆论才是最可靠的裁判者,因为他对人民的判断是非的能力深信不疑。但是在处死国王后国内外形势一片紧张时,罗伯斯比尔又要求革命法庭能够处罚一切反对自由、嘲弄主权和平等的著作。针对国民公会会场发出的抱怨声,他解释说因为这些著作有意引起人民对暴君命运的同情、陷害自由维护者。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地废除死刑,但是他在1791年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而1794年则是,断头台的供应者,。[3](P101)在审判国王路易十六的辩论中,罗伯斯比尔就坚决要求判处路易死刑。他对此的辩解是,一般来说,死刑是犯罪行为,社会安全从来不要求对普通罪犯判处死刑,但是国王的罪行不是普通的犯罪,只有死刑才能免除国王对公共福利的威胁。到了雅各宾专政时期,面对内忧外患,罗伯斯比尔又声称谁不动用对残酷敌人进行惩罚的利剑,谁就是罪犯,因此要求革命法庭只是处理一种犯罪,即叛国罪,只是运用一种刑罚,即死刑。[2](P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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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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