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革命和革命中的人权——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2009年12月25日 17:07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法国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一场名副其实的人权革命,法国大革命中一系列人权原则的提出无疑标志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真正开始。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国大革命本身也以血腥侵犯人权而著称,人权的革命与革命中的人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可以说,大革命时期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一开始就展现了蕴含在人权概念中的超验与经验、普遍性与特殊性、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内在矛盾,而这种矛盾性又典型地体现在大革命的领袖人物之一--罗伯斯比尔身上。罗伯斯比尔的人权观既代表了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所能达到的历史高峰,同时也体现了人权现实化过程中存在的巨大危险。

一、公民人权对抗专制权力

法国大革命因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而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这份可以称为18世纪的世界人权宣言文件,以全人类的名义宣布了所有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不仅论证了人权观念的必要性,颂扬了人权能起的巨大作用,而且阐明了人权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以及保障人权实现的分权原则和法制原则,《人权宣言》展现给人们的完全是一幅尊重人权、实行民主和厉行法治的完美图景。但是如果一提起雅各宾专政和罗伯斯比尔,引起人们联想的却可能只是一个血流成河、人权受到践踏的恐怖景象。雅各宾专政和罗伯斯比尔后来被共产主义运动所推崇和效仿,这更加深了人们对罗伯斯比尔实行专制恐怖统治的不良印象,似乎罗伯斯比尔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权屠夫。但是如果细读罗伯斯比尔的著作,我们却会发现,他不仅不仇视人权,他的思想反而处处充满了可贵的人权精神。罗伯斯比尔在对人权性质、政府权力、出版自由、人道主义等问题上的观点充分反映了他在人权问题上的真知灼见。

罗伯斯比尔认识到人权的作用就在于让人民能够不断地以人权来对抗破坏这种权利的侵害行为。[2](P51)他强调人权原则的终极性,认为人权应该成为衡量一切法律正义与否的最终标准,凡是侵害不可剥夺人权的法律,按其本质来说都是非正义的和暴虐的:它不是法律。[2](P137)在其发表的一系列演讲中,他不仅重申了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精神,而且对人权提出了许多进一步的主张。在1789年《人权宣言》的基础上,他自己甚至还重新起草了一份新的人权宣言,这份宣言后来成为法国1793年人权宣言的蓝本。

罗伯斯比尔将政府权力视为侵害人权可能的最大敌人,因此极力主张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他认为社会灾难从来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政府;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起义就成为人民最神圣的义务。因此他认为赋予政府必要的力量以使公民永远尊重公民权利,并且要使政府永远不能侵害这种权利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双重任务。为此,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的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在罗伯斯比尔看来,政府具有的恶性真是本性难移,即使革命建立了共和制,也仍然不能改变人民代表们倾向于蜕化变节的本性,所以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首先一点,他主张通过民主的方法对人民委任的一切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有权听取他们的报告并且罢免他们;其次,他主张通过建立三权分立和防止个人兼职等制度分散政府权力,并且通过限制公职人员的任职期限来防止权力的腐败;第三,罗伯斯比尔进一步呼吁尽量减少政府权力,要把当然不属于社会权力以内的一切事情交给个人自由处理,这样就使野心和专横少得到一些养料。[2](P147)罗伯斯比尔甚至将以前各国政府对个人力求多管的做法称为是患了狂热病。

在罗伯斯比尔的人权思想中,他提出的出版自由理论非常独到深刻,并且可以说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中,这也是为思想和言论自由所作的最好辩护之一。他在《关于出版自由》的演讲中,对出版自由的性质和必要性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论证。他指出,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可能有区别:两种自由像自然界一样,都是神圣的;出版自由也像社会本身一样,是必需的,因为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 [2](P51)。罗伯斯比尔认为出版自由的基本优点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抑制那些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害。他主张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制的,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因为当权者为防止这种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所采取那些预防措施本身,同时也就造成了几乎一切滥用行为。罗伯斯比尔进一步认为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这种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之所以应该赋予好意见与坏意见以同等的自由,就是因为只有好意见才能保留下来。罗伯斯比尔相信社会舆论才是对个人意见的唯一有资格的判断者,所以借口取缔滥用出版权利而为作品规定的任何刑罚,都只会完全有利于恶习、谬误和专制政治,而不利于真理的发现和公民的自由。因此罗伯斯比尔主张,要么必须放弃自由,要么必须赞同毫无限制的出版自由。[2](P66)

罗伯斯比尔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是其人权观的一个闪光部分。人权概念的普遍性决定了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对于任何与社会为敌的人,也应该给予人道主义的对待,并且保护其人权。罗伯斯比尔主张,即使对最残酷的敌人,对最反人道事业的人,也要予以人道的对待。 [2](P82)他在一次演讲中曾经宣称,如果有一天,他看到他最残酷的敌人、最反人道事业的人成为偏见的受害者而有被处死的危险,而如果他能把他从死亡中挽救出来,那将是其一生中最幸福的一天。罗伯斯比尔特别论证了死刑和残酷刑罚的非正当性。他在一次关于死刑的演讲中认为死刑是极端不公正的,而且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或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他主张把规定杀人的血腥法律从法国人的法典中删去。罗伯斯比尔基于对公共权力的警惕认为统治人类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权力,立法者想过分使用政府的力量,结果只会削弱政府的力量。 [2](P71)在犯罪的人接受裁判时,是以社会一切人的力量来对付一个人,这个时候社会判处死刑是极不公正的,是过度使用政府的力量。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社会和政府过度使用暴力只能助长个人使用暴力的风气,从而反而可能会更加促使人们去犯罪。因此刑罚中任何过分的严厉都是社会的犯罪行为, [2](P98)他呼吁一定要以人道主义对待犯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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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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